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听证制度的价值
一、引言
我国没有专门的行政程序法,但已经通过《立法法》、《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单行法对听证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由于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所以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针对听证制度所存在的缺陷,目前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弥补这些缺陷与问题。
二、听证制度的价值考量
(一)听证制度的确立唤醒了民众的维权意识
无论在哪个朝代,甚至在如今的社会,“官本位”思想依然盛行。面对政府权力的滥用,老百姓们很少主动有制约政府权力的思想,他们早已忘却了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宪法赋予了他们这样的权利,也只有在自身的权利遭受的极大的伤害,甚至是最基本的生存都无法保障时,才能唤醒他们的意识―维权。而听证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引导人们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追问被处罚的原由,敢于为自己的行为申辩,敢于对抗政府的不法行为。
(二)听证制度有利于行政决策的执行,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成本
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主要方式之一。“公众参与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传统的获取民意方法,由封闭转为公开透明,由政府和官员主导变为公众能主动参与,特别是利害相关人有权利参与。可见,公众参与使政府的决策治理过程由过去的“官控”变为“民动”,从而使决策和治理变得更加科学、客观和反映民意。”公众参与到行政决策中,使得其的意见得以表达、主张得以陈述和理由得以申辩,从而使得行政机关能最大化的接收民意,并作出为广大民众所接受的决策。正因为该决策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因而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进而提高行政效率。
(三)听证制度是协调各方利益,维持社会稳定的有效程序
由于行政机关的任何一项决策都会给社会带来影响,或是积极,或是消极,只要稍有差错,就可能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反响。且重大的决策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在行政机关要在重大事项上作出决策时,需要组织听证会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以保障各方的权益。经过听证所作出的决策,由于它是让民众切实的参与到其中,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并且在协调了各方的利益差异和矛盾的基础上作出的,即使最终作出的决策并不最正确的、最合理的,会损害到小部分人的利益,但因为该决策是在各方的讨论后作出的,不论是从心理上还是从结果上都会增加受损害方对该决策的接受程度,都会提高他们对该项决策的认知度,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实现。
三、我国听证制度现实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听证制度的价值是通过对其的具体操作来实现的,而在实践中,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背离听证制度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听证的公告宣传不够广泛
通俗的来说就是听证的宣传面比较狭小,效果不明显。在生活中,许多公众只是在听证会举行完毕后通过报纸或者电视了解到相关的信息。这说明了听证会的主办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缺漏,没有采取足以引起广大观众注意的方式来发布相关消息。
(二)听证会的信息不公开及听证程序透明度低
信息公开是听证制度的基础,只有公开,才能做到公正客观,听证的过程要面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才不会卐使听证流于形式。这就是PX项目为何可以在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立足,而在国内却是数次引起了民众的恐慌的原因。不难发现,该问题的根源在于信息的公开度以及听证程序的透明度。国外很注重安全信息的公开以及相关知识的普及。他们除了具有强烈的安全和环境意识外,还十分注重安全信息的公开化,这就是他们之所以能使PX项目成功投产的关键。
(三)行政听证的笔录效力不明确
关于听证笔录的约束力,大致有两种形式,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一种是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有一定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应斟酌听证笔录,而不是必须以听证笔录为根据,如德、日、韩等国家,另一种是美国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即行政决定必须根据听证笔录做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听证笔录对最终决定的约束力,即案件排他效力。而《行政处罚法》却没有关于行政笔录的规定。这样一来。两个单行法之前存在冲突,使得听证笔录对听证结果的效力变得模糊不清。如果不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规定,那么听证会的召开便没有意义。代表们意见的发表,也很可能成为空谈。
四、听证制度的价值对现实操作的重构
听证制度的价值蕴涵ศ于对其具体的操作之中,而听证制度的能量,只有经过严格的,认真的运作之后才能充分体现。
(一)广泛的宣传听证公告
公开公正是听证的基本原则。主办方在✍听证会开始前应当想尽一切可能的方法,以最广泛的方式发布有✉关听证的消息,尽可能的让公众在第一时间得到关于听证会的确切消息。以确保利益相关人能够及时的参与到行政活动中,充分的表达自己的诉求及意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保证听证制度的公开性
听证制度的公开性包括:第一,听证信息的公开性,只有将相关的信息公开,公众才能更好的参与到其中,才能充分的表达意见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程序上的公开性。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程序不公开,便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的现象,会使民众丧失对政府的信任。第三,听证结果的公开性。行政机关应将听证的最终结果予以公布,还应建立反馈机制,对民众及其代表的意见予以回应,对于民众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用应当说明理由,否则听证会只是流于形式。
(三)尽快的制定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并专章的规定行政听证规则
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于听证制度的规定都是采取单行立法的模式。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听证规则,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上常常发生冲突,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因此,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当务之急,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听证程序作出一个全面的规范,在增加它的操作性的同时,还可以更有利的保护公众的切身利益。
(四)明确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
听证的目的之一在于收集各方的意见,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使政府可以通过听证会获得其作出决策的依据。❦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各国和各个地区的规定不一致。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说过“在依法举行的听证中,行政法庭做出裁决时,不得考虑审讯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守这一原则,受审讯的权利就毫无价值了。”我认为我国应该采取“案卷排他原则”,即应该严格的规范听证笔录的效力,肯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的唯一的依据。也只有如此,参加听证会的人才会慎重的发表自己的言论,慎重的对待听证会,才能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才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案卷排他原则”的采用有一下的好处: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利;确保广大民众的权利不会因为政府的恣意而遭受侵害;便于公众申请司法审查等等。
五、结语
听证制度是一个现代国家民主与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是以各地PX的解决为视角,通过对听证制度的价值的考量,分析听证制度在现实操作中存在的误区,进而对现实生活中种种背离听证制度价值的做法提出改革的建议,从而更好的促进听证制度的完善,促进听证价值的实现,进而更全面、更完善的保障广大民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