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时间:2024-12-25 02:54:2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现实与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

[摘 要]知识产权法典化的途径是近期学者所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通过对相关国家立法例的分析,结合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特点及我国的立法实际,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在制定民法典时不宜ღ将知识产权具体制度纳入其中,而应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来实现知识产权的法典化。

[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典化 民法典

一、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模式之一

除上述国家之外,俄罗斯、荷兰等国也都尝试了类似的做法,但尚未见成功。

笔者认为,我国在解决该问题之时,既应考虑到我国已有的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及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同时也应考虑到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特殊性,注意协调好知识产权制度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模式之二

既然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民法典中未获得立法者所期望的成功,那么,人们为什么仍然要孜孜不倦地尝试知识产权的法典化呢?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典化是法律系统化、体系化的要求。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在解释其编纂《学说汇纂》的动机和理由时曾经指出,“我们发觉我们全部的法规,好象是从罗马城建立以来,从罗慕洛斯时代以来的法规都传给了我们,这所有的法规的如此的混乱,这种状态漫无边际,已经超出了人的能力范围。”[4]所以,法律法典化后可以使法律系统化,使其“结构严谨并富有表达力。”[5]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已不下十余件,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十分庞杂、零乱,其规范有进一步修改的必要。例如,我国目前尽管已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但这些法规仅为行政规范,其权威性不及法律,且其内容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尽管我国早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6条就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隔多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仍未制定出来,所以,在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过✔程中对法律的不足进行适当的修改,正是一个不错的时机。

其次,知识产权的制度的法典化是解决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内在矛盾的一种理性选择。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频频发生,如有人将他人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而商号的管理机构与商标的管理机构并不相同,且商号的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又相差甚远,因此二者之间常常发生权利的冲突。还有一些知识产品如外观设计既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又有可能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还有可能注册为图形商标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各部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标准又不相同,因而会造成保护上的差异。[6]

因此,在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进程中,人们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上述矛盾,如将商号的管理机构与商标的管理机构相统一,制定合理的规范来解决知识产品的重叠保护问题。

注释:

[2]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C]的《前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6]李明德:《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J],载《郑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5期。

[7]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C],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页。

[8]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C],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页。

[9]吴汉东教授于2002年9月27日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讲座时曾指出可在知识产权法典中规定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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