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观光潜艇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该文阐述了我国观光潜艇发展过程中,在其制造方的调查方面,法律法规完善度这两个主要方面所引发的安全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即增强制造方依法生产制造的意识;加快相关法律、管理法规的完善,明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从而达到双方一致推动我国观光潜艇长足良性发展的目的。
1我国观光潜艇的发展概况
观光潜艇是现代潜艇的一个分支, 与现代潜艇有着共同的技术基础。但由于它以服务大众为主, 所以民用潜艇的安全可靠性有更高的要求。
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在建观光潜艇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军用潜艇研究与建造技术较为先进,实力雄厚。从常规潜艇起步, 先后研制成功了核潜艇和其他类型的军用潜艇, 积累了数十年丰富的实践经验。观光潜艇也在“ 军转民”的转变中,朝着实用化、普及化方向拓展。
我国观光潜艇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三亚大东海的“南海明珠号”是我国出现的第一艘观光潜艇。
就建造方而言,主要有三大类:大型的国营造船厂,专业的隶属于国营企业的潜艇制造厂与新型的民营科技企业。
武昌造船厂,就是隶属于国企的专业的潜艇制造厂。2004年,由其自主研发的“天清号”,艇身总长24.1米,设计下潜深度约为75米,正常下潜深度为50米左右,而且能承载51人(游客48名和船员3名),潜艇靠蓄电池提供动力,水下航行速度可达4公里/小时,其安全性、操作性、经济性均较高,因此“天清号”也受到各方专家的认可。
据有关资料,大连海韵潜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相对固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司周边各所大学以及大连市内的众多船厂等单位和相关专家建立密切协作,在充分利用中国高等院校所独具的人才队伍和试验优势的同时,还积极聘请国际船舶业知名学者担任其技术顾问,这都为观光潜艇的研发,在观光潜艇上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强大的技术后盾。
2005年,该公司旗下自主建造的“海泰一号”就充分证明了该公司的专业技术与其发展模式的正确性。“海泰一号”长约24米、自重165吨、可载客48人,并可潜入60米深的海底航行。相继研发制造的“海泰二号”也成功试航。两艘观光潜艇均通过美国船级社(ABS)的检测与认证,现已被泰国以40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目前已在泰国的芭堤雅得到了充分使用。
近几年,我国已经建造的观光潜艇10余艘,且该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不仅发展前景广阔,而且有蓬勃发展的迹象。
美国船级社(ABS)认证(大连海韵潜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我国观光潜艇发展中的优劣比较
我国幅员辽阔,水域众多,不仅拥有漫长的海岸线,而且内陆湖泊水系四通八达。其次,我国南北纵跨热带、亚热带和暖温带,水下动植物资源丰富,具有极高的观赏价值,这都为我国观光潜艇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
其次,我国军用船舶建造技术位居世界前列。近几年来,各高校与相关研究机构也相继推出观光潜艇壳体系统的研究,48客位全潜式观光潜艇动力系统研究与设计等众多前沿研究,并取得较为显著的研究成果。尤其以哈尔滨工业大学为典例,进行了众多观光潜艇的技术研究。
目前,国内已将旅游观光潜艇这一项目列入旅游发展规划。诸多水域城市积极开展观光潜艇的前期策划以及推动经济的证据搜集。其中主要的地区就有:山东的青岛、烟台(蓬莱地区),河北的秦皇岛,辽宁的獐子岛,广东的深圳,四川的涪陵,还有湖北的三峡水库等。这不仅说明我国观光潜艇已引起研究机构及国家的重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国家及各地区的政策有关支持,都表明我国观光潜艇已经具备了基础的技术与政策的扶持,不仅为自身的长足发展创造了机遇,也证明了其市场潜力巨大。
虽然以上的自然条件与社会因素均使得我国观光潜艇近几年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其发展中安全问题依旧严峻。
3 关于观光潜艇建造方的调查
近年来,我国已建造多艘观光潜艇,并多次出口国际市场。但国内观光潜艇这一产业,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围绕着安全问题,存在着强烈争议。
目前,我国观光潜艇的制造标准及相关管理法规的不健全,是导致观光潜艇存在安全问题的关键。除去大型正规的国营企业,没有任何行业背景的民营企业(如珠海箭鱼科技有限公司),还有退休狱警,甚至连仅干过机械维修工作的农村老汉也在建造观光“潜艇”。
建造方的无序存在,直接反映出我国观光潜艇的无序生产,这必定会导致观光潜艇的安全问题。比如:观光潜艇竣工后,由于没有标准化的技术检测指标,制造商与投资方之间的验收标准不一致而引发冲突,也致使驾驶操作人员不能得到相应的专业培训及考核。海上交通管理部门(国家及地方交通航政部门与海港监督部门)没有用以参照的考核、发证办法,相关观光潜艇♡经营企业则无从申办“许可证”等运营执照等等,最终导致斥资百万建造的观光潜艇无法投入运营。 其中,“天清号”因海事部门没有相应的管理法规,不能批准进行运营,即使国营制造,也难☁以避免尴尬沉浮的局面;号称“亚洲第一潜”的“全涛号”则被放置在旅顺港一个渔村的造船厂内,只用于教学、样舱之用。这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也极大ว地阻滞了我国观光潜艇的良性发展。据相关介绍,大连海韵潜游科技有限公司的“海泰一号”、“海泰二号”出口泰国,也在一定程度上巧妙避免了与我国法律空白的冲突。但是其中也难免含有无奈之意。 另外,即使已投入营运的旅游观光潜艇(如海南三亚的“美人鱼号”),由于没有可供参照的年检标准和规范,相关部门也难以实施规范的年度检验,在运营中也难免会潜伏安全隐患;而私人制造的“潜艇”,依靠自身“技术”,也是大胆地纷纷下水试航(如“霞光4号”,“神龙一号”),甚至开始生产出售,接受订单,不得不令人疑问其安全可靠性能是否达标。长期以此,不仅会严重制约我国观光潜艇的发展พ,更会造成我国观光潜艇生产混乱以及国际声誉败坏的恶性连锁反应。
4 我国观光潜艇的管理体制和现有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一是观光潜艇属于船舶类,所以观光潜艇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的船舶生产许可,并满足相应的生产条件。二是其建造必须满足中国船级社的潜水器入级,相关建造规范与安全规则。除此之外,制造潜水器的材料、性能等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并进行科学的实验以求得结果准确。
我国现行水下装置部分相关法规
标准号 法规名称 简要解释
1996年 潜水系统和潜水器人级与建造规范 这是中国船级社标准,即入级标准。
CB/T3000-2007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该标准规定了我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的企业的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及评价办法。
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条例 我国实行的生产许可制度。境内从事船舶生产的企业,必须申请船舶生产许可方可生产。
尽管我国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可是在生产制造中,或者与外国法律法规的对比中,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是相对缺乏。
而因相关法律缺失而引起的安全问题,不仅导致企业与政府出现拉锯战,打擦边球的现象,更致使我国观光潜艇的发展速度大大放缓。
5 我国观光潜艇问题的基本认识与可行性建议
在结合国外经验的同时,针对我国观光潜艇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可行性建议,以供参考:以沿海各地政府各部门牵头,划出部分试验田,在认真学习并借鉴国外观光潜Σ艇的发展模式的同时,根据自身具体形势,对我国观光潜艇的发展模式进行分区实验并进行有效探索;以相关国家海事局与船检部门为主,着手准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及管理法规。为我国观光潜艇这一新兴大型事物制定特殊条款条例。要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律法法规,力求做到新生法律以人为本,公正公开;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举措,主动组织观光潜艇的自主研发,借鉴优秀的发展模式,进行学术交流,寻求技术及工艺的依托,自主提高制造方的能力,做到依法生产,规范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