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现状、优势和前景

时间:2024-12-26 13:06:3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中的新生力量发展十分迅速,对商业银行的地位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通过比较了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的优势和劣势,认为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无法取代商业银行的情况下,二者应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对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局限性,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现状;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类型与现状

大多数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等三种服务模式,更主要体现为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主要包括了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包括各种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多为电商向金融行业的渗透。也有观ฐ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网络支付和线上融资两个领域。其中网络支付较为成熟,而线上融资则是作为电商平台和电子商务信用的新兴融资渠道,正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

表1 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及其业务特征

类型

包含内容

行业特点

资金筹集

众筹

创意类项目的发起者通过在线平台向投资者筹集资金

P2P网贷

个人或个体商户基于互联网平台进行贷款

电商小贷

电商企业利用平台积累的企业数据完成小贷款需求的信用审核并放贷

资金融通

银行业互ซ联网化

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银行理财业务

证券业互联网化

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证券业务

基金业互联网化

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基金业务

保险业互联网化

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保险业务

货币支付

第三方支付

独立于商户和银行的在线支付和结算平台

货币发行

虚拟货币

通过计算机技术生成的非实体货币

我们认为从目前来看以互联网金融主要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业务主要工具,但其他各种以互联网为背景的各种金融服务业务很快成为新生力量,并支撑了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创新,表1体现了互联网各种金融业务的特性和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作用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多数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会对当今的金融格局、尤其是对商业银行的地位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但是关于其影响程度有着不同的看法。

1.互联网金融将会带来颠覆性影响

持这类观点的以谢平和邹传伟等学者为代表,他们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会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又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其核心优势在于快速匹配供求意愿,大幅减少交易成本。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的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和风险分担等上的成本更低,可直接交易,不需要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的中介,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实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

互联网金融模式也会对传统金融模式带来了革命性影响。就渠道而言,证券、现金等金融资产的支付和转移将主要通过移动互联网络进行(具体工具是手机和掌上电脑);支付清算采取完全电子化方式进行,社会将基本不再需要大规模的现钞流通和交易,就算有极个别小额现金支付,也不影响此系统的运转;服务则主要基于个人和机构(法律主体)都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超级网银)开账户(存款和证券登记),现有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将不再存在。同时,互联网金融将会带来新的资源配置方式。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发布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交易,不再需要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 2.互联网金融主要作为商业银行的补充力量

学者曾刚等认为,虽然“互联网金融模式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显示出了很强的创新性与竞争性”,但并不能断定“互联网金融模式会给传统金融模式形成巨大冲击,以至于‘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的影响’”。通过功能视角和机构视角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难以根本性替代现有金融机构,且面临着“不具备特许牌照”情况下的资金来源问题和传统金融自身制度特征(社会的认可和接受度,当局的态度都不会短时间内轻易改变)带来的挑战。由此,互联网金融应当和现有金融机构形成互补关系而非纯粹竞争关系。相比之下,它更接近于金融市场的服务模式,有助于直接融资占比的提高和资金的结构优化。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通过去中间化,分散风险,便捷性等降低了金融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使用效率。无论对投资人还是融资人而言都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上述两种不同观点实际上表达了互联网金融的现在和未来。就现在而言,它仅仅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充当了配角,但伴随着线下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互融合,以互联网金融为主导金融时代必然将替代现有金融体系,对现有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金融主体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三、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优势比较

目前,互联网金融凭借更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更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及更丰富的金融创新产品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同时对银行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认为,面对机遇和挑战,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各有其优势和劣势。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无法撼动并取代商业银行的情况下,二者应加强合作,做到优势互补。

1.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以移动支付手段为主,使用云计算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使所有个人和机构在央行的支付中心开账成为可能;利用平台优势获取“三流”信息(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成本、信用成本、作业成本低;可满足转型发展中金融改革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需求。此外,互联网金融的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强,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排斥现象(金融排斥,即人们在金融体系中缺少分享金融服务的状态,包括弱势群体缺少途径或方式接近金融机构,及在利用金融产品或服务方面有困难),并使交易信息相对对称,有助于资源配置去中介化带来的交易成本下降。同时,互联网金融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大数据有利于客户行为研究的深化,对于进一步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传统类似服务所难以做到的。

比较而言,银行历史底蕴浓厚、资金实力雄厚、政策资源丰富,是市场各方广泛合作的对象;银行提供信用中介和结算终端,其在金融业的作用无法取代;通过营业网点的构建可以达到对地域资源的控制。而且银行在保障资金安全上有关键作用;银行体系“调节市场经济传导宏观政策的主渠道功能”不会变;银行的重要性也受到现行法律制度的认可与监管。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相关体制仍有不完善之处,有关法律法规也尚未健全。因此在看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的同时,不能忽视它的风险。

(1)是系统性的技术风险,如技术的安全风险、选择风险和支持风险。密钥及加密技术不完善或是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致使黑客有可乘之机,且一旦程序受到病毒感染则整台计算机乃至整个交易网络都会受到该病毒的威胁。技术选择风险可能来源于信息传输过程,也可能由于技术落后。同时,我国缺乏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大多依赖国外进口,对我国金融安全形成了潜在威胁,构成了技术支持风险。

(2)是计算机系统和交易主体的业务风险,如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与信誉风险交易风险可能来自互联网อ金融的安全系统,也可能是因为交易主体的操作失误。信息不对称可能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而引发业务风险。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若没有成功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和信誉,就有可能影响金融业务有序展开。

(3)是法律风险,例如有关于此的立法较为落后和模糊,现行法律大多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ฉ,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资金监管、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的信息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的确认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对于传统商业银行而言,在风险方面则具有可控性。在技术风险方面,银行对于互联网的依赖程度不及互联网金融,且有更加严密的网络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保障资金安全。业务风险上,银行有着良好的声誉,历史底蕴丰厚,资金实力雄厚,政策资源丰富,同时是市场各方面广泛的合作对象。且相较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有更好的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上,相比之下,现行的金融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的金融业务制定的,有较好的法律保障,如表2所示。

表2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比较

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支付手段

以移动支付手段为主

票据结算及非票据结算

资源可获得性

信息资源丰富,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强,对象广泛

有丰富的客户源及渠道,受政府政策扶持

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较低,去中介化

交易成本较高

风险

存在技术风险、业务风险、法律风险

有较为完备的风险预防措施及应对措施

监管

多采用已有的监管手段;但针对性法律法规仍不完整

相关法律已较为完备

信用保障

存在黑名单机制,信息公开性强;但共享机制不足

有较全面的信用记录

四、互联网金融ด的不足和相应措施

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时代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现阶段其发展仍未成熟,存在一些不足和风险。它暂时无法替代商业银行的地位,且可覆盖商业银行未至的部分领域,因此二者应进行优势互补。 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不足,有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应当尽快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加强数据信息管理,早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二是应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要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力度,完善改进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的规则。

同时还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不断完善监管体制。例如对于互联网金融P2P服务中用户认知程度不足、风险体系不健全,易混入“庞氏骗局”的情况,应及时建立备案制,完善相关资金监管;此外,还可以由银行托管资金,平台本身不参与资金流动;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合作,用大数据识别风险,P2P平台间进行信息共享,积累全国性的借贷记录。通过以上方式建立信誉,并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也应当要加强自律,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诚信体系信誉,从而扩大客户规模,并提升业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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