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质询权股东大会形骸化救济路径

时间:2024-12-26 16:18:4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在股东大会形骸化的背景下,设置股东质询权可以改变股东表决时资讯不足的状况。我国《公司法☤》所设置的质询权制度十分简陋,并未涉及到质询权的主体、范围、答询、法律救济等重要问题,与真正意义上的质询权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借鉴德日公司法质询权的制度设计予以完善。

关键词:股东大会形骸化;质询权;股东权保护

随着公司的权力重心由股东大会转移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尽管在形式上保留了最高权力机关之地位,但在实际上权力却逐渐集中到董事会手中,董事会控制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侵蚀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ϟ鲜,由此产生了股东大会形骸化现象――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股东对表决权呈现“理性的冷漠”。股东大会形骸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股❧东表决时缺少充足资讯,而公司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两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与查阅权,前者限于重大或其他敏感信息,是一种标准化而非个性化的设计,不能满足股东的独特要求。后者股东只能被动接受公司提供的信息。

股东质询权是对这两大制度的有效补充,其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就表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质询,答询人应就质询事项进行说明。质询权使股东能够充足资讯,以避免盲目表决,对于保护股东利益、预防资本多数决滥用,救济股东大会形骸化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公司法》第98条与150条对质询权制度进行了设计,但与国外公司法相比,并未涉及到质询权的主体、范围、答询义务、法律救济等重要问题,与真正意义上的质询权存在较大差距。鉴于此,笔者通过比较借鉴德日公司法质询权的相关规定,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之质询权。

1 质询权的主体与范围

质询权的行使范围涉及到股东可以对哪些事项提起质询,我国《公司法》对质询权的范围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样的立法是不科学的,如若允许股东无限制对任何内容都可以提起质询,会使得会期无限地延长,决议难产,且易导致质询权滥用。观之各国立法实践,普遍认为质询范围应为与股东大会议题有关的事项。如《德国股份法》规定质询事项应当在“对股东大会议题作出实际判断所必需”的范围内。此处的实际判断,应当做限制性的解释,即“质询权的内容应与股东大会的议题和议案直接相关,并且为充分理解议案的内容、正确形成自己应有的赞成与否决的意思所必需。至于其他内容的质询,则不在质询权行使之列。”

2 答询义务

因公司的治理机构与权力构造不同ช,各国关于答询义务人的设置也不尽相同。在德国“双层制”下,董事会由监事会任免,董事会的全体成员集体代表公司,因而《德国股份法》第131条规定,答询义务人为董事会这一集体,监事会不承担答询义务。日本采取的是“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代表人为董事代表,且实行监察人制度。其答询义务人为个别董事或监事。我国《公司法》的答询义务人规定的更为广泛,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笔者认为,股东质询权的价值在于缓解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那么答询义务人理应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让承担监督职能的监事会承担答询义务并无合理依据,更勿论仅仅是董事会附属的其他公司高管。我国公司法上由董事而非董事会为答询义务人的设置也不合理,这容易使得各个董事之间相互推诿,因此应当如德国法,将董事会整体作为单一的答询义务人,再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代表来具体答询。

3 质询权的法律救济

无权利无救济,如果股东质询权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那么再完善的质询权制度也只能流于空谈。被拒绝答询的股东可向公司住所地的州法院提起强制质询咨询程序,法院对质询以及对董事会拒绝答询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审查内容不包括答询是否妥当。但德国学者认为该条规定并不具有实践意义,因为股东在此情况下可以直接按股份法243条提请撤销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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