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意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

时间:2024-12-26 13:53:0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民意与ย司法的冲突由来已久,两者肩负着相同的目标,追寻着共同的价值,但是因为两者的价值观念与判断标准存在着局部的差异,导致本应相辅相成的两者却是一直冲突不断,现代社会,司法和民意为什么还会存在冲突的可能,司法与民意到底应该如何实现融合进而共同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文章将予以初步的探索与分析。

【关键词】民意;司法;冲突与平衡

在我国,民意(文中,由于民意与舆论表达的意思大致相近,故两者可以相互替代,有特别注释处除外)一直是我国司法审判中所无法回避的一大问题,在21世纪的今天,民意的表达再也不像先前社会那样容易压制和忽视,民意借助现代传媒的力量,尤其是在网络异常发达的今天,变得更为容易在短时间内聚集成为大江大河,汇聚而下,直接冲击与荡涤着为民意所不满的黑暗与腐败,同样也会不顾一切地撞击着与民意评判标准和立场不同的司法审判。

一、民意与司法的简要剖析

如今,各学科领域对民意的解释缤纷复杂,笔者认为,民意,即人民的意见,亦即相别于国家机关的意见,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社会主流意见。在阶级社会,即能够代表被统治阶级多数成员的意见。较强民意的产生往往是发生在官方意见与某些民间意见相左且官方意见难以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轻易接受的时期ฐ,再经过某些所谓“领袖人物”的鼓噪,借助媒体的力量,少数个人意见便聚合为了群体性意见,进而演变成为所谓的“民意”。

民意的一大特征即是表现形式多样,即载体多样。民意作为一种意见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作用于外,方才能完成自己的诉求。而随着人类社会所处阶段不同,民意的表现载体也不尽相同,其可以分为语言、报刊、电视、网络四种形式。每一种形式在其所属的时代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专属性,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第二,程序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诉讼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第三,专业性,司法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第四,权威性,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依法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二、民意与司法的互动交融

在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当中,民意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司法工作虽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职业化和专业性的一面,但是我国实行的是以人民主权为基础,以代表制为制度构架,以人民利益为最后依归的民主模式,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这决定了我国的司法应该要对民意有所体现,而不能予以无视。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其原本就是“法制的一个环节,是法治的一个部分,是社会的一个领域”,是不可能在真空中生存的。法律具有保守性的特性,面对日异更新的现代社会,许多条文上的东西终究会变得“不合时宜”✍,而司法若将这些“不合时宜”的条文予以运用,势必会引起民意的哗然与抵触,正如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所指出:“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웃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是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否则,这种制度的存在也不可能期望维持多久,因为要少数政府官员将一个不为人们接受的法律制度强加给广大人民实是极为困难的。”如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民意也呈现出日益关注并渴望予以推动司法改革的趋势,也正是因为民主的参与,司法理念才能日益进步,逐步迈向新的高度。

民意的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其对司法的监督有二:一是对司法权本身的监督;二是对干涉司法权的权力的监督。在我国,目前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主要因素并非民意,而是其他权力的干涉,在一个案件中,权力部门的身影往往会亮相两次,一次是民意汹涌前权力部门对司法裁判的干预与操纵,另一次则是民意汹涌后,权力部门作出尊重民意的表态。民意的表达大多是对躲在幕后干涉司法的权力的憎恨,而强大的舆论监督正是司法摆脱权力干涉,追寻公正与独立的强大同盟军。

舆论力量虽然强大,但是除去道德上的压力外,并没有强制力予以保障。舆论的对象通常为强大的公权力,舆论的存在即是为百姓发出声音,代替人民监控公权力的行使,可是公权力的强大并不是仅靠舆论监督可以制衡的,而司法权力的存在恰恰为民意舆论提供了重要保障。

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公平正义,而民意所追求的价值也正在于此。作为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和舆论的关系不应该是对抗的,两者的相对独立只能服务于社会公正的最终需要。条文中的法律要真正在社会上发挥作用,需要与民意进行合作,正因为司法与民意这一共同的价值追求,两者才成为了现代民主社会的两大支柱。

三、民意与司法的冲突

民意通常具有非理性、易受操控性、善变性等特征,其常常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外加在多种条件作用下,通常会对司法进行攻讦,造成极为不好的影响,新近发生的复旦学子投毒案的审判中,一份“求情书”引发了轩然大波,且不论这份“求情书”是否能够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网上对其批判的声音已然推定司法会被其“绑架”,便又将司法推到了舆论的审判席上。

所谓见微知著,从日常的案例足以让人看到民意对司法的巨大影响。虽然舆论早已不再是调控社会的最主要工具,但是却从来没有放弃过审判罪恶、伸张正义的理想。当今社会,司法审判权为法院的专属权力,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妄加干涉。但是“审判权”的旁落令舆论非常不甘,所以,每当重大司法案件发生,民间舆论便不止是进行普通的监督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而是想通过各种力量的聚合成为一股强大的“民意”,迫使权力部门感到压力,进而使权力部门根据民意的态度干涉司法部门,这样便达到了民意影响司法的效果,可以说中国当今时代,司法审判如果保障不当,那么审判便会有演变为全民审判的危险,到那时候便法治全无、处处都是多数人的暴力了。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与独立,虽然我国素有司法为民的传统与理念。但是,司法的人民性绝不等同于全民审判,面对眼下动辄即全民网络审判的态势,我国司法事业的确面临较大的挑战,卢梭曾说:“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绝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往往会受欺骗。”法律与道德的差异注定会让司法与民意在对案件的审判上产生局部的差异,更何况在民意中掺杂着大量的伪民意,但是,为了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必须要理性地对民意作出应有的反应。

四、平衡司法与民意的构想

(一)司法要学会引领民意

民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中国自古就有尊重民意的习惯,但为了最大程度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司法有必要对民意予以引导,防止民意的恣意而为侵犯司法的公正与独立。

首先,司法要保证舆论监督的自由,司法能够引导民意的首要前提是要做到尊重民意。托马斯・杰弗逊曾说:“我深信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他们关于自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司法权运用的关键在于司法本身,而不取决于民意的反应,但司法部门需要依法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让人民的声音可以依照法律自由发出,只有这样,民意才会得以有效地疏导,司法与民意才能有一个更好地理解和互动。

其次,司法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信息时代,我们每日接触的信息多如牛毛,所有人的信息获取大都依赖于各大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议事日程的设置可以理解为媒介通过不同的传播形式来强化某一话题,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从而影响公众的认识和判断。

再次,司法部门要完善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审判信息。自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在司法系统内部建立发言人制度以来,发言人制度并未有效发挥作用,有时反而成为计划矛盾的催化剂。发言人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关系到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最终效果,各级司法系统都要高度重视,要严把考核关,慎用发言人,要做到定期通风,及时出现,循为常例。发言人制度就好比司法殿堂的窗户,窗户不明不净,在外人看来,司法殿堂必是黑暗无比。

第四,司法部门要善于培养意见领袖,引导主流民意。意见领袖,即是代表公意掌握话语权威的组织或个人。在信息时代,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的公民并不占多数,而具备此等能力愿意抛头露面的更是凤毛麟角,与其让宵小之徒占据高位,不若通过司法系统推荐或培训出此等人物来引领潮流,在互联网时代,通过意见领袖发出司法的声音,不失为引领民意、保障司法的好途径。

最后,司法要拉近与民众的距离,从幕后走向台前。司法要想引领民意便要接近民意,可通过“法院接待日”等途径让民众近距离接触司法,尤其要让更多的年轻人近距离感受司法权的运行。此外还要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让审判在阳光与民众的目光下进行,为民众信任司法埋好伏笔。

(二)民意要学会尊重司法

司法权既然是社会公民让渡出来交由司法部门行使的专项权力,那么民众就不应该妄自攻讦并企图越俎代庖。舆论监督是必须且必要的,但是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自由超越了界限便是强权,须知,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

首先,要在全社会培养信仰法律的氛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关键特征在于法治,法律,是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社会管理方式,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律的氛围也是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的应有之义,我们更应矢志不渝地在全社会形成这样的氛围。

其次,要在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法律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社会科学,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一望即知的。民意对司法的种种误解多半也是由于不理解所致。我国公民的教育背景远不及发达国家,普法教育工作不能完全跟上时代需要,大量法盲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结合社会各界力量,动用各种社会资源,利用各级教育部门,做好普法工作,以消除司法与民意的误会,使二者更好地结合起来。

(三)司法要增强自身修养

笔者在上文提到过,实现司法公正独立的关键在于司法部门自身,其他的因素都是外因,唯有司法自身修养才是起决定作用的内因。

首先,司法要自觉维护自身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在当今社会,司法就需要有超乎其他权力的定力,为求公平与正义,不为其他因素所动。西方正义女神忒弥斯便是左手提秤,右手握剑,双目被蒙的形象,这便是法律公正威严不受他物迷惑的生动写照。我国司法要赢得全社会的信仰,便要增强自身修养,既不阿贵,也不迎下。

其次,司法部门要增强人员综合素质,严把质量关。司法工作人员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工作的窗口,要提升司法部门的形象,就♡必须要严把人员考核质量关,把握好司法改革的重要契机,切实把优秀的人才选拔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去,让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达到让人民满意、使人民放心的程度。

最后,司法人员要增强自律性,与贪腐行为作坚决斗争。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与贪腐行为作最坚决的斗争,赢得人民的信任与尊重。司法部门不仅要依法自律,更要依法打击其他权力部门的不法行为,切实响应党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精神与决心,真正做到与民意共同奋战,切实发挥司法监督的强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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