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探讨
摘 要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是社会问题中较为严峻的问题之一,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都不够成熟,所以对于未成年人不能实施严厉的刑事惩罚。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年满14周岁但又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目前只需要对八种犯罪实施负法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不负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及无释放可能的法律刑罚,这也是国际公约对未成年人的基本要求,因为我国是缔约国,所以必须要遵守其规定。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立法 刑事惩罚
作者简介:孟洪丽,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如何改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的现象。
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非常重视未成年犯罪的治理和防范,在新中国成立后到1979年才出台第一步刑法,并且这部刑法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确定了基本的大纲,其中明确规定了有关于未成年犯罪问题。回想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剥取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根本没有实际上的意义,而采取财产刑对于未成年人来讲起到教育改善未成年犯罪的作用也不是很大,并且这样也违背了刑法公平正义的初衷,因而也不适用执行财产刑。因此,应该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专门设定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刑法,并对未成年人所负犯罪责任的范围进行一定的调整,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力度适当的降低。
一、 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刑事立法有关于未成年部分的发展大概体现在下面四点:
(一) 有关于未成年人年龄的发展
想要确定未成年人犯罪责任范围的主要依据是刑事责任年龄,立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 负责任年龄立法的发展。相对负责年龄一共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对年龄的划分;另一方面是犯罪的范围。
相对负责的犯罪范围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立法的模式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之前都是采取列举的方式,之后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最后又变成了具体列举的方式,相对负责范围由小到大又由大到小。
3. 完全刑事责任的立法发展。负完全刑事责任我国有过两种规定,第一种是年满15周岁的青少年需要负完全刑事责任,这根据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刑法草案中。第二种是把年满16周岁的青少年规定为需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 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立法发展
(三) 未成年人刑罚立法的发展
(四)刑罚处置措施的立法发展
总体上来讲,我国刑罚处置措施的立法较为简单,新中国成立之初并没有具体针对非刑罚处置措施,只有笼统的规定,对其监护人实施严厉的警告,后又对不作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令进行管教,又考虑到监护人和父母不足以管教其未成年人,后又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
二、对未成年犯罪在刑事立法当中的不足和完善
(一)在立法的形式上不够严密
由于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针对未成年的犯罪,在刑事立法环节♀上一直是采用分散形式的立法体系。虽然这种立法方式具有很多的优点,操作和实施也较为简单,但如果从达到未成年犯罪的犯罪立法的角度去分析,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系还存在着非常明显的พ不足之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受到传统的刑法影响和制约,对于一部分未成年犯罪相关的规定在分散模式立法的体系中经常出现无法实施的状况,比如关于未成年在犯罪方面的立法核心点以及相关的政策等,在分散式的立法体系当中无法真正找到属于这一模式的位置。第二,立法的形式太过分散,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种形式不但很难达到充分实现成年人犯罪在形式立法中的功能,并且还不能将相关内容做到全面性的掌控,所以,我国通过分散模式来对成年人的犯罪进行刑事立法,单单依靠几个条文条例是很难达到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做到系统化和详细化,所以,针对这种情况,立法✔机关就不得不借助司法机关的相关解释或者是有效的判例等等,对相关的刑法以及条文条例进行有效 细化和针对性的补充。这种立法模式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是属于比较传统和原始的立法形式。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具体内容上的欠缺
虽然当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在立法方面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在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会采取宽严并施的态度,但是从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实际内容来看,其中仍然存在着严厉有余但是宽而不足的状况,这种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对未成年人犯罪还有可以实施无期徒刑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无期徒刑实属严格有余,因为未成年人毕竟年龄还非常小,其以后的可塑性非常大,比较容易改造。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即使在实际的执行中可以对其减刑或者是假释,但是最后的结果仍然会保持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种判刑对未成年在日后的改造是非常不利的。第二,对未成年人在非刑处罚方面的条例设置的太少。对非刑事处罚的合理运用,不但可以达到对未成年的教育,同时还可以提升刑罚的实际改造效果,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在日后的改造和发展。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依照相关的法律可以形成累犯。未成年犯罪因为其在身体和身心的发展方面都还不是十分的成熟,二次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万一青少年构成了累犯,遵循我国1997年所颁布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条例,未成年需要承担更加严重的后果。
三、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
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的一些不足以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来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改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
(一) 设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 ツ框架,想要针对性的设立未成年人刑法还比较困难。但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完整性,可以设定在刑法的法典中设立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因为可以讲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融合在一起,操作起来比较方便。还可以在刑法典中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处罚标准,有助于提升执法部门在执行该法律时的权威性,因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想要确定未成年人相对负责的犯罪范围必须要考虑犯罪是否严重,还要考虑立法是否明确。结合这几方面笔者认为该从以下几方面去完善我国相对负责的范围。第一,要明确相对负责人的犯罪罪名的性质,1997年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是罪名还是罪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后来又明确规定为罪行,但是从笔者的角度来看,为了使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应该规定为罪名,否则将无线扩大未成年人相对负责的范围。第二,适当调整未成年人相对负责的范围。可以将贩卖毒品从成年人相对负责中排除,同时适当的增加未成年人最近几年高发的犯罪行为。
(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降低惩罚力度
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并结合国外有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我国应该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立法的惩罚力度进行适当的降低。
本文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进行了分析和探讨,通过本文的分析和阐述我们还可以了解到,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剥取未成年人的政治权利根本没有实际上的意义,而采取财产刑对于未成年人来讲起到教育改善未成年犯罪的作用也不是很大,并且这样也违背了刑法公平正义的初衷,只有科学合理的设置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条例,这样才可以达到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