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儒家主要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

时间:2024-12-26 04:17:4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以孔丘为代表的先秦儒家从“礼治”、“德治”和“人治”三个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治理国家的法律思想和主张,对中国封建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研究他们的法律思想并客观地进行评价,推陈出新,其中积极的思想主张对当代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先秦儒家;礼治;德治;人治

距今2000多年的春秋战国,社会处于大变革时期,传统的神权和宗法思想观念已不能完全适应时势,不同阶层、不同阶级的思想家站在自己的地位和立场提出不同的看法和认识,由此产生了各种思想流派,如儒、法、道、墨等,史上称之为“百家争鸣”,其中儒家是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其中一个学派。“儒”,原本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由于当时有个叫孔丘的人长期招收门生,以相礼为业,传授知识,很快成为“儒”中的突出代表人物,后人把孔丘创立的学派称为儒家,儒家代表着当时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利益。以孔丘为创始者的先秦儒家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礼治”、“德治”和“人治”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分析研究以孔丘为代表的先秦儒家的丰富法律思想,在此基础上进行甑别和合理取舍仍具有⌚现实的作用和意义。孔丘法律思想以仁、礼为核心,其主要表现在:

一、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关于“仁”的学说,是孔丘思想的核心,也是他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在《论语》中,孔丘对仁有很多的解释,如“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孔丘把孝、悌、忠、信、恭、宽等他认为的一切美好的品格,全都涵盖在他的“仁”之中。他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最完美的人格。

最能表达孔丘“仁”的含义的还是“爱人”。孔丘的“仁者爱人“并不是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相反,他主张“爱有差等”。孔丘的“爱人”有亲疏之,必须从亲及疏,由远及远,首先必须爱自己的亲人,特别是父兄,他在伦理关系中强调孝、悌,这是周礼的“亲亲”原则在父子兄弟家庭伦理关系中的具体化。孔丘的“爱人” 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也不同,孔丘要求下级服从上级,不犯上作乱。孔丘的出发点是维护周礼的“尊尊”原则。孔丘的“爱人”有“君子”和“小人”之分,孔丘作为贵族的代表,他所说的“君子”是指当时的贵族,在孔丘看来,“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只有贵族们才有,而对劳动人民的爱则是和“使”联系在一起的。在《论语.阳货》中孔丘有曰 “惠则足以使人”,“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

二、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制度

在孔丘生活的年代,西周的礼已成过往,可是孔丘仍然竭力维护周礼,竭力倡导“礼治”,他所说的“礼”是指西周以来所形成的一整套礼节仪式、典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基本的内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当齐国的陈恒杀了齐简公时,孔丘“沐浴而朝,告于哀公曰:陈恒弑其君,请讨之”(《论语.宪问》)。严格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孔丘认为弑君行为是不可饶恕的。孔丘反对公布成文法,认为公布成文法严重破坏等级秩序。孔丘从维护周礼的立场出发,在诉讼制度方面,他认为父亲包庇儿子的罪行、儿子包庇父亲的罪行是一种美德,主张“父子相隐”,即其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为了维护周礼,孔丘还提出了“正名”的主张,所谓的“正名”就是以周礼为标 ﭢ准确定等级名分,以此来反对‘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现象。孔丘还对周礼提出损益主张,主要表现为把“仁”入“礼”,把二者结合起来,强调♥“礼”与“仁”的结合,从这一思想出发,孔丘反对暴政,认为“苛政猛于虎”,反对统治者向劳动人民横征暴敛,他强调“敬事而信,节约而爱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择可劳而劳之”。“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 论语.尧曰》)。从“礼”与“仁”的结合出发,孔丘反对周礼的人殉制,指出:“开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孟子.粱惠王上》) 。

孔丘维护向往周礼,强调“礼治”,反映了他思想的保守性,但是,孔丘认为周礼必须要修改。“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孔丘对周礼的有所损益表现在把“礼” 和“仁”二者结合,并在此基础上同情劳动人民,要求减轻剥削,反对横征暴敛,反对人殉,这是他积极的一面,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孔丘以“王道”统一天子的思想,对于后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统一法制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 思想

在国家治理方式上,孔丘极力提倡“德治”。“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论语.为政》)。以孔丘为代表的儒家在统治方法上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奴隶主贵族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下大夫”的思想和原则,认为“ 折民为刑”(《尚书.刑》),认为统治劳动人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是刑法,是暴力。孔丘则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他强调“德化”和“礼教 ”的作用,即“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礼记・经解》)。“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孔丘在提倡“德治”的同时并不放弃“刑”,而是 “德” “刑” 并用,只是二者相比较,他强调的是前者。在孔丘的法律思想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以德去刑 ” 和“无讼”思想,“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在孔丘看来,实行“德化”就可以“去刑”。“先教后刑”、 “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是孔丘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孔丘的“为政以德”,强调“德化”和“礼教” 的“德治ภ”思想,提倡“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的法律思想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但这些法律思想有很多合理内核,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借鉴作用。

四、“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

孔丘在提倡“人治”和“德治” 的同时,还主张“举贤才”,“先有司,赦小过,举贤才” (《论语.子路》),他认为只有“贤者”才能把国家治理好,“文武之政,不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这就是所谓的“人治”或者说“贤人政治”,孔丘的人治思想较之于周礼的“亲亲”原则即“任人唯亲”原则有进步意义,他还主张不分亲疏选拔人才,“近不失亲,远不失举,可谓义矣”(《左传・昭公十八年》)。

孔丘在他的“人治”思想中强调当权者必须是自己行为端正,当权者自己本身应该有德,他认为有道德的人当权,国家就有希望,无道德的人当权,国家就没有希望。“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子路》) 。孔丘提倡“人治”的同时并不是完全不要法律,但是法律的作用在孔丘看来很微小,国家的治理主要取决于当权者是否有德和是否贤明。

孔子作为儒学的创始者,在继承古代优秀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历史与现实的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构建起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论体系,奠定了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它以“仁”、“义”为基本内容,以伦理为本位,以人道为中心,高扬人本主义精神。孔丘的法律思想由“礼治”½ 、“德治” 和 “人治” 三个方面组成,这三个方面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他的法律理论学说对古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他主张的 “为国以礼”、“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等法律思想是成为秦汉以后的历代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孔丘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孟轲、荀况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影响了中国的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孔丘的法律思想是在中国本土形成的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思想,对于今天社会发展而言,这种思想仍有其现实意义,应在扬弃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孔丘的法律思想,尤其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仍有必要以孔丘法律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作为法律制定和制度建设的价值基础,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使两者更好地发挥其治理国家的功能,在不断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思想的同时,还要借鉴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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