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中亚石油合作的法律机制
位于中东与亚太之间的地区被称为中亚地区,中亚通常是指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在对中亚地区经济、政治进行研究时,很多国家学者习惯上将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也列入中亚探讨范围。中国与中亚的石油合作在20世纪90年代末就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上迈出了积极的步伐,即鼓励它们加大对中亚的石油投资,积极参与中亚石油生产和经营,并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中亚石油实现中国⌘石油工业的跨国经营的宏伟构想,为发展外向型石油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随着科技的进步,中亚石油的蕴藏将不断被发现,这是目前石油勘探的规律,就像中东地区在50年代已经探明的石油储量是1000亿桶,到2000年石油勘探技术进一步成熟的时候,已探明石油储量增加到6400亿桶。西方国家对中亚石油开发投入了巨大精力,不会因为厉害的法律地位,或者因为顾忌俄罗斯与伊朗而放弃对中亚石油的开发。此外,随着中亚地区的政局和经济稳定,中亚石油开发也趋于稳定。
1中国与中亚石油合作的现状
中亚是全球能源的心脏地带,而中亚五国与我国的共同边界长度为3300公里,加强与中亚的石油合作有利于实现中亚作为中国未来加油站的目标,更加确保我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与中亚有油气资源的合作,主要合作项目有技术劳务服务、管道建设、设备供应和油气田开发。中国与哈萨克斯坦于1997年签署油气合作协议,按照协议乌津油田和阿克纠宾斯克油田由中国公司开采,并由中国出资修建输油管道,管道起点为乌津,终点为阿拉山口,全长3000公里。同年6月,哈萨克斯坦向中国出售了阿克纠宾斯克公司60.03%的股份。2003年6月,哈方又向中国出售了该公司25%的股份,从而中国以85.6%的股份接管了阿克纠宾斯克油气公司,接管后,该公司原有产量逐年增长,为中国盈利很多。2003年中国又以100%的股权控制了哈萨克斯坦的北部♀扎奇油田,该油田每年可向中国输送4000万吨原油。2004年,中石化购买了卐里海田吉兹地区油田50%的股份。2005年哈萨克斯坦石油公司被中油国际全资收购,使得中哈石油合作更加紧密。
中哈原油管道首段于2002年初开工建设,于2003年3月投入运营,全长448公里,由初期输油能力600万吨逐渐达到了1500万吨。同年6月,中石油和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股份公司签署了肯基亚克一独山子输油管道建设协议,全长2584公里。年输油能力2000万吨。一期工程已经建成,二期工程已于2009年7月11日投产。我国已经正式开始建设中国与土库曼斯坦输气管线,该管线一直修到中国的东海岸,可实现与西气东输工程的对接,提供了更加充足的气源。
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亚国家也逐渐看重与中国的石油合作。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立,成员国包括中、俄、塔、吉、乌、哈六国。该组织的成立更加推进了成员国之间包括能源领域在内的一系列合作。中国与中亚的石油合作正全面展开,但相比中亚的石油储量,合作规模还需进一步加大。在与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持续稳定的合作外,积极开展与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石油合作。无论在地缘政治上,还是经济互补上中国与中亚都有共同需求。所以,中国与中亚石油合作会有更大的空间。
2中国能源战略与中亚能源战略的契合
中亚各国能源资源丰富,但因中亚各国均为内陆国家,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无法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因此,能源富国是中亚各国一贯的强国政策。除了向外寻求开发国内油气资源所需的资金与技术保障外,对于掌握可靠的能源销售市场,建设新的能源输送通道也有极大的兴趣。而中国是中亚的近邻,中国对石油需求又比较大,并且中国目前的石油勘探与开采技术较为先进,可为中亚各国发展石油工业提供技术支持。此外,中国有雄厚的资金支持。所以,中亚各国均认为中国是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市场,在石油开采技术和资金方面又可以得到中国的帮助,彼此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有良好的互补优势。中国和中亚各国在能源上的差异,更加证明了双方在能源合作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建立与中亚相连接的战略通道具有重大意义。
由现在的情势分析,中国与中亚具有更广阔的能源合作前景。在中国与中亚各国解决领土间题后,双方能源合作更是进一步加强,而且双方在能源合作的基础上可开展其他领域的合作。目前已具备了双方稳步持续开展能源合作的有利条件。首先,中国与中亚地缘政治相近,部分人文条件相同,为中国与中亚各国能源合作创造了天然条件;其次,中亚迫切希望加大能源开发与中国急剧上升的能源需求形成互补;最后,上海合作组织的建立对打击三股势力维护地区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进而使得ธ中国与中亚的能源合作能够在良好稳定的大环境下开展。
3中国与中亚石油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
中国与中亚国家全面进行经贸往来的固定机制源于自1991年开始的乌鲁木齐对外经贸洽谈会。由于中国新疆地区与中亚各国无论在地缘政治还是人文、历史、文化等方面都有很多共同点,因此在中亚石油市场的竞争力较美国、日本等国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都加强了中国与中亚国家的经贸往来,特别是在石油合作方面,中国与中亚具有广阔前景,同时彼此石油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尤为重要。
中国与中亚石油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需遵循石油安全原则、和平解决能源争端原则、非歧视原则以及过境自由原则。首先,石油安全是石油合作双方良好互动的保障,无论是作为石油进口国的中国还是石油出口国的中亚减少、防止能源事故,避免运输过程的风险是法律机制建立的目的;其次,中国与中亚能源合作过程中出现争端间题可采取外交、经济、法律等和平手段解决,最大程度发挥法律机制的作用;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应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待遇三个层次体现非歧视原则;最后,中国与中亚的石油合作必然需要安全有保障的运输通道,而过境自由和无害通过原则的法律机制,在不损害过境国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确保降低运输成本,保障运输安全。
中国与中亚国家石油合作主要是通过海外直接投资和石油工业产品分利两种方式进行。中国通常采用跨国并购的海外投资方式,通过购买股份,在当地建立中方拥有控股权的石油企业。而多边国际条约成为中国与中亚国家石油合作的法律基础。中国与中亚♂五国的石油合作是在上海合作组织背景下签订的政府间合作协议成为基础性法律文件。譬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变经贸合作纲要》是中国与成员国签订的政府间协议,其中包括了能源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各成员国均具有法律效力。除政府间协议外还有企业间协议都是双方石油合作的法律依据。近年来,中国与中亚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有: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署的《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塔苏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阿拉山口原油管道建设基本原则协议》、《关于共同开展哈萨克斯坦中国原油管道分段投资论证研究的协议》、《关于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油气领域全面合作的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的合作协议》、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签署的协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建设和运营中乌天然气管道的原则协议》;中国与土库曼斯坦签署的协议有《关于实施中土天然气管道项目和土库曼斯坦向中国出售天然气总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联合声明》、《中土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此外中国与中亚五国签订了双边的《投资保护协定》。作为中国与中亚石油合作法律依据的这些政府间协议与企业间的协议体现了中国与中亚石油合作法律机制的现状。
此外,中亚各国国内有关能源合作的法律法规也是中国与中亚石油合作法律机制建立的一部分。中国对中亚各国能源的直接投资需要按照各国国内法规范执行,哈萨克斯坦制定的国内法中《投资法》、《石油法》、《天然气法》、《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外来能源投资企业起到促进和规范的双重作用。但由于哈萨克斯坦国内政治原因,法律法规修改频率高,如果投资者不能及时做出调整很容易受到损失。如不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稳定性差的法律体系也会影响到投资企业的利益和投资信心。2005年对《矿产法》进行修改后,其中规定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绝向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的企业发放许可证。与此同时,对于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以及可能对该企业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股份或者开发权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的修改规定让很多准备投资哈国矿业的外资企业退出哈国市场。还有《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曾分别在2004年、2005年和2007年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但修改宗旨都是加强国家对包括石油在内的能源的控制,以保护本国战略资源,达到利益最大化。在 2007年修改的本版中规定:被修改法自正式颁布之日生效,并对以前签订的开采合同或者联合勘探和开采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有效力。哈国通过对法律的修改和补充来扩大对已经签署合同的控制力。
目前,中国与中亚各国石油合作法律机制的建立情况主要是上述的政府间和企业间的协议,以及各国国内法。国际惯例也可以作为调整中国与中亚各国石油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间题。
不断深化和发展的中国与中亚石油合作必然出现一些纠纷和争端,健全完备的法律机制强有力地保障了彼此合作。中国与中亚石油合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机制的建立。随着上海合作组织的逐渐成熟,作为成员国的中国、中亚五国和俄罗斯的共同努力,中国与中亚的石油合作在完善的法律机制下必然迎来更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