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探究
[主题导引]2016年,随着媒体的关注,越来越多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被公众知晓,引发公众讨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在《刑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基础上,如何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罪,成为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迫切解决的难题。为此,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慈溪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这是我国首次关于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地方性探索,被称为中国版的“梅根法案”。
办法甫一公布,就引起社会的正反两方面的热议。肯定者认为,办法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于公众知晓性侵罪犯信息,做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起到关键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否定者则认为,对于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不但违反了一事二罚的基本原理,而且是一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毕竟公开他们的信息,不利于性侵罪犯回归社会。为正确解读慈溪办法,为完善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罪的建议,本期特邀高校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ฅ,围绕慈溪办法,开展专题研讨。
裘菊红检察官等认为,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性犯罪者心理一般具有成瘾性、性侵手段一般具有隐蔽性、性侵实施者一般为熟人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的上述情况下,借鉴美国关于强制登记性侵犯罪人员信息的梅根法案,引入慈溪的地方探索,尝试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我国运用国家亲权原则在少年司法制度上的探索与创新,有助于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创新发展。当然,对于慈溪办法的不足,我们应该从办法内容完整性、权限合法性、本土适应性、分层设计科学性等角度或细节进行完善,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性侵罪犯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和保障公众知情权。
姚建龙教授等慕樯苊拦“梅根法案”、英国“披露制”入手,带读者领略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性侵犯罪进行规制的模¡式。在当前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情形下,慈溪版“梅根法案”通过地方探索,在性侵犯罪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渠道、公开条件与西方的制度有所差异,在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兼顾了充♀分法律之间的协调,平衡保护了性侵罪犯和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针对质疑者关于慈溪办法可能违反“一事二罚原理”、侵犯“公民隐私权”、不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等质疑,姚建龙、刘昊认为,儿童权益是法律的高压线,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面前,性侵儿童罪犯的隐私利益应受到一定限制;同时,从社会保护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原则的平衡出发,国家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而社会公众对于性侵儿童罪犯存在排斥心理;性侵儿童罪犯再犯风险高、预防和矫治手段明显不足更从正反两个角度印证了慈溪办法的合理性。
从制度风险的角度웃出发,龙敏博士通过考量秩序与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认为社会规范与社会秩序之间,是互相影响的。秩序的变化,必然引发社会规范的更改;而社会规范的修订,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给秩序带来风险。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他们遭受性侵,这是公众最朴素的秩序需求,慈溪办法作为制度规范,其出台回应了公众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的秩序期待,这是规范的正面效果。然而,不应该否认慈溪办法作为规范可能引发的对性侵罪犯隐私权侵害、性侵被害人心理二次伤害等风险。而犯罪风险评估工具、相关的配套制度等其他合理实施机制均不完备,说明在实务上不具备信息公开的制度。由此,龙敏博士认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不宜操之过急。
针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慈溪办法并非唯一的地方探索。上海市检察机关早在2010年即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办理,通过专业化办案机制和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推动建立了办理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和一站式预防体系的上海模式。樊荣庆检察官等从“一站式”保护体系的基本特征、基本要求、体系设计等角度,具体介绍了上海未检部门多年来办理未成年任性侵案件的具体操作和流程。这对于推动构建我国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