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分析
婚姻法主要保障的桂香是具有亲属关系的公民,婚姻法保障了自然的人伦秩序,对人类的繁衍就有积极的帮助意义。婚姻法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规律以及人类繁衍的自然过程所制定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也充分的结合了当地的民俗特点以及风土人情,因此,这就决定了婚姻法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和传统性,通过对婚姻法的传统性和伦理性进行分析,有助于对我国婚姻立法的构建,同时也能够推动我国婚姻司法的实践,从而保障了我国婚姻法实施的有效性。
一、婚姻法的伦理性及传统性
道德和伦理在概念上有着一定的相同性,但是在伦理学方面来说,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道德具有极强的主观性,而伦理则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
(一)婚姻不仅仅是爱情
一般来说,有了爱情才会有婚姻,相爱的双方通过婚姻来实现爱情的最终体现。然而有些人崇尚不婚,这样所构建的爱情,在婚姻法上来说,并不是婚姻法主要体现的爱情。
(二)婚姻不仅仅是契约
资产阶级追求自由和平等,由于这种观点的影响,婚姻才出现了一纸契约的形式。而在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过ฉ程中,契约的自由性被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在此基础上产生,而这些原则的提出,使得封建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观遭到了极大的冲卐击,最终瓦解了这种不平等的婚姻情况。资产阶级率先提出了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缔结的婚姻才属有效的理论和观点。
(三)婚姻不仅仅是两性的结合
在对自然法著述研究的过程中,ย发现很多的著述制定的角度都以肉体方面来进行考✫虑,婚姻也只是从单一的自然属性来进行看待,其关系也就只是一种性的婚姻关系,而其他的关系则被严重的忽视,使得很多婚姻规定的其他道路被阻塞,婚姻的性质出现偏差。一般来说,婚姻的自然属性主要包括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以及性本能、种族的繁衍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传统的观念中,认为婚姻就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也是社会的一种普遍形式,而这样的观点与现今的婚姻观点有着明显的不同,可以说,传统的婚姻观点忽视了婚姻的其他形式,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在某种角度上来说,婚姻法就是道德与法律的有效结合,这样的结合自古以来就有。就历史角度来看,我国古代的婚姻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而中世纪的欧洲婚姻则是以基督教的主流思想为基础。我国法律的制定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形态基本上保持一致,法律的制定也主要是依据我国社会的形态来制定的,就这一方面来说,我国的婚姻法在表现家庭伦理关系上较为明显,婚姻法中对于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较为细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关系的主要体现方式。
二、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如何走向现代化
目前,家庭问题已经成为了婚姻法急需要面对的问题,在保障婚姻法本身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婚姻家庭问题,利用婚姻法来对家庭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使得婚姻法中的伦理性和传统性逐渐走向现代化,具体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律名称
法律不仅要有名,而且还要有实。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其中包括诸多的婚姻规范以及婚姻事项,但是其中也具有不足,其在规定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而就国外的婚姻法来看,在法律上,婚姻法也被称作亲属法,其指代的不仅是家庭夫妻关系,也指代着亲属关系,国外的婚姻法中不仅有专门的婚姻关系法,也具有婚姻家庭法,就法理属性来说,家庭法中可以包含婚姻法,但是婚姻法却无法全面的体现出家庭法,所以,我国在对婚姻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要以家庭法为婚姻法重新命名。
(二)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得
新的婚姻家庭法应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对可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问题,作出列举性的规定,使离婚的法定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三)涉外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对此,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没有关于法律合适的规定,需要适当增加有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定。
三、结语
总而言之,婚姻法主要的保障对象是夫妻,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很多的夫妻收入来源不同,在财产划分上会出现一定的矛盾。而婚姻法,主要保障了夫妻财产的关系,针对夫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使得夫妻双方之间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一定的保障,然而我国的婚姻法立法中还缺乏对这方面的具体规划,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对这方面的条例进行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