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法律界分研究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需要设立自己独立的商标、品牌,扩大其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才能推动企业的发展。而当前社会环境下,发展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成为企业保护其品牌的重要途径。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进行保护,但是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却存在不同,没有做出明确的界限划分,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商标的影响力认定出现问题。明确区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之间的界限,可以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指导,从而大幅度提高企业司法实践工作效果。为了深入了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之间的区别,本文从两者间的概念、认定依据、保护方式等角度,深入分析了两者之间的不同,从而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二者之间的差别。
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概念
(一)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国际商标事务中常用的商标概念,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在国际社会发展中,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工业革命时期。上个世纪20年代,法国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虽然当时没有对驰名商标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但是它是驰名商标法❣律应用的最早来源。在以后的发展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但是同样没有对驰名商标做出明确的定义,而后期的商标研究仍然没有给驰名商标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概念使用可能存在差别,但其基本理念没有太大差别。
为了提高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实践效果,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驰名商标司法解释》,按照该解释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观众所知晓的商标,同时要求该商标在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广泛的销售范围,而且我国境内各地的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认识基本上已经达到了一种公众熟知的地步,其商标为公众所认可。
(二)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也是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我国商标法对于著名商标的认识存在差异。但是从整体情况而言,我国著名商标在各地方形性立法中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别,我国法律对著名商标的认识相比驰名商标而言比较小,它要求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知名度,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著名商标的认定难度。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知,地方著名商标是介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之间的一种商标,它是存在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状态。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中的著名商标一般要求是在我国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它常常被用以评定市级的名誉商标。因此,在对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使用时,常常被应用于地方法规中。
(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概念差别
驰名商标概念是国际社会通用和常用的一种商标概念,它要求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良好的信誉。而著名商标则要求该商标为一定地域人熟知,其对商标产品的销售范围要求较低。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商标知识产权发展的产物,而我国的著名商标则主要来源于我国地方对企业商标的认可、认识标志。同时,驰名商标要求在销售范围内达到为公众熟知的地步,对公众的熟知程度要求更高,而著名商标则只是要求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法律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一)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依据、范围的不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同世界各国签订了《巴黎公约》、《TRIPS》协议,并遵照协议的约定,将《巴黎公约》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纳入到我国商标法中,同意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集中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该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升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中,扩大了对商标的保护范围。
而我国法律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根据商标法及地方法律法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对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有的地区规定,只有经过著名商标所有权人同意,才能将可น能引起混淆、误认的商标进行注册。而有的地方规定,无论是否经过权利人同意,均不得注册。这两种著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超越了著名商标保护应有的范围。
(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不同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驰名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商标,那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且在先权利人不受商标法规定的5年时间的限制。法律给予驰名商标在先权利人以更多的、更为宽泛的自由,可以主张其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著名商标保护的有效期,一般是由各地方省市进行规定,其对著名商标规定的保护期限并不统一,但是,总体情况而言,各地对著名商标规定的保护期限一般是2―5年。同时,按照各地方规定,对于著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延续。由于地方法律规定的不同,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有效期存在很大的差别。 四、关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对比分析
在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进行分析研究中,要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需要从多维度分析二者之间的差别,这样才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差别,从而为我国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导。具体分析我国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之间的差别,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域性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否要求其在一国领域内驰名,这是一个焦点化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据采用的是我国的商标法,该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全境有效。其司法应用范围较为广泛,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需要考虑该商标在多大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而著名商标不同,著名商标一般依据各地省市法规,该法规依据仅在其适用区域范围内有效。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著名商标的保护,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更多地使用地方法规。因此,在对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界分时,我们可以从其商标的影响范围及使用法律来分析商标的性质,从而科学界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二)公众性
公众性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共有的一种属性,但是二者的公众性存在一定的差别。根据《TRIPS》协议关于驰名商标公众性的界定:“一,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或潜在的消费者;二,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的人员;三,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界”。这是《TRIPS》协议的基本条文,它反映了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也从侧面反映了驰名商标对相同、类似领域的影响力。综合分析法律对于驰名商标公众性的认识,认为该商标为某些相关行业的公众所熟知,影响了一类社会群体。
而著名商标对于公众性的要求较低,著名商标要求其产品为一定区域内的同一行业的人员所熟知,对该商标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力不做具体的考量。法律对著名商标公众性的认识较少,其考量的因素也较少。
(三)知名度
知名度也是体现二者差异的重要因素。根据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需要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已经为公众所“熟知”。同时,该商标在相当大的地域内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而且该商标下的产品、服务质量都比较好。对驰名商标的公众知名度认定,主要是通过对该商标的使用范围、持续时间、使用程度、公众反映等角度进行综合评定,从而确定其知名度。一般而言,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较高,驰名商标一般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所熟知,且其影响的范围更为广泛。
而著名商标的知名度要求相对较低,一般要求在某一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本行业所熟知,对于相关行业的认可程度要求相对较低,其社会知名度的要求也相对较低。而在地方著名商标的知名度认定时,一般需要我们对商标的影响范围进行分析,分析其影响人群的类型,从而确定其知名度的大小。
(四)认定方式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被动认定的方式,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其向法院或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中来看,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多是在发生权利纠纷后,由法院部门认定其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而我国对于著名商标的认定,大多是依据商标权利人的申请,由地方行政管理工作部门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申请商标是否达到著名商标的标准。对于著名商标的认定大多是以权利人的申请而完成的。
五、结语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两项重要保护方式,对商标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二者的界限存在很大的模糊性,影响商标工作的开展。要认清二者之间的界限,需要从基本概念及变革角度入手,这样才能发现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别。本文从基本概念着手,结合我国商标法的管理制度,分析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界分,为人们更好地区分二者的差异提供参考,希望可以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