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与法人治理关系研究
摘要:本文充分利用目前西方公司治理理论的前沿资料和新政治经济的思路,就如何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体现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做了一个综述与分析。根据利益相关者的类型,针对国有企业的特征,对其利益点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代表性做了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利益相关者;法人治理结构
一、利益集团政治与利益相关者综述
利益集团政治在社会中的作用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进行评估。已有文献经验证据已经隐含着一些有关积极的利益集团政治模式的证据。这些证据与利益集团政治是相吻合的,它们证明,相关的政治考虑会对国有公司的管理和治理产生影响。在这里,我们对这些证据中的重要部分做一个总结。
首先,政府ล股东会出于一些政治性的或者利益集团的考虑与董事会进行沟通,他们会以法律规定以外的某种方式介入国有公司的管理和治理,这种介入并不被认为能够增加国有公司的价值。
第二,董事们具有相当高的容忍度,他们会就引起利益集团问题的交易进行协商或投票。
第三,相比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选择和任命国有公司董事方面起着主导作用。
第四,少数董事认为,他们的政治或代表技能与其任命是相关的,ข甚至是高度相关的。相关的利益集团会因为有机会代表部分利益而受到激励,并且认为这样做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第五,相当多的董事认为,给予CEO较ง低的补偿所造成的一种影响是,它会使这些CEO在决策中更加注意改善他们的政治声誉。
第六,董事的高替换率与执政党的变化密切相关,这个高水平的替换率很可能使董事们更多地去考虑政治因素。这个观点得到了定性证据的支持,这就是,政治论争可能导致一个董事的职务被终止或得不到连任。
二、对法人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分析
到目前为止,我们大多数讨论还都限于国有公司法人治理实践中利益集团的角色方面,还没有对他们参与公司法人治理进行规范分析,因此,对于利益集团参与公司法人治理在多大程度上是适当的,我们还必须保留意见。我们以下的分析将会提出:要保护那些与国有公司相联系的弱势利益相关者,让他们参与公司的法人治理是否是最好的手段。
1.债权人
国有公司的债权人是否应该在公司法人治理中拥有明确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国有公司获得的债务资金通常部分地来自于政府财政支持的公司或者类似的其他政府资源。考虑到政府掌握着国有公司的治理权利,债权人几乎不需要再有更多的权利。在国有公司所需要的主要资金是通过公债或私债市场来获得的情况下,债权人被授予额外的治理权利的情况也不是很多。没有理由相信,债权人不能通过合同手段来保护自己,以使自己的财产免受剥夺,这就像在私人信贷市场上的规则一样。但一般而言,人们都预期国有公司,尤其是那些对其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国有公司,具有相对比较低的财务风险,这就进一步减少了债权人对国有公司治理权利的额外要求。
2.雇员
在转型经济体中,常见的认识是法人治理应以劳工利益为基础。从广泛的意义上,雇员的利益和价值实际上是无处不在的。雇员的价值非常重要,因为许多自我约束制度将是针对他们的。与雇员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表不同,在自我约束过程中,反对或者批评雇员价值的广泛的内在化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雇员自己所作的福利蕴涵的估价也不可能一律予以肯定。估价需要上下明确和统一。
3.消费者
公众在与国有公司的互动中有两种身份,一是剩余索取者;二是重要服务品的消费者。由此,在国有公司的法人治理中,消费者代表的存在是有正当理由的,特别是当国有公司处于垄断地位时。消费者如何委派一个合适的代表,并且要保证这个代表为消费者提供忠实的服务呢?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自身占据着选择消费者代表的权力。对于政府来说,它存在这样的激励,即从消费者群体内部的一个有影响的利益集团中选择一位代表。这样一位代表可能并不会为大部分消费者代言,而更可能沉溺于自己的利益集团在与国有公司的相互作用中获得利益。
ว4.经理
现代公司法人治理实践的一个原则是董事会必须由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来控制。这为董事会监督和控制管理层提供了必要的有力条件,从而能够节约管理层的代理成本。大多数中国国有公司没有遵循这样的信条,但趋势已经开始出现,即在这些公司里,执行董事数量正在逐步减少。值得思考的是,是否有这样的案例,在董事会层面♪上,国有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被赋予较大程度的代表权。在现实中,大多数的董事都不同意设置更多的内部董事。然而,实际情况可能比表面的情况要复杂的多。在经营性公司中设置非执行董事,部分原因在于股东不可能行使治理角色的职责,由此,一些形式的代表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不过,国有公司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在国有公司中,不同政府机构享有明确的治理职责,并且得到各自所在部门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经营性公司的董事会,国有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可能更多地集中在绩效方面(管理和战略性问题),而很少考虑协同性(治理和符合)。
三、结论
迄今为止,我们的分析已经揭示了利益相关者在国有公司法人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他们是利益集团政治程序的一个较大的组成部分。通过分析得出了这样的论点:尽管自律程序能够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但允许这些利益相关者在国有公司的正式法人治理程序中拥有清晰的作用的范围,实际上还是受到很大的限制的。在公司治理中,如果要扮演重要角色,就必须付出与此相匹配的投资,但在国有公司中,投资人却大部分脱离公司。为了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一套适当的程序,而建立程序就会产生严重的集体行动问题,这是困难所在,是非常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