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

时间:2024-11-10 19:37:1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规范刑事立案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以确保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司法公平正义。刑事立案监督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治理、公正廉洁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相关立法

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相关立法包括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宪法层面的规定。宪法中对法律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个规定是我国构建刑事立案监督具体制度的重要依托。《宪法》第129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表明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所有法律的实施行使监督权,当然也就包括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进行的监督。

二、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督对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是公安机关并不是唯一的立案主体。我国可以进行刑事立案的主体还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但刑事诉讼法中仅就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对于是否对其他机关和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这些机关和部门特别是检察院自身的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无法可依。

二是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过于狭窄。是否能发现案件线索,是人民检察院能否有效地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第一环节。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首先,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自行发现的;其次是被害人提出控告或群众举报的。但是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通常十分有限。由于被害人法律知识的匮乏,或是怕被打击报复以及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不够了解,很少向检察机关控告,使得很多案件流失。[1]同时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因此就难以及时地发现立案中的违法行为,也就无法进行监督。

三是没有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是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部门。司法实践中,均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而侦查监督部门同时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因而不利于集中力量专门进行立案监督工作,从而导致立案监督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三、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完善建议

为正确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规范监督行为,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

首先,应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对象,不仅应包括公安机关,还应包括全部具有立案权的主体,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其实行监督的实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其次,应拓宽案件线索ศ来源渠道。其一是要大力加强立案监督的法律宣传,提高公民参与的法律意识。如设立立案监督举报窗口,宣传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职能,选择一批具有相应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案件线索专报员和宣传人员,构建通畅的案件线索报送网络。[2]其二是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或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活动。人民检察院可与工商部门、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单位创建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联合会议制度来构建工作衔接机制和线索移送机制。其三是要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知情权,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立案和不立案的案卷材料报送检察机关审查备案,以便人民检察院及时了解公安机关立案工作的动态。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后,统一由内勤人员负责登记,再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门人员审查ว。立案监督案件办理完毕,承办人应当将案件线索来源材料、审查报告、调查核实材料、相关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立卷存档。承办人应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填录立案监督案件案卡,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核。办结的立案监督案件,应当向上级院报送备案。

最后,应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部门。目前我国立案监督职能依附于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应该在人民检察院内部组建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部门,只有建立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才能将更多的精力集中到立案监督工作上来,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才能充分履行好立案监督的职能,更好地对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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