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并迅速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作为一种建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活动,国际电子商务脱离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融入了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仅拓展了信息交流渠道,扩大了交易面,还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成本支出,受到各国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国际电子商务给贸易活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更是在众多问题中脱颖而出。网络平台包罗万象,在这个平台里面,好坏参半、优劣相间,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面临比传统交易方式更大的风险,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纸化使消费者在交易中更加处于弱势地位。这些问题很可能演变为制约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鉴于此,笔者通过对这方面问题的了解,结合自己的思考,对国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浅谈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国际电子商务的特征
(一)全球性
国际电子商务作ฃ为一☿种国际交易活动,能够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活动,即实现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是一项具有国际化属性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二)便捷性
在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的环境中,商家和消费者不再受国家地域的限制,商家和客户之间能够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以非常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完成各种合法的交易活动,与此同时也可以提升商家对客户的服务质量。
(三)整体性
国际电子商务需要架构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上,但是其并没有完全依赖信息技术,而是将人工操作和电子技术融合,形成一个人力和信息平台不可分割的整体,以达到逐步规范交易流程的目的。
(四)协调性
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经过商家和客户之间的协调统一才能完成交易。同样的,国际电子商务交易也需要客户和商家以及其他服务方的通力协助。
二、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过程中的问题
1.商品信息不够真实完整和广告误导。商品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否得到保障。国际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主要是通过企业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也就是说网站信息是消费者了解商品的唯一渠道。然而,当前许多企业为了吸引顾客,只在网站上列出商品的部分信息或者夸大商品的使用功效,导致消费者所获得的商品信息虚假和不完整,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另外,广告宣传和推销能使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到某个产品,正因如此,网络广告开始被企业应用到国际电子商务中去,成为了企业打造商品品牌、推广产品的得力助手。然而误导消费者购买劣质商品等虚假广告也随之而来,因广告误导而产生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
2.交易安全问题。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能否获得安全保障将直接影响到该项交易活动的进行,可以说,安全问题是国际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关键。在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的环境下,消费者在收货之前无法见到商品实物,也就无法鉴别商品质量,因不合格的商品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案件已不罕见。同时,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通常采用的支付方式,然而,由于受到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以及其他网络隐患的影响,网络交易平台极易受到攻击甚至陷入瘫痪,这明显不利于电子支付方式的进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也面临着风险。
(二)立法问题
以上提及的国际电子商务的特征,决定了国际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传统的法律、法规已无法完成规范和约束该新型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立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涉及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立法,特别是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立法;电子商务信任环境立法,如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等。
以我国为例,我国目前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电子签名法虽然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维权的依据,但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事实。
(三)侵权纠纷存在管辖权争议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是通过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地来确定管辖权的,在实体商店交易中,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较易确定,但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国性和不确定性给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带来了新变化。消费者可以与任何国家的任何人进行交易,在交易活动中,任何一笔电子商务都有可能涉及到不同的几个国家和地区,侵权行为地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在传统的侵权行为地、当事人住所、国籍等因素能否适用于网络,是否应该设定新的连接点等问题上都存在争议,判例法国家和成文法国家都有着各自的规则。笔者了解到现存的理论就有第四国际空间理论、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理论、网址管辖基础理论、管辖相对论、最密切联系论等多种理论。
显然,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侵权纠纷给管辖权标准的确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三、国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战略性对策
(一)各国立法者制定与完善本国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各国立法机关应先从本国法律入手,出台单行法规或对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进行全面修订,增添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以我国为例,可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借鉴国际上已有的相关立法,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等。
1.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和主体资格认证。各国应制定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企业网站的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的构建、网络商城的开设以及运营等实行强制登记许可制度,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国籍、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电子签章、电子合同。各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以及电子合同的形式及效力问题。针对在网页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应当强化经营者的诚信义务,通过立法要求经营者在电子合同中必°须详尽、如实地写明产品产地、使用说明、售后服务说明、违约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同时应当严格限制电子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如经营者写明自己可以不告知消费者而自行变更条款内容),否则将阻碍交易公平。
3.电子支付的制度。电子支付方式始终是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要付款方式,必须着力于解决电子支付方式的确认和规范问题,逐步制定科学的支付制度和标准,有效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以及解决电子支付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数据窃取等问题,以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4.完善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权利。(1)隐私权。企业在与消费者交易中还会得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在物理空间中就容易被不法利用,网络空间给信息的泄露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对此应通过立法增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2)退换货权。目前许多国家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商品并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力,被称为 冷却期①,但对于通过网络平台交易的商品而言,存在消费者拆装后商家不能当场确认能否退换货的问题,是否规定冷却期值得商榷。
5.引入第三方担保和评价机制。各国应根据自身国情,建立从事信誉评价的权威机构,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更能体现权威性和中立性(如消费者协会、中立方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能够对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的商誉评价做出权威和公正的评价。此机制可以保证信用评价体系的可信度,防止出现恶意评价及互换好ค评等情况的发生,以便本国和他国消费者对企业的信誉进行识别。
6.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在交易中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国际网络平台交易更是对其不利,其搜集证据困难、举证能力有限。各国应结合自身国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유,将电子商务侵权纠纷纳入举证责任倒置中。
(二)协调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1.必要性。国际电子商务案件具有无国界的特点,因此依靠单个国家的力量是无法彻底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②。所以当我们需要建立自己的互联网管辖权的时候,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缔结一系列的国际条约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冲突,但是完整体系的构建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在体系完全形成之前,协调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十分必要的。
2.原则。在国际礼让、国际合作等基本原则下,协议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当前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跨国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最普遍使用的原则。(1)根据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符合国际交易主体的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商事交易的客观要求。(2)互联网交易的全球性和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管辖因素的范围,一个交易行为可能被多个国家的法院确认管辖权,因此考虑到法院的工作量、判决的可执行性、诉讼的便利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因素,受诉法院可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对某一案件的管辖,这样更能高效地分配国际事务、维护国际交易的完整性。
(三)各国执法者加大执法力度
1. 改善监管方式。由于国际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和隐蔽性,各国的工商行政机关应当引进先进的监管设备,优化监管策略,改善监管方式,兼顾传统市场和电子商务市场,建立覆盖全国范围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以便及时、有效地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广告误导、虚假信息等进行严肃查处。
2.各部门协同合作。由于国际电子商务的全球性,需要各国工商部门协同税务、海关等部门共同协作,把执法落实到实处。
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活动的进行必须依靠具备现代化执法能力的执法人才,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见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网络环境下做好国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核心所在。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尽快掌握系统化的网络实践技能,主动适应工作方式的转变。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给商务交易活动带来了便捷、高效,以及推动国际电子商务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从长远发展的利益来看,只有加强国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合理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够保证消费者对国际电子商务的信心,进而推动国际电子商务良性循环。
注释:
①陈默.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14,15(3).
②袁海龙.我国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现状及完善构想.绵阳师范学院学院学报.201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