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东扩对中欧经贸关系的影响及对策(1)论文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欧盟积极调整对华方针政策,促进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可以说,目前中欧经贸关系正处于历史上的黄金时期。
在美国单边主义盛行、日本经济不景气、俄罗斯综合实力不断衰落的情况下,欧盟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却一再攀升。尤其是2011年5月1日欧盟实现东扩以后,不仅经济实力日渐增强,政治地位也不断上升,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推出了《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确定了从政策层面推动中欧贸易的指导方针,顺应了形势的需要,也大大促进了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2003年,中国超过瑞士,一跃成为欧盟域外贸易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国,仅次于美国。
2011 ϡ年欧盟东扩以后,随着东欧10国的加入,欧盟在贸易总额上超过日本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 尽管中欧经贸关系快速增长,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制约因素,影响着双方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为此,我国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克服这些制约因素,不断提升中欧经贸关系,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一、欧盟东扩后发展中欧经贸关系的制约因素 目前,发展中欧经贸关系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欧盟的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中欧双向投资发展不平衡等方面。随着欧盟东扩后贸易保护主义的进一步增强,这些因素会表现得更加明显,从而对中欧经贸关系的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一)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逐步增强,对华实行歧视性贸易政策 欧盟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第一个工具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是最先有意识地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来保护其内部市场的地区,由于中欧在技术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欧盟的技术壁垒使中国向欧盟出口的产品遭受了重大损失。
在农产品方面,从动物源性食品到茶叶等,欧盟越来越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极大地阻碍了中国企业的出口。在工业品方面,安全、健康和环保方面的技术限制往往使中国企业处于被动状态。
近几年,欧盟的技术壁垒更是不断增加,直接或间接地限制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2003年2月13日,欧盟公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对中国向欧盟出口机电产品带来了严峻挑战。
2002年,中国机电产品对欧盟出口金额为270亿美元,其中指令中涉及的产品出口值为122亿美元,占全部对欧盟出口产品的45%。 欧盟贸易保护主义的第二个工具是对华反倾销。
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钠实施出口反倾销,首开西方国家对华反倾销之先河。迄今为止,欧盟已经对中国实施了90多起反倾销案例,涉及的产品范围十分广泛,从最初的矿产类和化工类初级产品扩大到轻纺、机电等制成品,近几年更是将目标对准我国传统的大宗出口欧洲的产品,如自行车、彩电、微波炉、棉布、箱包等。
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首要目标。 除了技术壁垒和反倾销之外,欧盟还通过变更普惠制产品毕业清单来增加对我国出口企业的限制。
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5月8日发布了第8♂15/2003号条例,列出了新增毕业产品清单,涉及中国的毕业产品有乳制品、蛋制品、天然蜂蜜、塑料和橡胶制品、纸制品、电子消费类产品、光学器材、电机产品、医疗和手术器械及设备、钟表及乐器等。从2003年11月1曰起,欧盟在原优惠安排的基础上,对上述产品削减50%的关税优惠幅度,从2011年5月1日起,取消全部ช优惠安排。
这次,中国的工业品基本上都被列入了欧盟的毕业产品清单,能继续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只剩下活动物、植物产品(油籽、工业及医用植物除外)、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制品、农产品、纺织品(服装制品除外)、贵金属及首饰、交通工具设备。由于欧盟普惠制对其他受惠国和地区的同类产品仍给予关税减免的优惠待遇,因此,上述欧盟普惠制产品毕业清单的修改将对中国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欧盟东扩将对中欧经贸关系带来挑战 随着2011年5月东欧10国的加入,欧盟扩大为25个成员国,2010年,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也将加入欧盟,欧盟将扩大为27个成员国。欧盟东扩对中欧经贸关系的影响可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挑战大于机遇。
机遇指统一的大市场将给中国企业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新成员国要适用欧盟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企业运作规则,关税也要降低到欧盟的共同关税水平,这些都会降低我国企业与新成员国的交易成本,从而扩大与它们的贸易往来。 欧盟东扩后,随着新成员国的加入,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和投资转移效应,从而对中欧经贸关系带来挑战。
新入盟的东欧10国的优势与我国十分相似,主要表现在不断改善的投资环境、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和传统制造业等方面,但由于文化上的趋同和地理位置上的优势,新成员国对欧盟的吸引力更大,因此,欧盟内部将发生向新成员国的贸易转移,从而对我国向欧盟的出口产生不利影响。从投资来看,欧盟为使新入盟国家尽快赶上欧盟平均经济水平,将继续增加对东欧国家的投资,从而对中国吸收欧盟投资产生不利影响。
对新入盟国家的投资援助主要包括每年拨款15亿欧元的经济援助项目(PHARE项目)、每年拨款10亿欧元的农业和农村发展特别项目(SAPARD项目)以及每年拨款5亿欧元的政治结构改革项目(ISPA项目),从2002年开始的“入盟后财政支持拨款”也将逐年增加。这些都必然带来相应的投资转移,从而对我国吸引欧盟投资带来不利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欧盟的东扩,其内部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进一步增强。新入盟的东欧国家在经济上较为落后,出于保护它们的目的,欧盟会制定更为严格的技术标准。
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在对东欧国家的贸易中出现了巨大的贸易顺差,更有可能导致新入盟国家通过反倾销等手段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这些都是欧盟东扩后将对我国带来的挑战。
(三)中欧双向投资发展很不均衡,中国对欧盟投资相对于欧盟对中国投资严重滞后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3年12月,欧盟15国在华累计投资(合同金额)659.43亿美元,而同期中国在欧盟15国累计投资(合同金额)2.22亿美元,不足我国吸收欧盟投资金额的1%,中国对欧盟的投资严重滞后于欧盟对中国的投资。这表明,“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的发展不够均衡,中国在大力引进外资的同时,对外投资却发展缓慢。
尤其在欧盟东扩后,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增强,为了规避贸易壁垒,更多的中国企业应该通过直接投资来带动出口,这样也可缓解因中国对欧盟(尤其是东欧国家)的贸易顺差引发的矛盾。在增加对欧盟的投资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的信息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缺乏专门针对欧盟市场的有关政策,企业对欧盟的投资环境了解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规模的扩大。
二、抓住欧盟东扩的有利机遇,推进中欧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 针对上述制约因素,中国政府要采取措施,趋利避害,抓住欧盟东扩的有利机遇,推进中欧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加速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中欧双向投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欧盟的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
同时,积极吸收和消化欧盟的先进技术,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具体来说,进一步发展中欧经贸关系的对策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利用欧盟的先进技术,加强中欧双方在技术领域的合作 多年来,欧盟一直保持着中国第一大技术转让来源地的地位,与美国日本相比,欧盟在技术转让方面对华设限最少。目前,欧盟拥有我国所急需的能源、环保、交通、化工、汽车、电子和农业等方面的先进技术,而且转让态度十分积极。
2003年中欧签署了《中欧伽利略计划》,我国政府还积极与欧盟进行谈判,敦促其尽快解除白1989年开始实施的《对华军售禁令》,这都意味着今后双方在技术领域的合作将扩展到航天、_卫星定位以及高端军用技术等更加广阔的领域。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欧盟在华企业的投资策略发生了转变,逐步由劳动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密集型转变,由单纯的技术转让向研究开发本地化转变。
据统计,欧盟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中心数目仅次于美国。目前,我国政府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引导、支持和鼓励企业在吸收和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积极进行自主创新,增强竞争能力。
(二)积极发展中欧之间的一般贸易,增强双方贸易的互补性 中欧贸易以一般贸易为主,双方贸易的互补性较强,这是与中美、中日经贸关系的重要区别。2000~2003年,在中欧的双边贸易中,一般贸易所占比重为52.45%,而加工贸易比重为45.62%。
这与欧盟作为中国第一大技术转让米源地的地位是一致的。一般贸易可以提升国家的出口格局,从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而加工贸易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提供就业机会和增加税收上。
从中欧双边的机电和音像产品贸易来看,以往以加工贸易为主,即从欧盟进口核心部件,存中国简单组装后出口。而目前中国企业自丰开发含量明显上升,产品的运作方式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从加工贸易来看,中欧之间加工贸易的质量也高于中日之间的加工贸易。日本企业主要足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将中国作为大型的加工组装车间,在中国生产的都是低附加值和低技术水平的区业制成品。
欧盟企业在中国投资更看重中国的市场本身,因而投资的规模和技术含量也较高。中欧之间一般贸易的发展意味着双方在贸易领域的互补性增强,进一步密切双方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可以提高中国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
(三)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欧盟的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 欧盟的歧视性贸易政策可以说是目前中欧双方发展经贸关系最大的障碍,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欧盟对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为此,政府要通过♛谈判,使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就做出客观的评价,消除欧盟的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
在此之前,对于欧盟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我国企业要积极应对,勇于应诉其反倾销立案,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努力做好预防工作,及时跟踪市场行情,定期提供研究报告,将欧盟的反倾销政策动向迅速反馈给企业。
另外,要规范出口企业秩序,杜绝恶性竞争,防患于未然,不给其他国家制裁中国的借口。对于欧盟修改普惠制毕业产品清单的举动,政府部门要帮助企业研究欧盟的普惠制方案,提高利用普惠制的技巧,适时调整出口产品的种类,避开“毕业”产品,扩大“非毕业”产品的出口。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投资的形式,将我国已经“毕业”或者即将“毕业”产品的生产转移到那些被欧盟给予了普惠制的国家,从而充分利用欧盟的普惠制,这也是对我国目前“走出去”战略的很好配合。
(四)加强宏观引导,促进“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针对目前中欧双向投资发展很不均衡,中国对欧盟投资严重滞后于欧盟对中国投资的情况,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宏观引导,完善投资服务体系,推动中国企业对欧盟的投资。根据欧盟市场的特点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我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在西欧和东欧地区确定重点投资领域。
在引导企业用好现有外贸发展基金的同时,可以通过建立专门投资欧盟的发展基金,适当加大金融机构开拓欧盟市场的力度。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对有关国外经济趋势、市场变化、商品走向、法律调整、政策制定、环境变迁等信息,要及时地予以公布,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通过采取ผ上述措施,可以大大减少中欧经贸关系发展中的制约因素,抓住机遇,让中欧经贸关系更加健康、快速发展,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