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提高社区矫正检察成效
摘 要 司法实践中,检察和司法系统对同一辖区内上报的社区矫正基础数据不一致情形时有发生,甚至还会出现两系统相关数据相差较大情况,这对相关部门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会造成一定影响。本文在简要介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历史沿革基础上,以2014年5月份某地级市所辖各县司法局和检察院上报的社区矫正基础数据为例,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提高社区矫正检察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提高监督实效发表相关见解。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察数据 准确性
作者简介:郑宝女、罗伟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一、2014年5月份某地级市所辖各县检察院和司法局上报社区矫正基础数据(见下表)
从上表来看,除其一县两单位社区矫正上报数据一致外,其他八个县两单位上报数据都有或多或少的差距。其中,三个县检察院上报的多于司法局,共多出28人;五个县司法局上报的多于检察院,共多出124人。当月,各个司法局上报数据合计比同级检察院多出86人。
二、数据差距原因分析
(一)统计时间不一
在检察系统,基层检察院每月26日就要层报上级检察院在矫人员数据,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下月25日。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每月10日前向上级司行政机关层报相关数据,统计时间为月初至月底,下月初才会统计出前月数据。由辖区内各司法所在每月底内将监外罪犯数据(包括在矫、解矫、矫正地址变更、涉嫌违法、漏罪和重新犯罪人员等情况)上报所属县级司法局,再由县级司法局层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检察机关。两者层报卐各自上级机关会有5至15天的间隔,这期间也难免会有统计数据增减变化。
(二)统计依据不同
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自接收社区矫正资料,建档并输入电子台帐后,即将相关人员列入社区矫正监督名单。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除接收社区矫正资料外,还需待罪犯亲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建立矫正档案后,才将相关人员列入矫正名单。再则,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只需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只要在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接收手续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即可。由此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同一罪犯信息统计时差上会有13天之隔,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两部门统计数据差异。
(三)信息传达途径不同
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接受社区矫正资料的途径会因矫正对象类别而有异,缓刑、管制罪犯信息主要来源于本级法院直接送达;如本区人员在异地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相关判决和执行通知书等罪犯信息需由异地法院邮寄送达。假释罪犯信息由省内外监狱或看守所邮寄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信息由省内外法院、监狱或看守所将相关判决以及决定或批准文书邮寄送达。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也会从前述途径接受矫正人员信息,但考虑信息误递、漏递,以及邮寄方式不同导致信息传递效率不同等因素,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罪犯信息数据出现差异,也在所难免。
(四)检察机关人员配备有待改善
在检察机关内部,年轻干警一般会被分配在公诉、侦监、自侦等主要业务部门,即使个别年轻干警被分到监所检察部门,但一般工作不长时间就会被调到其他部门。监所检察干警平均年龄普遍偏大,且处在职业生涯后期,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他们大多不太会操作计算机,工作数据以手动记录为主,更谈不上利用信息技术对大量数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检察基础数据的准确性。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一)建立健全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监督底数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自试点至全国推广以来,检察机关自身也积累了一定监督数据。但大多数检察机关可能并未建立自身监督数据库,第一手资料的收集仍主要依靠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抄报。检察ม机关是刑罚执行监督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监外四类罪犯的执行机关,两者的工作职责不同,工作侧重点也不同,被监督单位报什么,监督单位就记录什么,这种被动的数据积累方式,难免会影响监督成效。为改变此种状况,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将自身留存的相关监外罪犯资料进行了全面整理,按执行起始时间顺序,依执行类别,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类监外执行罪犯的电子数据库,并努力实现一人一档。对可能登记资料不全、有误或档案缺少的,及时与刑罚执行机关沟通联系核对,复印相关文书。尽量做到基本数据齐全、档案资料完整、变动情况有底。
(二)建立定期核查机制,掌握矫☤正动态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加大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日常监督力度的基础上,应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建立社区矫正定期检察和专项检察相结合的核查机制。
每月底,监所检察人员可主动联系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报送当月在矫、解矫、矫正地点变动、矫正级别调整、奖惩、违规违法和重新犯罪人员相关数据及文书资料,并将自身登记的矫正对象名单与社区矫正机关抄送的名单逐个进行核实。
每半年,检察机关可联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各个司法所开展一次次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察。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帐、翻阅档案、现场点验、集中训诫、个别谈话等方式,及时掌握矫正执法动态。
(三)加大系统内部合作,及时交换监督信息
从以往社区矫正信息来源来看,检察机关接收的矫正资料很大一部分是从异地检察机关监所部门转递过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异地法院、监狱、看守所未依法邮寄、漏寄罪犯信息,而导致罪犯漏管、违法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这虽然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信息重复,但至少多了条检察系统监督信息共享渠道。对此,笔者建议,监所检察部门可设计固定格式的转告单,并将其中送达联、回执联,连同缓刑、管制判决、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批准文书定期寄往罪犯住所地同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以便异地检察机关对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登记入档,予以有效监督。
(四)切实提高监督能力,提高监督实效
首先,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监所检察人员应重点掌握刑法、刑诉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等,以便进行有效监督。
其次,要主动适应现代信息技术要求。监所检察人员要努力掌握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提升数据处理能力。
再次,要主动监督。监所检察人员应主动核查各类监督信息,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主动与被监管对象核实其接受矫正详细情况及矫正效果、主动宣传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最后,要善于监督。监所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掌握一定灵活性,以确保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进行,维护矫正对象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角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