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历史的必然还是偶然?
这几天¿,估计大家的朋友圈都被各种彩虹色的新闻刷屏了吧?虽然美国不是第一个宣布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但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却让这个超级大国迈出了巨大一步,对于各国彩虹人群的意义都非常重要。毫无疑问,它将会和联邦法院诸多著名的判决一样被载入史册,为后世的历史、法律研究者所津津乐道。
然而,同样是这个判决,又多少显得有些无奈:5:4的投票结果,意味着只要5位大法官中仅需一人改变主意,判决就会截然不同。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阁下的异议意见,也表明了至少有一部分美国人是反对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因此,一个问题就值得拿来思考一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让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裁决,究竟是历史的必然呢,还是几位大法官一时兴起的偶然选择?
何为婚姻?
要讨论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就是“婚姻是什么”。而这一问题,也正是这次争议的焦点。
在这次判决书中,大法官们以相当诗性的语言给出了定义:“没有一种结合比婚姻更加深刻,因为婚姻象征了对爱情忠贞、奉献、牺牲和家庭的最高理想。通过组建婚姻关系,两人都比曾经的自己更加伟大,就像本案中的一些请愿者所证明的一样,婚姻象征着一份甚至超越死亡的永恒的爱。婚姻的本质是,通过双方持久的纽带,两个人能够一起找到其他类型的自由,比如表达,亲密还有精神上的。无论他们的性取向如何,这些对于所有的人都是合适的。说这些男人和女人们不尊重婚姻的意义,将是一种误解。相反,他们的情缘表示了他们不仅真的尊重婚姻,更尊重到渴望寻求婚姻来获得自身的圆满。他们的愿望不应该被责难,而使他们孤独终老,或被人类文明最古老的制度排斥在外。他们向法律寻求平等的尊严,而宪法也赋予他们这份权利。”
相反,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对于“婚姻”则有截然不同的理解,他抨击说,“最高院宣布超过半数州的婚姻法无效,强制性地改变了一个数百万年来形成人类社会基础的社会制度,一个南非布须曼人,中国汉人,迦太基人,阿兹特克人通行的社会制度。我们到底把自己当成谁了?”
那么,让我们回溯历史长河,看看婚姻之于人类社会,究竟经历过怎样的流变?
通说认为,在上古时期普遍存在着一种“抢婚”的传统,或者用更直白的话说就是强奸和绑架:青年男子带上几个伙伴,将其他部族的漂亮女子用暴力掳走,然后强迫其成为自己的妻子。这种传统,在今天的绝大多数地区已经荡然无存,但在希腊神话中还能见到其遗迹(比如冥王哈迪斯抢走了普洛塞庇娜);而在罕见的情况下,比如“伊斯兰国”(IS)控制下的地区,依然有将异族女子抢来作为战利品分配的恶习。
此外,历史上有许多地区的婚姻在伴侣人数上是不平等的:男子可以和多名女子同时缔结婚约(如我国古代的妻妾制度),而女子则无一例外被规定只能对一名男子忠诚,如果稍有出轨行为则会遭到残酷的惩罚,甚至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人为的限制其日常活动的范围(如裹小脚、戴面纱等等);一些地区甚至认为女子可以被作为遗产而在兄弟间进行继承,认为丈夫死后女子有殉葬的道德义务,彻底的物化了女性。
不仅结婚如此,离婚也经历了各种奇怪的历程。在欧洲的一些地区,曾经明确禁止离婚,因为按照宗教上的解释,“神作之和,人不得离之”,所以不得不搞出了“分居”这种变通的模式。而在中国,离婚的权力仅限于男方所有,所谓的“七出”赋予了男性相当大的特权,即便是以“三不去”加以抗衡,也改变不了婚姻中女性一方的实质性弱势地位。
直到进入了20世纪,这些不合理的规定才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渐渐消除,当事男女双方被赋予了婚姻自主权,只需要听从自己内心的召唤,无需再获得其他人的认可就能决定结婚和离婚,让婚姻复归于人性的范畴,剥离了附丽其上的宗教、宗族和阶层的内容。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压根就不存在着一种跨越了时空、伴随着人类文明史而历久不衰的婚姻制度。相反,正是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人类不断地摸索着最适合自身、最能体现个人主体意志的婚姻制度,让婚姻服务于人,而非让人类充当婚姻制度的演员。
从这个意义上说,罗伯茨大法官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人类的婚姻制度一直没有停止过演进。即便是✪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也充当了这种演进中的助推器,如著名的“弗吉尼亚州诉洛文案”(当时弗吉尼亚州的法律禁止黑人和白人结婚,否则视为犯罪行为;联邦最高法院于1958年做出裁决,认定该法律无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此,当现有的法律并不能符合民众的期待,不再体现民众的意志时,完全应该对其做出修订,比如同性婚姻合法性的问题;而本次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正是回应了民众的呼吁,所谓正当其时,并非5位大法官个人意志专断的结果。
实际上,美国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经过了漫长的争取,包括一系列的诉讼与裁决。更重要的是,许许多✄多公众人物的表态,对于同性婚姻的正当性、合理性有了极大的帮助。曾几何时,同性性行为被视为一种犯罪,或是一种精神上的疾病,即便是将其非罪化之后,它依然被视为是一种不名誉的、见不得光的行为,至少听起来没有异性性行为那么顺理成章、理所应当。 但是,随着一个个公众人物的出柜,社会舆论也开始了潜移默化的转变,渐渐地发现了同性性行为并没有那么罕见,不那么古怪,更没有必要将其妖魔化。比如社交媒体“脸谱”的联合创始人克里斯・休斯,CNN名嘴安德森・库珀、“甘道夫”的扮演者伊恩以及苹果公司的现任老大库克,他们公开了自己的性取向,不仅获得了公众的尊重与支持,也一次次地抨击着“同性婚姻不受祝福”的坚冰,给彩虹群体做出了榜样,让更多的同志坦白自己的取向,使得美国社会也开始正视这个并不算很小众群体的合理诉求,最终形成了一股势不可挡的洪流。
回想一下,从图灵到劳伦斯,无论最终的判决是否有利于彩虹人群,对于公众而言都是一个讨论与思考的契机,渐渐地产生了从“同性性行为并不应该为法律谴责”到“同性婚姻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的跃迁,为今日的法律裁决打下了坚实的民意基础。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对于同性婚姻的合理认识也是如此。当美国的同志群体在兴奋的挥舞彩虹旗时,似乎不应该忘记这些为了争取同性婚姻合法化而付出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联邦法院的判决也不像是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水到渠成、顺应民意的结果。
该不该管?
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反对该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此事根本不该由最高法院接手,而应该由立法者――也就是美国国会,通过修改、制定法律的做法加以解决,这个判决实质上是越权了。
在美国的法制史上,“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家喻户晓,从中不难看出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自身权力的谨慎和谦虚,轻易不愿代替国会和总统作出裁决。然而,众所周知的是,美国的立法程序相当冗长,往往还受制于两党意见的分歧而久拖不决,一个法案从酝酿到总统签署,花个几年时间是相当正常的事情。
但是,美国同性婚姻合法性的问题却已经是迫在眉睫,没时间再等下去了。美国已经出现过同性伴侣因为不能继承遗产而入禀法院的案例,更多的彩虹团体还在遭遇着人身、财产上的歧视待遇(如不能以配偶身份获得绿卡,不能在缴税时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扣除等等),让他们继续等待遥遥无期的国会立法,似乎太过残忍。“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从这一点上说,美国联邦法院担负起修正法律规定的重任是最佳的选择。
再者,联邦最高法院在历史上多次举起社会变革的大旗,在诸如消除种族隔离、保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保护爆料者的身份安全等等重大事件上,都起到了鸣笛的作用并且得到了历史的肯定与赞许。尽管的确有超越立法机关权力的可能,但总体效果依然是非常正面的。
所谓当仁不让,让联邦最高法院来充当改革的破冰船,并无不妥。
从媒体的反馈上看,目前美国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民众,对于这个判决都是相当赞赏的,无论是同性恋群体还是异性恋群体。
但是,这一判决也还是遭到了一些批评的声音,不仅来自认为“同性婚姻有违传统价值观”的保守派群体,也来自观念更为超前的新兴人类们。
具体而言,在本判决书中,多数派的大法官们的论证逻辑是:婚姻是具有各种美好的价值的;同性婚姻并不会妨碍这些价值实现;彩虹人群也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婚姻价值,所以同性婚姻应☮当合法化。这种逻辑本身并无漏洞,从理论的角度论证了改判决的依据与价值观。
然而,这样一来,实质上就隐含的否定了另一个小众的群体:单身者和不婚人士。
正如“和谁结婚”是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一样,“要不要结婚”当☢然也是每个社会成员得自主决定的事情,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在这个判决书中,用华丽而热情的语言讴歌了婚姻的价值,全然不提婚姻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家庭内吵架甚至家庭暴力、个人时间碎片化与职业机会的损失、个人生活习惯的被迫改变等等),实际上还是将价值观强加于人,只不过是从“一男一女才能结婚”变成了“无论是男是女,都应该结婚”,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实际上,随着时代的进步,婚姻的社会职能一直在被弱化。比如,我们不再认为男女双方应当承担不同的家庭职能(男主外女主内),不再认为婚姻就应该产生下一代,也不再把不婚人士视为怪物。但是,不知不觉中,社会舆论对于他们依然存在着深深的敌意,甚至连他们自己都有一种隐藏的自卑――恰好就像是当年的彩虹人群所遭遇的歧视。“女汉子”、“剩女”和自嘲时的“单身狗”,这些称谓都反映了这种价值取向。在本次判决书公布之后,似乎更会为这种歧视暗暗添上一段背书,这是一种很不好的暗示。
从整体上看,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顺应了民众的呼声,也代表了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并非仅是机缘巧合的产物。当然,它背后的说理逻辑未必那么严密和完美,但这一步对于彩虹群体、对于公民权利的平等都有着相当积极的作用,更是让“人”的自主选择成为了婚姻最重要的基石,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展望未来,相信会有更多的国家对同性婚姻问题展开严肃的讨论,基于本国的社会发展实际而做出解答,让婚姻的价值复归于人性和感情,让每一位民众的正当权益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与祝福,让彩虹旗更加骄傲地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