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危险货物监管中危险化学品名录与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区别

时间:2024-12-26 14:30:4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本文通过对《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对比,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探寻二者对于内河船舶污染损害保险开展工作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内河;危险货物;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与传พ统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运输方式相比,内河航运具有运量大、成本低、能耗低、安全性能高等的比较优势,尤其是在面对目前国际航运大环境低迷的严峻形势及我国大力♒发展内需性经济的迫切需求的情况下,内河航运既是我国流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也是航运业持续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今内河水运尤其是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已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欣喜内河水运得以长足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量增长势头迅猛,危险货物种类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1.研究背景

对危险货物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国家层面在法律法规给予保障。我国的危险货物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制定的法规标准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越来越重视环保和安全工作而不断建立完善,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以及在事故发生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到了一定的宏观调控作用。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包括全国性法律、全国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基本上形成了我国危险货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框架,其中涉及内河危险品航运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上述法律法规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运输列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内河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即需要进行强制保险;即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也规定,©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出台,给海事监管部门对内河船舶进行有效监管提供了有效支持;而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也给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及事故后及时有效开展清偿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2.《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区别

《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关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要求是基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界定范围。《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出台给海事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交通行业系统内,监管部门为规范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一般使用交通运输部引发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这两个关于危险品的文件在法律定义上有所区别,因此也给海事部门的具体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二者具体区别见表2。

2015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在2002版将化学品危害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7大类的基础上,为了与联合国GHS的接轨,更加细化,并将化学品致癌、生殖毒性、危害水生环境等潜在健康和环境危害纳入评估范畴,但总体范围还是在原来的7大项范围内。

分析二者的区别,就整体而言,可以看出危险货物的范围中包含了危险化学品,但不全是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第7类、第9类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属于危险货物,笼统的说,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范畴比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范畴更广一些。

就海事监管工作而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使用更多的依据是《危险货物品名表》。如根据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进出港申请时,船方需要填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等;危险集装箱船舶还需提供“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包装危险货物还需提交经交通运输部认可有资质的单位签发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等。此外,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这些日常监管工作都是以《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基础的。

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第十一条规定:“通过内河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的规定是基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的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与《危险货物品名表》在物品范围上虽然存在交叉重叠,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涵盖范围比《危险化学品名录》要广。在海事日常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对装载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但是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具有污染内河水域可能性的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这类船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的赔偿问题还存在法律上的 ッ真空地带。

众所周知由于内河水域的独特性,一旦发生危险品运输污染事故,会给沿岸人民群众、社会财产和环境带来严重后果,因此,后续如果能在法律层面对此做出要求,可以提高船公司、船员等相关方的风险意识,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也可以积极有效的开展事故后续清偿工作。

3.结论

可以看到,无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是《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均明确提出了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必须取得责任保险的要求。这对内河环境保护及修复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内河船舶运输过程中还有不少货物虽然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但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范畴,如何加强对这些运载具有污染内河水域可能性的危险货物的船舶的监管,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研究。

从目前内河船舶污染损害保险的开展情况来看,虽然有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但各大船公司的投保意愿不高,只有少数重点内河航段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投保(且大部分均为附加险)。因此,在推广阶段,还是应当以有法律条文规定的为准则,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内河船舶开展强制保险,未来视执行情况,可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将强制保险范围扩展至《危险货物品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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