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中民参军产品定价机制的研究

时间:2024-09-22 12:31:15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越来越多的民口企业响应国家推动的军民融合战略,加入我国的国防建设事业当中,在保障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一些问题暴露出来,民参军产品的定价机制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Absrtact: More and more non-governmental enterprises have joined the national defense construction in response to the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strategy promoted by the state. While safeguarding the national defense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armed forces, some problems have been uncovered. Among them, the pricing mechanism of civil-military products is one of the prominent problems. In this paper, the related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studied.

关键词:民参军;产品定价机制;军民融合

Key words: civil-military;product pricing mechanism;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中图分类号:F045.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11-0216-02

0 引言

近年来,为促进我国国防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民口企业在军民融合战略的指导下参与军工建设,实现“民参军”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由此,也带动我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大力推进。在“民参军”的过程中,相关的制度法规已开始逐步完善,但其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其中倍受关注的正是民参军产品定价机制问题。

1 “民参军”情况概述

1.1 制度框架已基本成形

目前,我国政府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更多有实力的民口企业参与到国防建设中,已针对“民参军”领域制定了“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即包括顶层法规、实施办法、承制目录三方面的内容,使得相关工作的开展有了政策法规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明确了“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和“实行国家军事订货制度,保障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的方向,从而为“民参军”制度框架的构建奠定了法理基础。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明确提出“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紧随其后,《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推出,成为“民参军”制度框架构建工作中的具体指导。

在实施办法方面,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的细则,如2007年国防科工委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产业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总装备部联合颁布了新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同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都对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

在承制▼目录方面,总装备部于2006年首次正式公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根据国防建设需求对优质的民口企业进行了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69家装备承制单位纳入承制名录,正式开启了我军对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制度的实施。至2011年,共有900余家民口企业进入总装备部批准发布的《装备承制单位名录》。通过《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的制定,使“民参军”企业的管理更具有动态性,使优质的社会资源借助军民融合的形势,加快了我国国防建设的建设。

1.2 影响“民参军”的主要因素

在“民参军”不断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助力的同时,一些制约其深入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顶层体制机制不够完善。虽然我国为推动“民参军”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初步的制度框架,但是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由于传统思维定式限制,使得相关部门并不能在“民参军”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推进,这使得“民参军”活动的管理并没有达到科学化、规范化,难以确保“民参军”活动的公正竞争和有序开展。

进入壁垒依旧存在。在军民融合的形势下,大量民口企业获得了进入国防建设领域的机会,但是由于相关工作的审批项目繁多,导致审批周期过长,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民口企业“民参军”的热情,另一方面由于国防建设事业中涉及到的武器b备科研的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透明、公开,也阻碍了大量民口企业的进入。

相关配套政策不健全。由于以往的国防建设工作主要是由军工企业和国营企业完成,因此相关工作的政策主要针对的也是这一类企业,而依靠市场经济发展的民口企业进入国防建设领域时,由于所遵守的市场规则不同,导致这一批民口企业“民参军”后出现了一个突出矛盾,即以军工系统按照军民融合政策吸纳民口企业参与工作,但产品定价不高,而民口企业由于民参军达不到预期利润,迫切要求提高民参军产品的价格。面对这一问题,相关政策规定没有给予解决问题的办法,致使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热情。

2 民参军产品定价机制问题分析

想要深入分析民参军产品定价机制问题,首先应了解民参军民口企业的类型。目前,我国的民口企业从资金类型可分为五类:

国有大中型企业。这类企业还未进行混改,并且参与国防建设的时间较早,由于其受国家计划经济的引导,其民参军产品定价的矛盾相对较小。 国资与外资合办的企业。这类企业一方面具有国资的有力支持,一方面又掌握了国外的较为先进的技术。

纯中国资本开办的大型“私有企业”。这类企业的资金背景完全来自于民间,在中国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逐渐壮大。

民间资本与外资合办的私企。这类企业的资金背景由我国私营企业和国外资金共同够成。

纯外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资金背景和处于世界前沿的先进技术。

在这五类企业中,国有企业在“民参军”的过程中基本上不会出现所有制引发的问题,在产品定价方面也主要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对于民参军产品定价机制的需求并不强烈。而受限于国防安全的考虑,具有外资背景的纯外资企业、国资与外资合办企业和民间资本与外资合办私企一般不被允许参与到我国军工领域的建设中。

而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考验,不断发✎展起来纯中国资本开办的大型“私有企业”,不管是在管理、技术方面,还是在经营战略方面,都具备了相当高的实力。这类企业已达到稳定发展的水平,甚至具备了一些国有企业的特征,已成为民参军企业的主力军。但同时,由于此类企业受市场经济引导,其生存与发展主要依靠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因此在民参军过程中,对产品定价机制的需求更为迫切。在参与军民融合的经营活动,一旦出现产品销路不畅或者利润太低等问题,这类企业为了生存发展,极易与其他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结合,形成复杂的资金背景,从而退出民参军的企业活动,造成国防建设支持者的减少。因此解决这类企业的“民参军”产品定价问题,才是保证我国军民融合政策推动下,民口企业参与“民参军”促进国防建设的重点。

3 健全民参军产品定价机制的着力点

出现民参军产品定价矛盾的原因,从根本上说是由相关政策、体制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构建起更具推动力的体制机制、打破阻碍民口企业民参军的壁垒、制定科学的产品定价机制等方面深入改革、全面部署,才能促进民参军产品定价机制的健全、完善。

3.1 构建推动“民参军”发展的体制机制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来,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一直受到了政府的鼓励,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调动优势民口企业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吸引具备参与资格和能力的民口企业,需要从国家层面构建具有推动“民参军”更深度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方面需要针对超越部门地区利益的“民参军”行为建立、完善统一的领导机制,从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整♂体战略角度出发,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范围内的民口资源进行详细地盘查,在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建立起资源规划和管理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保证民参军活动的产品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加强军地协调,通过建立和完善促进双方需求对接的机制,挖掘“民⒕”活动深度发展的潜力,在满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前提下,为民口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保证双方在“民参军”过程中获得双赢。

3.2 打破阻碍民口企业民参军的壁垒

鼓励优势民口企业投入到军民融合的企业活动中,必须基于“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从民口企业参与民参军的准入和退出规定入手,打破阻碍优质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壁垒,通过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质量,增加审批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在保证民参军标准的前提下,使民参军的门槛降低。同时,通过基础资源共享、优惠政策补贴、税收直接减免等手段,使民口企业在“民参军”过程中真正享受到相关政策带来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激发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原动力。另外,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打破民口企业在民参军活动中的退出壁垒,实现“能者上,不能者下”,以优胜劣汰的方式,促进民口企业在民参军活动中不断加强对自身的完善,确保国防建设的质量保障。

3.3 制定科学的产品定价机制

针对民口企业参与的民参军活动的特点,对其产品的技术含量、质量水平进行标准化管理和定价机制。从调查核实各项先期投入成本开始,了解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在制定定价机制的同时,一味的增加民口企业的经济利润是不可取的,过多的利润提升,会加大国家的财政开支,最终会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这是不可取的。因此还应考虑到在民军融合的过程中,国家通过划拨专项科研经费、补充其他类型订单、促进企业形象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对企业进行的技术、经济支持所产生的无形的财富,从而进行科学的评估。以保证军民双方在产品定价机制的控制下,各取所需,从而进一步提升民口企业民参军的积极性,保证稳定的这民融合,在不断加强国防建设的前提下,使民参军民口企业在国家提供的政策、技术、资金以及资源等方面的扶持下,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实现自身的长远发展。

4 结语

在军民融合政策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优势民口企业加入到了国防建设事业中,由此产生的民参军产品定价机制的制定和完善问题,需要结合市场、政策等多方面因素,从国家层面构建起更具推动力的体制机制、打破阻碍民口企业民参军的壁垒、制定科学的产品定价机制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考虑,通过科学的方法,使军民双方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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