浅谈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4-09-20 07:11:1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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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体育伤害;法律责任;未成年学生

论文摘要: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结合学校体育的具体实践,分析探讨了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结果表明: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任何形式¢的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学校、教师、监护人和其它组织或个人;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完善伤害事故保险及基金制度和更新教育观♪念。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身体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关于责任追究及赔偿的法律责任。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是未成年人集聚的场所,未成年学生的安全让家长牵肠挂肚,让教师提心吊胆,成为学校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认为“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理应由学校负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不公,这忽视了对学校、教师自身权益的保护。因此,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体育教师、学生和家长往往就责任认定争论不休或相互指责或彼此推委,由此引发法律诉讼、对簿公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因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颇感棘手。本文试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人手,结合学校体育的具体实际,就此进行分析和探讨。

1 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权的归属

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呈多样性、突发性、复杂性等特点。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未成年学生在校监护权的归属一直是个焦点,它关系到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学校及相关教师到底负什么样的责任,同时涉及伤害事故的预防、惩戒、救济以及公平合理地承担责任,分担损失赔偿等,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监护权归属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认识不一致。目前主要有5种不同的观点:学校是监护人;学校是被委托的监护人;学校是委托代理监护人;学校是合同监护人;学校不存在监护权的问题。本文赞同第5种观点,并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任何形式的♚监护人,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但学校有义务为监护人或代理监护人提供便利。其理由如下。

2 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与归责ツ

2.1形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基本内容

2.2因学校、教师有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

2.3因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有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2.4学校、教师、学生和肇事方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过错人按照各自过错行为和程度分负民事责任,受害人有要其中任何一人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同时《民法通则》第131条又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果侵害人有过错,受害人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则构成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2.5学校、教师没有过错,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重大伤害事故

3 对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思考

多方筹措专项基金和有关保险险种,以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学校是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资金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当学校体育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要赔偿则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明明是民事问题,结果经费来源还得走“行政路线”,巨额的赔款将使财政支出艰难度日的学校不堪重负。如果一味地采用无过错归责和公平归责让学校从财政拨付的有限教育经费中支付数额不菲的赔偿金和补偿金,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国有资产的一种流失。因此,必须考虑由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自筹、设立相关赔偿基金和通过保险等多种渠道解决,以减轻学校的压力。从目前来看,保险是最终解决此问题的最为可行和有效的途径,也是很多国家采用的方法。可以考虑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生家长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投保,采取双重保险的办法解决赔偿金问题。对学校保险资金解决渠道,许多学者建议,最佳方案是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如果财政难以承担,可考虑允许适当向学生收取,或从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中拿出适当的比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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