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法经济学思考
摘 要:中国的金❤融改革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互联网金融领域业态多样,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以及蓬勃发展的互联网支付等模式。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提出要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由央行等十部委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5下半年发布。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尚属还是新生事物,不过其增速惊人,对服务实体经济与宏观杠杆水平的控制至关重要,未来有着长足的发展空间,因此,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即将面临重大的历史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宏观政策也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我国颁布或修订的法律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一些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而企业自身也通过市场摸索,利用或规避各种现有规定,在实践中发展出一系列融资的创新规则。
法经济学是一门经济学和法学交叉的前沿科学,它为当前很多法律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野,因此本文试图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借助法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一番剖析。从这一视角出发来诠释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模式价值所在及其政策问题,旨在为认识及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依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生态;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制度变迁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迅猛,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及意义,作为我国经济主要ษ发动机的小微企业缺乏有效资金供给制度,其问题恰恰出在高度管制且效率低下的金融体系。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内在需求的愈加强烈,我国颁布或修订的法律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一些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而企业自身也通过市场摸索,利用或规避各种现有规定,在实践中发展出一系列互联网融资的创新规则。互联网金融在欧美已初具规模,对活跃经济、繁荣市场的作用日益明显。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环境并不成熟,但其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巨大的民间投融资需求和国际示范效应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并在与相关政策和法规不断博弈中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与交易成本
在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包括搜寻与缔造契约成本。传统金融市场信息不完全及不对称的直接后果是交易成本较高,当交易成本超过收益时,交易停止,而整个金融市场规模随之停止。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判断交易双方的信用情况、经济状况等,并通过互联网进行谈判、签约,后续监控与管理同样通过网络实现,上述环节均大大节约交易成本。以股权众筹为例,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之一,是一种依托众筹平台、针对高成长预期的小微企业初创期的、独立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新兴投融资形式,其最大的创新在于完全打破了传统证券融资的体系和流程,普通民众可以通过众筹平台直接参与初创企业的股权投资,与企业共担风险和共享收益。同样,初创企业借助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融资,众筹平台具有社区特征和社会化媒体特性,能够将筹资人的项目信息快速传播给公众,从而借助公众的社会网络将信息几何级扩散,短期内集聚大量社会资本,其融资渠道被有效拓宽,融资成功率明显提高。此外,众筹平台可以汇集集体知识,形成对项目或产品的概念验证和商业模式评估体系,从而建立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融资交易流程,降低平均契约缔造成本。综上所述,众筹平台的范围经济和集聚效应降低了股权众筹交易双方的搜寻成本;规范化的交易流程与融资契约,降低了单次交易的契约缔造成本。因此,股权众筹融资节约了☿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提升了融资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与诱致性变迁
制度经济学的诱致性变迁理论模型可用于解释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当制度非均衡时,社会中的某个人(群体)会响应获利机会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新的制度供给。造成制度非均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金融产品稀缺性的增加导致其相对价格提高,诱使产生所谓网络借贷p2p平台、股权众筹这类互联网金融业务。亚当・斯密1776年发表鸿篇巨著《国富论》里包含了经济均衡经济思想也就是他所谓“看不见的手”的著名论断。市场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率的手段,随着市场的自发调节,资源配置效率可以达到最优,这就是斯密定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实际是被国有金融机构垄断的,以银行业为例,国有四大银行为首的商业银行一直在存贷款领域占据垄断地位。我国的小微企业很难拿到银行贷款,需要到黑市或者高利贷市场筹措资金。由于我国现行的体制,银行外部竞争压力较小,银行之间市场竞争程度低,交易成本高,难以实现帕累托效率,进而导致了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低效率。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不断受到挑战。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力量,利用互联网逐步对金融行业进行渗透,极大地冲击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商业银行也开始转变自己的发展策略,开始开展与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所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并对传统银行业产生冲击的同时,倒逼商业银行加强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活跃了我国金融市场,无疑是具有正面意义的。
此外,如果考虑到制度安排之间的实施是彼此依存的,某个制度安排的实施(如加强金融管制)也可能会引起其他制度安排(如互联网金融)的服务需求,从而成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动力。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其他金融制度的制度压抑与需求冲动的裂痕造就了以互联网金融为主体的非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融资体系。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实际已经处于非均衡状态,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变迁能够增加制度和个人的收益。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远未达到制度制衡,∞制度供给不足与需求过剩之间的矛盾是根本原因。对金融垄断和高度管制缺乏重点关注的任何建议,以及在此基础上实施的修补措施,都无法从根本上破解金融改革的困局。解决之道,惟有放松对金融创新的管制,变革现行高度垄断的金融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的资金供给。但是,这又无可避免地涉及金融政策走向乃至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若基于经济学的角度看法律的话,即法经济学的视角,法律也是应该讲求效率的。此乃法经济学的价值追求,法经济学的价值标准在于:法律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不应排斥效率;一个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才是适宜的制度安排。
三.结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的创新模式,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值得人们的肯定与支持。尤其是它以最小的成本推动了我国金融改革,符合社会经济高效发展的需求。或许,在短期内,互联网金融还不足以撼动传统银行业的市场地位。但是,正如本文指出的,互联网金融促使商业银行等金融巨头不得不积极围绕如何能吸引或留住客户的目标探索新的金融模式,改变了过去银行怠于创新的颓势。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银行面临市场竞争,积极创新,无疑会给中国金融市场带来应有的活力。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与需求过剩之间的矛盾,政府出台以及正在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但受路径依赖的约束,只能尽量选择那些能够和现有制度结构相容的制度。其解决之道,需在日后不断放松管制、总结经验得失的基础上,完善、修订并真正转化为更高位阶的立法。如是,金融自由的深度和广度都必将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中国金融改革与小微企业也将有一个更加光明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