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中洗钱犯罪概念之透析

时间:2024-12-26 23:20:00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概念则是人们将某事物区分于其他事物的特征进行高度概括或提炼出来的总结性语言,它是人们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总结而形成的。要想深入研究洗钱犯罪,首要任务则是准确界定和把握好洗钱犯罪的概念。

一、对现有洗钱犯罪概念的归总

但对于“洗钱犯罪”的概念来说,由于各国家、地区或组织的设定标准不同,形成了适合各国家、地区或组织实际情况的定义。专家学者们也分别从不同的着手点对洗钱犯罪进行剖析,真谓是“百家争鸣”。

(一)根据洗钱犯罪的范畴不同进行划分。

一是从最宏观层面进行剖析。持该立场的学者普遍认为,洗钱犯罪是“金融犯罪的上游犯罪和金融犯罪之和”的总称。此观点是从最广义的角度来进行剖析,它将各类洗钱活动之前通过系列犯罪而获得的非法收益的犯罪全部囊括进来,让上游犯罪成为洗钱犯罪范畴中的一部分。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不断更新,现阶段,持该立场的学者极为少数。

二是从宏观层面进行剖析。该观点则认为只要犯罪活动中涉及洗钱,犯罪的对象涉及非法资金收益,即只要与洗钱有关联的犯罪均可归为洗钱犯罪。它包括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贪污罪、贿赂犯罪等以洗钱为犯罪目的的犯罪。

三是从直接侵害金融管理秩序(法益)的层面进行剖析。该观点是从实践出发,将因为洗钱犯罪而影响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从其上游犯罪中剥离出来,并且不仅仅只围绕洗钱这一活动上展开,同时将以ว金融工具为载体的金融主体、金融交易或是金融行业均作为考量对象。

(二)根据洗钱犯罪的内在、外在形式来剖析。

一是表象说,即该学说的观点侧重于研究洗钱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应当以洗钱活动本身的行为价值进行考量。它认为,洗钱行为本身就是与社会经济生活相违背的活动,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同时也是刑事法律规范中加以规制的行为,即违反相关金融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有学者认为洗钱犯罪即是违反《金融管理法》的行♋为。

二是本质说,即该学说的观点侧重于研究洗钱犯罪的内在本质,也可以说是对洗钱行为结果进行价值判断的学说。此学说认为,洗钱行为严重危害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对法益的侵害并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此观点是从洗钱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方面来研究的。

三是犯罪概念运用说,即利用我国传统地规定犯罪的概念来界定洗钱犯罪行为。我国主要是从某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与当罚性来判别其是否符合我国刑法通说中的犯罪行为,所以该学说认为,洗钱犯罪是指违反了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管理秩序进行了侵害、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如有学者认为,洗钱活动应违反金融管理法的规定,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应依法追究刑责的行为。

关于如何界定洗钱犯罪,笔者归总出了学界对洗钱犯罪各种观点,目的就是通过不同观点撞击出的火花,科学地界定洗钱犯罪。因此,笔者将对上述各种学说或观点进行分析。

首先来分析根据洗钱犯罪范畴划分的几种学说:最宏观层面的观点和宏观层面的观点可以迅速将某行为是否为洗钱犯罪做出划分,但这两种观点无疑将洗钱犯罪的概念无限制地放大了,做出了只要和洗钱活动有关联的行为即为洗钱犯罪行为这一错误结论,虽然划分速度快,但并无实际研究意义。

再来讨论根据洗钱犯罪内在、外在形式划分的几种学说:首先,表象说可以让人们很直观地从形式上把握洗钱犯罪,但这是基于人们对各类金融法律规范的认识与把握之上的,人们又要通过自己的意识对法律规定加以理解和归纳,无形中产生了偏差。其次,本质说是抛开事物的表象,抓取事物本质,它可以帮助人们很好地把握洗钱犯罪的本质,但它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强的特点,人们并不好直观的理解与把握。最后,犯罪概念的运用说则很好地结合了事物的表象和事物的本质特点,既通过实践中各类洗钱犯罪表象揭露本质,又通过洗钱犯罪本质去应证实践中存在的各类洗钱犯罪问题。二者相互弥补各自缺点,发挥各自优势,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界定方式。

二、洗钱犯罪概念应具备的作用

把握好洗钱犯罪概念是为了更好地将其运用于市场经济与司法实践当中,我们并不是单纯地为了研究概念而研究概念,因此,我们必须先阐明科学的洗钱犯罪概念应☢具备的如下作用:

首先是揭示本质的作用,此作用能将洗钱犯罪特有的本质揭示出来,展现洗钱犯罪的独特性。利用该作用归纳总结出的概念可作为洗钱犯罪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一项准则之一,但该作用当然也避免不了一定的抽象性,把握难度较大。

其次是区别作用,运用此作用既可将洗钱犯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也可界定出洗钱犯罪的罪与非罪,还可界定出洗钱犯罪刑事违法与一般的普通罪行。

最后是法律规制作用,此作用主要用于洗钱罪在刑事司法运行中涉及的权力规制。通俗地说,就是司法机关在定性洗钱犯罪时,应该严格按照洗钱犯罪的概念进行,不可随意地将无罪行为或其他犯罪行为笼统地均定性为洗钱犯罪。

窃以为,笔者提出的以上三个作用,并不是要将洗钱犯罪概念作用无限制地放大,相反,这三个作用地提出缩小了洗钱犯罪概念运用的泛化现象。真正要把握好洗钱犯罪行为,还是必须依照刑法通说中的犯罪构成来衡量,毕竟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外在形式,概念只是更抽象、更概括地描述犯罪实质。只有通过以上的几个作用来审视界定洗钱犯罪时是否客观,反之,单从概念入手只会凭空推理,缺乏说服力。

三、对洗钱犯罪概念的厘定

基于以上对学界各类有关洗钱犯罪概念界定的分析,以及洗钱犯罪概念应具备的作用来看,厘定洗钱犯罪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洗钱犯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兴起而发展出来的,并非从来就存在的,它是经济犯罪中较为特殊的犯罪。如果我们将金融市场中只要涉及到洗钱行为的犯罪,均囊括为洗钱犯罪,这必将无限地放大了洗钱罪的外延。

其次,我国的金融市场与国外相比还不成熟且存在很大差距,不可将洗钱范畴做扩大处理,即认为凡是涉及到处理非法收益行为都定性为洗钱行为,这部分款项可能源于金融诈骗、挪用资金或贿赂等犯罪行为,此时,并不可单纯地定性为洗钱犯罪。

最后,就洗钱犯罪主体来说,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将洗钱犯罪主体明晰化。笔者认为大可没有明晰主体的必要,因为,洗钱犯罪除了有个人或单位直接参与,还因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许多金融中介机构、非金融机构都会参与到洗钱活动中来,其犯罪主体日渐复杂化,如果单纯地规定某一类主体为洗钱犯罪主体,是难以将其罗列完全的,我们也不必一一列举详尽。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洗钱犯罪行为是指在金融市场运行中,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或非法性,而实施的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重扰乱经济市场运行秩序,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利用“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生”这一构成要素,对洗钱♂犯罪的边界进行了限定,也就是说,只能在发生资金融通的金融市场进行的非法行为才可,发生在这个限定范围之外的各类行为应予以排除;利用“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重扰乱经济市场运行秩序”这两个构成要素分别来体现犯罪表现与犯罪程度的统一,最后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构成要素则是犯罪确信力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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