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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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合法权益,但这些措施主要都是保护他们的安全、生活等物质方面,对于他们精神方面,尤其是受教育权的保护却不足。流浪乞讨儿童处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政府作为儿童受教育权的最终责任者,理应履行保护其受教育权的职责:通过完善救济制度、严格依法办事、提供救济渠道,使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真正保障。同时,救助站作为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机构,也应竭力配合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工作,这也是解决流浪乞讨儿童问题的题中之义。
论文关键词:流浪乞讨儿童 受教育权 政府责任 救助站
流浪乞讨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因为种种原因失去了接受教育的机会,他们学不到生存发展的劳动技能。如果我们忽视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教育,长此以往,会给国家、政府、社会甚至我们每一位公民带来新的各种难题。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探寻解决流浪乞讨儿童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症结就是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使他们重返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熏陶。政府作为儿童受教育权的最终责任者,理应将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纳入对其行政救助的内容之中,从而有效的解决流浪乞讨儿童问题。
一、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必要性
(一)基于人权,必须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 我国早在1954年宪法中就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中国的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与国际人权的规定逐步接轨。同时,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理应遵守该公约关于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这也体现我国尊重和保障儿童的人权,使儿童的才智、身心和个性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必须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我国宪法将教育权定位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流浪乞讨儿童作为我国公民,其受教育权理应受到保护。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13条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未成年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有着特殊的意义,流浪乞讨儿童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其受教育权理应得到保护。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规定教育内容和方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栋梁之才。流浪乞讨儿童是儿童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但不能因他们是弱势群体,而不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治国要求必须贯彻执行。
(三)鉴于流浪乞讨儿童所带来的问题,必须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
近年来,流浪乞讨儿童数量越来越多,由此而引发的难题也急剧增加:“儿童流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流浪儿童群体的形成,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流浪儿童是一支不可ฝ忽视的犯罪后备军。”我国现如今提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部分流浪乞讨儿童被背后的不法分子控制,充当其牟利的工具,使得违法犯罪现象增多,严重威胁社会治安,扰乱社会法纪;同时,对于流浪乞讨儿童自身来说,他们所充当的角色,对其自身的身心健康已造成极大伤害,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他们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淡化,社会责任感减弱,也侧面造成了他们的性格缺陷。
由于大多数的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的程度偏低,他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使得他们很难有生活来源,也不具备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这些方面造成了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威胁和迫害。这也正是当下相当一部分流浪乞讨儿童呈现出职业乞丐,充当不法分子牟利工具的原因。所以,要从很本上解决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就必须使他们接受教育,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增强生存和劳动技能。
二、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
✄自国家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来,全国各级行政机关都开始有条不紊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行政救助,其中对流浪乞讨儿童的行政救助,日益成为救助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还仅限于对他们生活和安全保障两个方面,其受教育权的保护还没受到足够的重视,主要原因是行政部门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指导思想不够明确。
流浪乞讨儿童大多受胁迫控制,而且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基于此,我国政府目前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当地的行政部门将流浪乞讨儿童送到当地的救助中心进行救助,但是,救助中心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是临时的。从救助中心角度而言,对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保护,他们也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甚至有些救助中心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再者,救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教育水平和业务素质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也没有受过正规培训,即使他们注意到要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他们也很难提出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方法。
流浪乞讨儿童的不断出现,不仅使不良风气蔓延,犯罪现象增⌘多,严重威胁社会治安,,而且也对市容市貌造成严重影响,某种情况下还会削弱社会大众的同情心。但是行政部门对于发现的流浪乞讨儿童,普遍的做法也就是先为他们提供临时避所,帮助他们找寻家人,将他们送回家。可见,对于流浪乞讨儿童的教育问题没有长足的重视。所以在这种临时性救助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教育权是摆在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二)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政府职能有缺位现象 同时,就当前社会来看,真正因贫困、疾病或者其他原因而流浪乞讨的儿童并不多。在畸形物质欲望刺激下,大多数流浪乞讨儿童日益呈现出职业乞丐的现象,他们有着明显的地缘关系,类似的生活方式,强烈的群体归属感,而且他们其中的大多数受到一些不法分子的控制,作为其获利的工具。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但是我国行政机关有时对流浪乞讨儿童放任不管,有时对流浪乞讨儿童实行救助,但不对他们的教育权进行救助,这也意味着流浪乞讨儿童不能和其他正常儿童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一切儿童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不能因为他们是流浪乞讨儿童,而不保护他们和其他同龄儿童同样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如果忽视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那么只能理解为是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歧视,由此确定政府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责任至关重要。
三、完善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措施
(一)完善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措施
首先,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对流浪乞讨儿童实施救助的过程中,不仅要对流浪乞讨儿童的☃安全和生活两方面进行保障,更重要的是关注流浪乞讨儿童的教育问题,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虽然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单行法律法规,特别是在流浪乞讨儿童不能和广大儿童群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情况下,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在现行的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制度体系中,增加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因为无论在哪个国家,教育都要依靠政府的投入和支持。政府要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教育政策制定过程中确立公平平等的理念,并且在受教育权领域,应当实现教育资源的扶贫济弱的倾向,对弱势群体给予相应的特殊保护。因此,流浪乞讨儿童作为受教育权的弱势群体,有权要求政府提供帮助,清除他们在享有受教育权方面所存在的障碍。这也是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合理建构、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关键所在。
其次,行政机关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方面,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机关不仅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同时对侵犯儿童受教育权和强迫儿童乞讨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尤其是父母、学校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依法予以惩治。另一方面,有些行政机关忽视对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怠于行使本应积极运用的用来保障教育权的行政职权,致使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儿童平等享有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实现。对这种因为执法上的消极懈怠而不能有效履行政府保障公平教育职能的情况,政府就应当承担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最后,政府作为流浪乞讨儿童的最终监护者,还要为流浪乞讨儿童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本区域的行政机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当地流浪乞讨儿童的教育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为流浪乞讨儿童建立法律救助平台,帮助他们树立维权意识:当有侵害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的行为时,流浪乞讨儿童可向相关行政部门请求救助,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行政机关应帮助流浪乞讨儿童提供申诉途径。
(二)完善救助站保护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措施
救助站在救助流浪乞讨儿童的过程中,也要关注他们的教育问题。由于救助站的救助是临时性的,如果在救助过程中没有对他们进行教育,在短暂救助他们之后,他们还是可能会继续流浪乞讨。 其次,救助站在救助流浪乞讨儿童过程中,要采用适合流浪乞讨儿童心理特征的教育方法,有教无类的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日常行为、生活和学习施教,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ผ、人生观和价值观,用正确的教育思想指点他们,去除他们心中不良心理和养成的各种陋习。对于流浪乞讨儿童的教育,应着重培养他们的劳动生存技能,使他们得到救助后能更好的融入主流社会,如果有条件,还可以对流浪乞讨儿童以后有能力自主学习和继续深造的,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最后,要对救助站的成员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救助站要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首先其成员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和专业的技能。救助站既可以引进高素质人才或志愿者,也可以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只有经过专业训练,具备了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的工作人员,才能真正了解如何从根本上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对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救助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既需要国家通过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使行政部门对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实施行政救助拥有良好的法律基础,也需要各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各救助站在做好自己救助工作的同时竭力配合行政部门工作,把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行政救助工程落到实处,从本源上遏制问题,解决问题,使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