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探究法制报道面对媒介评论的挑战及应对

时间:2024-11-10 13:50:5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伴随着法制新闻报道一同产生的是媒介评论,在这样一个媒介共同参与法制报道评论的时代,法制报道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在法制报道中常常由于个人主观情感过于强烈等原因而造成了媒介评论中的强烈抨击,或是在相关事件未有定论之前媒介就在法制报道之前进行片面的媒介评论来误导视听,严重影响了法制报道对社会价值观念的正确引导作用。作为代表法律权威性的法制报道应当积极主动地应对媒介评论带来的挑战,果断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强化正确的法制理念的传播,增强法制理念在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为社会发展做贡献。本文将在媒介评论兴盛的背景下,深入探究法制报道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要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法制报道 ศ媒介 评论

作者简介:吴倩,河南法制报,新闻中心副主任。

法制报道最大的特点应当是公正、权威,代表正确的社会价值选择,强烈抨击虚假、恶劣的事件,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为打造真正的和谐社会做贡献,法制报道不同于一般的新闻报道,它的内容报道对社会的价值取向选择的影响更加深刻,更加强调体现法律的专业性,但是受到当前我国新闻报道者个人专业素质和个人对报道事件存在的主观态度上的倾向,法制报道存在很多不客观、不公正的地方,这就给法制报道带来了一定的问题:是深刻的挖掘新闻素材获取关注率,还是重在揭露问题警醒群众、推动问题的解决?

随着媒体新闻的发展,法制报道也逐渐趋于大众化,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事件的初衷已经逐渐被演化成为接近普通新闻报道中的一种类型,越来越多的带有随意性,法制报道存在的价值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件来为公众传播相关的法律意识和基础内容,防止公众在生活中触犯法律,但在现阶段的法制报道中,不恰当的媒介评论却成为了重要的组成部分。用通俗的话来讲,媒介评论指的是借助信息发布的平台对受到关注的某个人、某件事、某个话题或事件、某部影视作品等进行评价。当媒介评论的个人主观色彩过于浓烈时,就会无形中给社会整体设立一个既定的思路引向,是不利于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事件的,对法制报道尤其如此。

一、当前法制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面对媒介评论,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逐渐暴露,法制报道的媒介评论或是在事件发生前对事件进行先入为主式的评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司法程序,属于越权性质的行为,是不利于公正地认识事件的;或是在法律事件发生后,将个人主观感情带入事件报道中,完全遮蔽了事实情况使法制报道成为了个人观点的抒发,而不是对事实的客观反应,同样违背了法制报道的公正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恰当的法制报道媒介评论是对法院审判权利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人身权等的侵犯,是严重损害媒体在社会公众中地位的一种行为,打破了司法和新闻之间的界限,属于新闻报道行业职能的过多干涉和严重越权,用法律语言来讲就相当于“无罪推定”,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的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媒介评论过于随意

新闻大致都具有的普遍特点是抓住观众的关注点,为了做到这一点,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就连法制报道也同样不能免俗。新闻之所以称之为新闻,就是要提供给公众之前没有听过的、足够新鲜的事件,因此报道中的事件类型几乎是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法制报道虽然只能局限于与法律有关的事件,但同样其调查、报道角度是无处不在的。作为新闻的一种类别,它不像司法审判规定那ท样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因而对于相关法律事件信息内容的收集和报道都有很大的随意性,法制报道中的媒介评论相较于一般的新闻媒介评论对社会公众观点的引导性更强烈,这种随意性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就造成了法制报道公正性的失效。

(二)媒介评论先入为主影响案件判决

在案件判决中最为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审判,也就是在法律判决中的基本观念“法不容情”,法官作为一个案件的最终判决者和法律解释者,应当保持一个冷静客观的心态来处理案件。但在当前阶段的法律判决中,就有很多的法官将这种情感上的态度不自觉的带入了法律事件的审判中。在一个案件进行审判前,通常法制报道就会提前进行采访调查,初步了解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对于涉案人员的身份背景都会进行一些报道,在这些报道中,有的涉案人员家境贫困或者境遇悲惨,很能够引起法官的同情心,则不论该方是侵权人还是受害者,法官都会在最终审判时给予更多情感倾向,对于新闻中报道的一些有过犯罪前科的或者在事件中明显表示出强势的一方,法官容易在主观情感上产生排斥等思想,在最终审判时则可能会对该涉案人员加重处罚或者减少赔偿等,但不论是怀有哪种思想倾向,此类法制报道的媒介评论都给法官造成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在没有全面了解事件的前提下,先形成了一种主观上的态度,是不利于案件审判的,会造成相关行为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或者应有的补偿。

(三)煽动公众情绪影响案件最终结果

在现实社会中,并不是所有发生的事件都是绝对正确或者绝对错误的,很多事件中纠葛众多,是非对错都无法准确划分,但既然要用法律进行判决就必然要有胜利的一方和失败的一方,在这种是非对错很难完全整理清楚的案件中,法制报道中的媒介评论如果处理不恰当,就会对公众的情绪产生不应当的情感引导。当法制新闻在案件审判前对事件进行报道时,由于在未审判前一切证据还没有进行公布,媒体了解到的内容并不全面,但很多媒体为了提高报道的关注度,就会在客观事件中根据个人的主观推测来对事件进行“还原”,这种主观推测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了煽动性,公众的情绪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因而法制报道的媒介评论如果一旦引发了一面倒的公众情绪,就会间接的影响法律审判的公正性。

二、法制报道怎样应对媒介评论的挑战

法制报道要想应对媒介评论带来的挑战,就要对参与媒体报道的整体工作人员进行正确教育,提高新闻媒体工作者的素质,依法客观的对法律事件进行报道,全方位的对媒介评论进行改进,充分领会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将法治理念贯彻到媒介评论中,体现客观公正的特点,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报道分为案件的立案、调查、起诉、审理、判决和结案几个环节,在不同的环节中,法制报道应当对媒介评论采取不同的要求限制。

(一) 案件正式审判前只需要对案件进行事实陈述

在案件正式开始审判前,案件中所牵涉到的人、事件等都没有完全确定,所有的一切都会处于“待定状态”,法制报道的新闻媒体在这时正处于对事件不完全了解的状态,妄自下结论都会造成可怕的后果,因此在这一阶段中,媒体工作者只需要对事实进行陈述,尽量采用中正平和的语言进行评述,杜绝携带强烈情感的语句出现,同时更加需要注意的是新闻媒体不能混淆和司法工作之间的界限,要严格审核语言,不能采用具有法律意义中含有罪责评判和定性等的法律专业化语言。

(二) 法制报道要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

法制报道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与法律相关的行业,法律本身就是“用事实说话”,因而法制报道也应当秉承这一原则,在法制报道中不能随意地将未经证据证实的事件或行为公诸于众,避免因为此类不恰当的行为给涉案人员及家属带来生活上的不便。新闻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新闻的存在不止是为了博取公众的关注,更多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确价值观念的走向,在报道中的一句不负责任的话可能就会在公众群体中产生巨大的、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因此法制报道要坚守底线,坚决不能侵犯侦查权,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报道,不得因为报道内容对其他不相关的人造成伤害,要在司法机关对相关的证据材料认证之后进行引用报道,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威严和公众相当享有的权利。

(三)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在案件中的不合法行为要依法举报

法律事件在审判中会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面对利益问题,有人会泥足深陷,有人会清廉公正,新闻工作者对相关事件具有监督职能。法制报道并不局限于报道一个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的涉及到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律师、法官等的相关行为都可以进行报道,但前提是要确保报道的内容具有真实性,一旦发现他们有贪赃枉法的行为就要勇敢地揭露出来,将之公诸于众,充分发挥公众对事件的强烈谴责作用来促使相关机构对贪污受贿人员进行处罚,从第三人的角度上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同样在报道此类事件时,新闻媒体工作者也应当注意措辞,以论述的方式对事件进行讲述,实现法制报道和媒介评论的分离,体现司法独立原则。

(四)减少对审判人员的情感影响

法制报道在案件结案之前对事件进行报道时,最好不要采访法官和陪审人员等审判人员,审判人员与案件的最终决定直接相关,在案件还没有定性的前提下,对法官进行采访也就是让法官在案件结案之前对判决结果加以透露,这样做不仅是有损法律的权威性,还会影响公众的态度,总而言之是不恰当的一种行为。如果法官的某些决定没有经过庭审直接在公众面前提出,那么极容易引发社会对法律的质疑。对此新闻工作者要注意在报道时避开相关的审判人员的言论,不能为了博取公众的关注和突出法制报道的内容更有信服力而将审判人员牵涉在内。

(五)对于相关法律案件坚决不能够更多透露

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还存在着一些类型的案件是坚决不能进行过多透露的,例如涉及到国家机密的、商业内部发展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不能过多报道,新闻工作者要对此类案件保持敏感性,在报道层面设立一个界限。当发生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时,如果新闻媒体刨根问底,将调查了解到的事件信息全部公开,一旦被有心人士利用就会危害国家的正常发展;当发生了涉及商业内部发展秘密的案件时,新闻媒体如果毫无保留的将其报道出去,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当发生了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新闻媒体过多的报道会给涉案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带来更大的冲击,尤其是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理施加更多的压力,同时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的健康成长。对此,法制报道要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对此类事件的报道点到即止。

(六)在结案后媒体可适当发表评论

法制新闻媒体发表不恰当评论的危害主要存在于案件还没有判决之前,主要体现在影响判决结果的最终得出,但当案件审判结束,整个案件已经尘埃落定时,媒介评论则更多的发挥纠错功能,在对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的基础上,法制报道可以适当的对其进行评论,对于审判结果中存在的与最初预期有差距的地方、在相关法律专家看来有失公允的层面都可以进行语言报道,此举重在引领整体社会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为社会营造♪一种追求法律公正的氛围。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闻媒体不再是作为一个简单的报道评论者而存在,它承受着更多的责任,国家将法制化建设提上日程充分显示了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心,作为法律审判的重要公开渠道,法制报道要严格把握好媒介评论的尺度,避免在媒介评论和司法公正之间产生冲突,在扩大新闻媒体影响力、满足公众对于司法审判的期待的同时,还应当秉承一定的原则。媒介评论中的一些不恰当言论给法制报道带来了挑战,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是促使法制报道积极进行改革的机遇,法制报道要积极采取措施勇敢应对。


热门排行: 教你如何写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