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钱为何无法停车
人防车位,不得买卖
案例:2014年9月,杨芳芳在购买一套商品房后,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到一个地下停车位。谁知,当她办理停车位产权手续时,却遭到房管部门拒绝,理由是该停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之一,非战时虽可用于停车,但却不能销售给个人,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而开发商随后关闭了地下人防车位通道,拒绝包括杨芳芳在内的17名业主继续停车,并宣称彼此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他们办理退款手续。
说法:本案所涉人防车位的买卖合同确实无效。一方面,《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也指出:“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即人防车位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因而不可以买卖、办理产权证书。
地下车位,可以购买
案例:2014年10月初,刘福福花了八万余元购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仅仅过了三个多月,小区的房价没涨,停车位的价格却一路暴涨。正在为自己有先见之明而感到庆幸的刘福福没有料到,开发商发出❦的话又让她一下子如坠冰窟:经股东会议讨论决定,该车位不再出让,刘福福务必在一周内前往办理退款手续。刘福福知道,开发商的真正目的是想借刘福福尚未办理停车位产权登记手续,企图逼其按现价补交费用,因而断然拒绝。可开发商随即在停车位上设置了障碍,使得刘福福无♀法停车。
说法:开发商的做法不合适。一方面,《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即鉴于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建立在小区地下空间,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自主销售,因而开发商不得借口经股东会议讨论决定,而废除已签订的销售合同。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姑且不论开发商未在60日内为刘福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仅就开发商在停车位上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行为也属违约,刘福福有权要求开发商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地上车位,区别对待
案例:2015年1月初,屠秀兰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处购房时,提出必须以优惠价格购买一个停车位,否则只能到别处去看看。销售人员与公司领导协商时灵机一动,随即在进出小区的干道旁划出了一块地,作为停车位卖给了屠秀兰。屠秀兰见自己后来居上,竟然能得☼到如此便利的停车位,当即签订了购房合同。没想到当她将该处作为自己的固定停车位时,却受到其他业主阻拦,乃至根本无法停车,理由是该公共干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处置。
说法:小区的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系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分为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即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因属占用公共土地设置,当属小区业主共有。故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然不得从小区公共干道上划出一块,作为停车位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