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问题研究

时间:2024-09-20 15:07:0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之趋势,知识产权犯罪越来越受到关注。虽然在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对知识产权四大领域的犯罪进行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对日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进行惩治,并且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签订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之间相差甚远,所以,本文主要是为了找出现有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矛盾之处,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以便为创建和谐的知识产权犯罪体系提供借鉴意义。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界定

目前,我国许多刑法学者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概念进行了不同的研究。西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博士李金声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不顾知识产权管理法规的规定,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达到盈利或者实现非法利益的目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高晓莹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行为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允许,利用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北京大学陈兴良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行为人忽视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实现自己的盈利,非法所得数ฟ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综上,笔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于知识产权法相违背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允许,非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侵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问题研究

(一)保护对象过于狭窄

2.我国刑法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专有权的保护还不够严谨。一些侵权行为,迫切需要被纳入到犯罪的行列中。如,我国刑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只是做了对假冒专利的处罚,而假冒专利只是侵犯专利行为中一种;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我国当前奉行商标注册保护原则,来保护注册的商标,但这个原则不能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而且我国目前的刑法,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处罚。

(二)罪名设置不够科学

1.刑事犯罪没有包括一些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①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没有征得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更换,并把其商标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进行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单单使得商标专用权无法正常行使,导致商标注册人不能依据自身商标从事竞争,获得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商品流通秩序。这种侵权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就不能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得商标管理制度无法正常推广。②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行为。这种非法销售复制品的行为,能够获得很大的利润,并对著作人的合法行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这种行为与非法销售侵害复制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等,但是还不能构成犯罪,这与罪行相当原则相违背。

2.设置简单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名。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类罪加以规定,并根据手段不同设置不同罪名。我国将侵犯商业秘密罪仅仅设置成了一个罪名,在揭示不同的行为主体、不同的行为方式在侵害同一商业秘密时,没有具体可以量化的差异,这样既违背了罪名设置最基本的原则,同事也罪刑相当的原则相违背,也在某种意义上失去了刑法的公正。

(三)罪状设计不够严谨

(一)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适当增设关于保护不同知识产权的规定。①增加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刑法规定。具体有两种:一是假冒植物新种罪,规定:行为人假冒已经被授权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生产,如果情节严重的,需要做出处罚;二是侵犯植物品种权罪,规定:没有征求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意见,私自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产品,如果情节十分严重的,做出严重处罚。②增加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刑法规定。我们建议刑法中应该增加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条款,指出,没有经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的允许,私自使用其软件的行为,如果情节十分严重,需要做出严重处罚。

2.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某些侵权行为进一步犯罪化,尽量使刑法典的规定与修订后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协调一致。具体设想是:现有的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仅仅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应该被撤销;不能把“专利侵权的刑法打击”仅仅限于假冒专利这一种定罪的情形;变更侵犯商标罪只限于“同一种商品上适用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

(二)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细化,充实细分罪种、罪案,对不同犯罪细节进行不同的认定

细化、充实有关犯罪的具体罪类有:①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把那些没有得到商标注册人允许,私自变更原商品商标,并将私自变更商标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并入形式调整范围,对严重侵犯商ฅ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刑事制裁;②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罪。其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情形类同,都侵犯了著作权,是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伤害,只是两者在侵权的手段选择上略有区别;③侵犯著作人身权罪。相比以上两个罪种,侵犯著作人身权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很有必要对其进行定性或定量的条款进行规定,并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严格设计罪状

1.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罪行认定要件,不管行为人是何目的,一旦其行为违范罪刑规定条款,情节严重,就要认定为犯罪。

2.完善商业秘密犯罪。第一,去掉商业秘密犯罪中关于过失罪过的形式;第二,对商业秘密犯罪进行细化,根据不同性质进行不同的处罚。①设立抢劫商业秘密罪,规定:以武力胁迫、暴力等类方法劫掠商业秘密ฃ,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对应处罚;②设立刺探商业秘密罪,规定:以利诱、盗窃、等类不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给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对应处罚;③设立泄露商业秘密罪,规定:对担有商业责任,有保密义务的商业主体,有意泄露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对应处罚;④设立恶意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罪,规定:通过不正当行为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披露或使用秘密,并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对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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