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与预防措施

时间:2025-01-13 20:09:0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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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论文摘要: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体育活动本身的危险性;教师疏于组织管理;场地设施存在隐患;医务监督不力。阐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提出学校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应重视安全问题;区分运动损伤和伤害事故;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相关部门法规制度;设立意外伤残保险。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学生因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不但给学校体育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学生、家长带来了很大的生理、精神伤害,因此,寻求有效的解决机制,建立法律保障体系,是当前体育伤害事故急需解决的问题。

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

1.1体育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

如果学生对运动项目本身存在的危险缺乏预见,很可能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有些体育活动,竞争性、对抗性很强,特别是在激烈的比赛中,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强,具有争强好胜的特点,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有些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强,活动过程缺乏严密有效的组织管理,也是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如铅球、实心球两组互推时距离太近,容易造成砸伤;快速跑时每组安排过多队员易造成挤伤、摔伤等。

1.3场地设施存在隐患

由于资金等原因,许多学校的场地器材条件较差,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使用方法不当,也很容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篮球架不稳定、体操垫子太薄、跳箱山羊破旧等,均是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潜在因素。

1.4医务监督不力

学生身体素质、自我保护能力差是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重要原因。学校体育活动缺乏必要的医务监督,往往只提口号,流于形式,得不到真正落实。如很多运动会的竞赛规程中都有明确规定,身体不健康者不能参加比赛,而比赛前有无身体检查则不得而知。

2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是指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依据使其负责。而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哪些是责任事故,哪些是非责任事故,如何划定事故的责任,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是许多体育工作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共有以下几种。

2.1过错责任原则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在归责原则上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关键是如何在实践中准确界定学校有无过错。学校有过错,就应当负赔偿责任;学校无过错,就不负赔偿责任;学校有部分过错,就应当承担部分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学校疏于对体育场地、器材等的维护和管理,或者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未尽义务,由此而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则学校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法律责任不可推卸。

2.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客观责任原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无过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此类事故占相当大的比例。体育运动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只要不是运动员故意或者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而是在正常的体育活动中造成其它运动员或者参观者的伤害,都不应当认定事故当事人双方有过错。"

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键看现行法律有无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只有国家机关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污染环境责任等几种情形,其中没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因此,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便无法律依据。即学校不应当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2.3公平责任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适当考虑公平责任原则。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起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足球规则允许身体的合理冲撞,拳击、跆拳道、柔道、摔跤、击剑等是直接将对方的身体作为攻击目标,几乎所有的体育比赛因规则内的犯规而造成的损害在法律上均应免责。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l2条第l款的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但对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的一些特殊情况,应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责任,其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区别,它依据公平、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3 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的场地、其他公用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具体规定在6种情形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其中,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ฟ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虽然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体育的基础,是体育工作的战略重点。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结果是无论适用哪一原则,学校都不能免责。而学校作为公益性的教学机构,其民事权利能力又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客观上也不宜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关于学校体育的特别法规,也没有规定学校在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因而产生法律冲突。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司法解释。当然,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体育保险来解决受害者和学校的后顾之忧,应该是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因此,建立体อ育保险势在必行。

4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现在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备,还没有有效的解决机制,加之社会舆论压力增大,学校也只能消极防范。很多学校取消了对抗性强、有风险的活动,连传统的跳山羊、翻单杠也被禁止,还有的学校下课不让学生去操场。但这种以牺牲大多数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为代价,在“温室”内推进素质教育,将阻碍学生的全面发展。

4.1重视安全问题

把安全教育当作学校体育的任务之一,认真履行其监护义务。作为教师要尽职尽责、合理组织、精心安排、耐心教导,教育学生时刻注意安全,杜绝重大、特大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应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量力而行、科学锻炼的原则,学校应真正加强对体育活动的医务监督和严密有效的组织管理,提高学生对运动危险的预见性,做到防患于未然。

4.2正确区分运动损伤和伤害事故

正确认识体育活动中的运动损伤,不能把正常的运动损伤和伤害事故混为一谈,更不能因正常的运动损伤而影响学校体育工作。对于发生的伤害事故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责任人,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不能姑息迁就,并从中吸取教训。"

4.3严格执行有关法规与制度

正确认识和对待体育伤害事故,进一步明确校方、教师、学生之间的责任关系,提出具体的要求,使学校体育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障三者的合法权益。决不能以牺牲教学为代价消极地预防伤害事故,要求学校、家长、体育教师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以积极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待体育伤害事故,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

4.4设立体育意外伤残保险

借鉴国外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补偿制度,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法规,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体育保险解决学生与学校的后顾之忧。由国家、社会、学校、家长共同支付其费用,减轻学校和教师因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负担。

2001年7月1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险的方式,对受伤学生进行赔偿,这对于今后处理类似的意外事故具有借鉴意义。

5☣ 结论

学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体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广大体育教师应高度重视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以高度责任心,科学地组织体育活动。作为家长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看待体育课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证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让学生快乐地活动,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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