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分包对农民工权益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摘 要]在改革与发展时期,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施工项目转、分包对农民工权益颇有影响。文章通过分析当前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所遇到的问题,针对现行法律政策提出了合理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转包;分包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改革与发展时期,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这一群体在社会地位、经济状态、个人身份、人身权利和利益维护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从他们身上反映出来的一系列个人维权问题始终都关乎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法律政策的执行。
一、施工项目转、分包现象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其中以建筑行业为最,占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70%。在巨额利润诱惑下,很多工程建设单位在资金不到位、开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仍贸然开工建设。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有不成文规则:多数工程建设单位都将“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工程款”作为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后,建设单位再将工程款分期分批拨付给施工单位,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承揽到工程,明知政府三令五申“不准垫资施工”,但仍然违规操作。
尽管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转包,实践中施工单位为了分散垫付工程款风险而层层转分包现象仍比比皆是。这样就给拖欠工资问题种下了祸根,只要建设方、施工方、承包方中一个环节资金链断裂或者恶意拖欠,农民工便拿不到他们的血汗钱。调查发现一个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工程完工后,建设方往往以商品房销售不畅、资金紧张为由,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又拖欠承包方,承包方又拖欠处于链条最末端的农民工。可见,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根源,政府监督与执法不力也给违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施工项目转包、分包对农民工权益的影响
(一)对于农民工的有利方面
1.转、分包的存在有利于农民工就业
2.改善农民工就业渠道
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的渠道少、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认同感较低,利用城市多元信息渠道的农民工仍占少数,目前主要还是靠亲朋好友介绍工作,农民工就业一般只能被推荐到与亲友从事相同的行业,行业选择自然也受到限制。包工头队伍能够发展壮大,有如此广阔市场,最主要原因也在于目前城乡公共就业渠道不通畅,公共就业服务缺失。大批农民工希望能进城务工,增加收入,但政府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只为有技术、有证书的工人提供就业信息,将大多数农民工排除在外。现有职业介绍机构也难以取得农民工信任,何况通过中介找工作,不光增加了就业成本,还要面临找不到工作的风险,所以农民工多数选择和依靠自己熟悉的人。农民工自发方式外出的占绝大多数,主要通过“老乡带老乡”形式,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跟着同乡的包工头外出。包工头不仅能为农民工联系到合适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能将职业介绍的渠道从城市延伸到乡村,农民工在离家时就基本确定去干什么,降低了寻找工作的成本和风险,包工头成了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组织者和“经纪人”。
3.转、分包工程特点符合农民工实际需要
计划经济时代,建筑公司有自己的一线施工工人,这种组织方式不能根据每个工程具体工种需要来调整工人人数,灵活性差,容易导致资源浪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建筑公司开始将施工工人从企业中淘汰,只保留骨干技术力量,一旦承包工程后,建筑公司就将具体施工任务分包给包工头带领的施工队。包工头根据工程所需不同工种人员配比,迅速找到合适的农民工,并在施工中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按规定施工,工程完工后又可随即解散,灵活性强,大大降低了建筑公司的施工成本,这也是转、分包情况屡禁不止的原因。
就农民工来说,虽然他们在城里打工,但在城中没有固定居所,没有固定职业,也没有完全脱离土地,农忙时还回家务农,他们更需要灵活性较强的务工方式。虽然建设部明确提出三年内以成建制劳务公司来取代包工头,明知跟随包工头干活会面临被拖欠工资、没有社保等风险,但是一边打工一边务农的现实状况使其并不愿意成为劳务公司固定职工,而是更愿意跟着包工头四处打工,有活就上,没活务农。
(二)对农民工不利方面
1.层层转、分包导致用工主体不明
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都是因为工程违法转、分包和层层克扣所致。一些施工单位为降低成本,将工程转包给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体老板,以包代管,对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管理,造成了支付环节过多和利润分配次数过多的并存局面,导致农民工成为债务链条中最终负担者。现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大量不符合劳动法、建筑法规定和不具资质的用工主体进入了建筑市场,鱼龙混杂,且用工主体变化大。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承包人纷纷拿出转(承)包合同来,一个推一个,谁也不愿负责。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查找确定用工主体,一个案件有时要追加、变更诉讼主体好几次,这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2.转、分包工期短导致取证难且繁杂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约束,发生劳动纠纷后缺乏最直接证据和衡量侵权与否的标准,成为农民工维权的主要障碍。不少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动法》规定的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各项义务,降低用工成本,达到对剩余价值的最大攫取,往往以农民工是“临时工”为借口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也没有真正意识到劳动合同重要性,面对激烈岗位竞争,为尽快找到工作,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了劳动合同签订,这也导致用工单位敢在工资、保险、工伤赔付等问题上“肆无忌惮”。从建筑工程业主发包到农民工进场施工往往少则三四次转分包,多则转手七八次,“债务链”一旦形成,他们之间便产生相互依存又各自独立的关系,一方面由于工程层层转包,到农民工那里往往转了三四道以上手续,一旦产ร生工资纠纷,在实际中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及时支付,用工单位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现在很多包工头同时承包多个工地,农民工在打工期间经常被转换好几个工地,到最后根本弄不清楚是哪个工地在欠钱,欠多少钱,这实际上有些是工头的故意行为,对农民工进行迷惑而使其在维权过程无法有效举证。同时工程工期短,人员工种变化大,流动性强,农民工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四处找活,在没有物证及人证的情况下,调查取证难上加难。
3.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农民工放弃讨薪
外地农民工为了讨☣薪,不得不承担往返奔ส波于打工处和老家之间的交通费、食宿费,有些当事人为了能省下住宿费,晚上就在墙根下、地下通道里过夜。有些农民工在拿到工资后发现,扣除了维权费用及误工损失,自己的工资所剩无几。维权费用得不到支持,维权结果不理想,导致很多外地农民工最后无奈选择了放弃维权,这并不是他们不懂得自己的权利,而是现行制度的漏洞让他们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从弱势群体保护来看,农民工讨薪过程中必然发生费用,政府、社会也要承担一部分维权的成本。实践中,援助律师从接待咨询、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开始,要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代写法律文书、到劳动监察、建委等有关部门举报、立案、开庭、领取判决书、案卷归档。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律师花费的时间更多。比如有的案件中,劳▼动仲裁或法院对案件是否属于其管辖相互推诿,律师不得不往返多次,还有的在立案时必须符合其要求的固定格式而不得不多次修改。在这些过程中支出的律师工资、交通费、复印费、通讯费、电费及其他耗材费用加在一起,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同样需要有工作人员的工资、交通费、耗材以及其他开销。如果全部的维权成本都计算在内的话,在很多案件中都会高于农民工最终得到的工资。让农民工、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拖欠工资的用工单位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
三、解决问题的若干建议
(一)限制转分包次数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转包、分包的违法性,及大小包工头对工程无限制转、分包导致农民工无法找到实际的责任方,导致了司法实践陷入两难的局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农民工无法找到用工主体即责任方,令司法工作者也无力伸出援手,案件无法后续展开也令农民工维权索赔陷入终局。国家应该出台政策对转分包次数加以限制,因为简单否定转分包并不能让这种现象消失,需要先对转、分包次数加以限制❥,这样出现问题时,农民工可以方便找到责任方,有利于司法实践,通过这种方式缓解转、分包的不利方面,让农民工维权时找到责任方,对违法个人、单位进行处罚和震慑。
(二)规范包工头制度
包工头的存在并非完全没有益处,在城市和乡村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帮助了农民工解决就业的问题,增加了农民工的收入,带动社会生产力,能够切实为农民工带来实惠,所以取缔包工头不是对农民工维护权益最有益方式。帮助和扶持包工头取得资质,让包工头在建筑方和农民工之间起到有效中介作用,对劳务分包而言,能分担建筑公司压力,对维护农民工权益而言,能保障其切实获益。因此,应规范包工头制度,由包工头作为建筑公司的代理人进行招工及管理农民工,风险由建筑公司保障,同时对农民工进行技术培训,降低工程风险,一方面对市场上的包工头进行梳理,对市场资源以整合,保证包工头的合理化、规范化,一方面对上岗农民工加强技术提高,使建筑公司相信风险小,愿意提供保障。
(三)对劳务公司组建给予政策优惠
成立劳务公司要缴纳更多的税费,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独立的劳务公司,需要再一次缴纳营业税,除此之外劳务公司还需承担各种费用,还应当给农民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这是包工头想成立劳务公司所必需考虑的成本。政府应该在包工头组建劳务公司方面给予优惠,引导包工头向劳务公司制度前进,从无序逐渐步入有序合理管理,让包工头和农民工双方双赢。在建筑市场全面推行劳务分包制度,不仅仅是设立更多劳务公司,还会影响和牵涉到多方面利益调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这就需要一个循序渐进和多部门协调的综合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