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对策
摘 要:本文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分析其所面临的风险,探讨风险管理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
据国家信息中心和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等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要获得融资十分困难。在参与调查的企业中,超过81%的企业认为一年内流动资金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满足需要,超过60.5%的企业认为自身得不到中长期贷款,融资困难严重制约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1]。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学术界及实业界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探索,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
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对产业链中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供、销链条稳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的协作,构筑商业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的一种新型产业生态[2]。由于供应链金融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延长至供应链上中下游,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下游企业资金不平衡的问题,而且淡化了企业因自身规模而带来的融资瓶颈,加速企业财务周转,为银行提供了稳定的客户群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十分明显。但供应链金融作为银行新型的盈利模式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基于商业银行立场,对供应链金融发展过程面临的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
一、供应链金融实践模式
最早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是荷兰一家开办质押融资的银行。国外,马士基、UPS都是供应链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供应链金融业务已经成为其主营业务。国内,深发展银行ว是供应链金融的先驱,中信银行以及工农中建也相继涉及供应链金融业务。
由于供应链金融活动参与者背景各异,这里笔者举简化例子:假设存在原料供应商R,制造商M,批发商W,M为核心企业。
出于生产需要,M向RMS购买原料。由于M实力强大,遂要求RMS赊销,即M暂不付款,形成RMS的应收帐款。由于RMS在备货过程中就需要垫付,财务很难周转,遂寻求保理商帮助,让其通过购买债权对方式向RMS支付现金,解决RMS流动性问题。这一过程中最关键就在于M的信用,M守信与否都将直接关系到坏账率。W向M购买产成品,由于M实力强大遂不准备向W赊销。W只能通过直接付款、承兑汇票、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而除了直接付款方式,其他方式需要W有足够都授信,而我们都知道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授信是十分珍贵的。银行此时的作用便被放大,对于M,银行了解M作为是核心企业,信用充足。银行便通过占用M的授信方式,向W发放买放融资用于支付M的货款。
不难看出,M的存在,加速了M和W的现金流转速度。对于银行而言,在保证核心企业的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自身资金成本也得到降低。
二、供应链金融运行中银行承担的风险及产生原因
(一)供应链金融风险量化工具匮乏带来的内生风险。由于融资行为是单向的,因此银行在供应链金融实际操作上往往处于被动局面。银行作为特殊企业,需要控制风险,保证收益。出于计划经济体制遗留,“贷长不贷短,贷大不贷小”,“银行追着大企业跑,中小企业追着银行跑”等现象层出不穷。在这些现象背后,折射了我国银行偏好短期利益的浮躁心态及借贷原则的扭曲。
而这都会造成供应链金融的操作环节过于繁琐复杂,让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垫付时间成本。因为涉及到供应链各级企业,银行需要正确度量企业授信额度以控☃制风险敞口。同时银行还需根据供应链自身特征,实时管控资金流量;此外对银行自身来说,还需要考虑到自身股权结构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对于国有控股的银行而言,存在国家的隐形担保,风险承受能力强;而对于股份制银行,股东存在风险厌恶,会降低风险承受力。
虽然供应链金融历史十分悠久,但在我国仍不存在普适方法量化银行的成本收益,也没有精确的计量模型能让银行进行风险识别与核查,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主观方面决策带来的不确定性,无法按部就班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虽然已有不少学者建立了模型用于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价,确定准入条件等模型,但由于模型测度的数据多来自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主体的供应❣链金融而言,缺乏代表性。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带来的法律风险与道德风险。由于我国尚不存在关于供应链金融的法律,虽有《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进行规范,但就供应链金融业务而言,因为只有适用主体类似,无法覆盖供应链金融的方方面面,所以存在诸多法律漏洞,如《担保法》未明确规定原材料、半成品和应收账款等可以质押;《物权法》则规定质权人不限于金融机构等等。此外由于合同形式多样,鉴别十分困难,甚至企业间没有真实的贸易行为,但通过伪造合同或者伪造财务报表也能够获得银行授信的现象。长期以往,银行坏账会积累到直接危害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地步。企业单方面违反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将所获得的流动性用于它用,严重影响企业的还贷;企业获得贷款并取得收益后却有意谎报亏本,并伪造财务报表,影响银行的判断;企业贷款后对资金利用不充分,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对银行与企业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都是其可能的表现形式。
(三)不确定性引发的质押物贬值风险。当出现因利/汇率变动等原因使企业无法顺利销售完存货时,企业资金无法回笼,无法按时还贷,银行可处置企业的质押物。由于质押物多样,若质押物变现成本很高或变现价值低于银行授信敞口余额时,商ก业银行便不会将其变现,因此持有此类质押物对于银行而言反而无法遏制风险敞口。
(四)企业协同发展弱化致使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失效风险。企业协同主要指企业间通过内部协同作用,自发地出现空间与效率上的有序结构。由于供应链金融是银行通过给核心企业资金支持,再使核心企业支持配套企业从而达到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的方法,其高效运作的前提是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上中下游企业必须存在协同关系。实际上,由于核心企业实力强大,在合作过程中拥有绝对话语权,对上游可以要求赊销,对下游不允许其赊销,给上下游企业带来巨大压力,供应链金融无法抬升中小企业信用,名存实亡。
(五)企业间动态投机导致银行经营困难。在供应链金融的具体实践中,由于企业间合作关系是随着合同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业务的完成而结束。因此,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均可选择下次合作或不合作。由于供应链金融没有强硬的控制机制,当企业面临多条供应链时,会自主选择利益可获得性最大的;在供应链条有限的条件下,会自动退出盈利空间小的。这种动态的投机风险给银行、企业间合作与供应链融资都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增大银行供应链金融的操作难度。
三、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对策
(一)实时监控企业间资金流动。由于供应链金融风险在整个供应链条中传递需要一定时间,这就为遏制风险提供了有利条件。银行可以通过成立独立于自身以及核心企业的第三方监控机构,允许第三方机构使用自身信息渠道,分享自身在企业间资金往来的实时信息优势。
银行也可与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制定好保密协议,允许第三方机构获取企业财务数据以监测可疑交易行为,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危机处理效率,更加稳定的帮助商业银行发展相关业务。银行也需要对核心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估测量,一旦出险或者风险有增大可能,立即告知相关企业进行预防和改进。
(二)建立健全征信与法律体系。征信当局首先要能保证信用信息大体真实、完整,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信息使用渠道,并及时更新信用数据库,辅助银行做好客户信息管理以及贷款后的动态信息分析,使银行能够综合使用信息,优化自身操作方法,提高自身前期的风险鉴别能力,降低风险。但以上这些措施是针对客观的外部企业信息而言,银行只能根据信息来规避风险,银行出于被动地位。下面介绍一种主动性的风险控制方式。
为了改变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实施时所处的弱势地位,银行自身应该建立企业动态信用评价门槛,严格对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进行信用风险评价,通过提高门槛来甄别出风险隐患大的企业。银行还应该加强供应链中的信息流整合,帮助形成企业间良性互动沟通机制,健全社会信用系统和企业、个人信用登记制度。
从监管当局的角度看,监管当局要对恶意规避商业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 维护商业银行债权,建立公正法制化的商业环境, 尽可能让商业银行在维护自身权益上去行政化, 减少银行风险损失。
(三)进行抵押品的契约设计。黄金是资产保值的有效工具,能够较好地规避通货膨胀给资产带来的风险。当供应链金融过程中出现了质押物品,银行可黄金保有当局建立合作并将质押物按恒定的转换价格转为代表黄金的凭证,以黄金的保值性避开抵押物贬值的风险,到期再将黄金凭证转为抵押物退还给企业。由于这一过程完全可以电子化,因而不会增添任何管理成本。银行还需要时刻关注抵押品市场价格,一旦抵押品价格下降至警戒线,银行需要通知融资企业补充保证金。
(四)企业协同发展弱化致使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失效风险解决。协同问题的产生与否在于核心企业的配合程度。商业银行理应构建一个交流平台,定期与核心企业,中小企业沟通,主动去发现企业的难处。银行还应该制定统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流程,使运作条款与系统内部协调步调一致。银行要在融资过程中,和所有供应链主体进行紧密的合作,提升供应链企业的运作水平。规范准入与退出机制,对违约违规企业要有经济与信用上的惩罚措施,经济上可以收取罚款或违约赔偿金,信用上银行可以提高违规企业的二次准入门槛或降低授信额度。
(五)银行进行供应链利益分配。追逐利益是企业天性,供应链金融投机风险的产生实际上是企业天性和企业家精神匮乏的体现。在供应链条上,企业想要实现利益最大化,都需要以整个供应链的价值增值和企业间互利共赢为基础。为此银行要引入激励机制,注重转变企业理念和供应链上不同节点企业合理分配既得利益,以公共人的身份进行利益分配。
(六)引入供应链金融专门人才。由于供应链金融的复杂性,需要熟悉金融、国贸、法律、计算机编程和财务知识的复合性人才,而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对供应链金融的普及教育,唯一与之相近的是物流管理,而目前物流管理人才显然不能满足供应链金融的需要。
所以银行应当引进高水平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抓好全员经营理念,实际技能以及实际业务操作上的培训,尤其要尽快提高信贷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业务操作技能,以顺应供应链金融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