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12-27 06:42:53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 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防控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魏华,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概述

行贿犯罪档案俗称“行贿黑名单”,是指在某些贿赂犯罪比较严重的领域,由特定机关将行贿人名单收集,作为限制行贿人和相关单位从事某种领域工作的依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特定主体基于规定事项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特定对象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并根据查询结果,由特定主体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对象作出相应处置的行为。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发展历程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录入案件信息和提供查询服务。在录入案件信息方面,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对象包括受贿犯罪、受贿行为、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的案件信息。在提供查询服务方面,按照《规定》的内容,除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外,还适用于金融信贷资信审查;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行业管理、市场管理等有关资质、资格审查等,范围几乎涵盖所有领域。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根据申请开展查询工作,并出具被查询对象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反馈函。若被查询对象存在犯罪记录,则由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或是业主单位作出取消资格、降低信誉分、终止业务关系、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置。因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检察机关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建立与执法执纪、社会主(监)管部门之间共同预防贿赂犯罪的工作机制,有效形成预防大合力,提高监管力度和成效。二是在易发、高发贿赂犯罪的领域或环节设置了预测、防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贿赂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高市场准入、行业管理的门槛,达到惩治的效果,对贿赂犯罪形成威慑。三是有利于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具有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功能。通ฑ过潜移默化的方式使市场主体逐渐树立遵纪守法、抵制贿赂的诚信公正理念,从而更好地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录入问题

尽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录入系统包括受贿犯罪、受贿行为、行贿犯罪、行贿行为四个数据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有关行贿行为数据录入较少甚至为零的问题,导致行贿行为数据库形同虚设,出现查询漏洞。究其原因,一是受录入条件的限制。按照规定,系统录入的案件信息必须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然而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对行贿犯罪不予追诉,把行贿犯罪嫌疑人作为证人对待,以此达到追诉受贿犯罪的目的。 因此,尽管受贿犯罪案件可能涉及几个甚至十几个行贿人,但最终受到法律追责的却寥寥无几,导致相当一部分行贿犯罪未录入到查询系统中。二是刑法规定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就将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排除在检察机关查处范围之外。这种“合法”行贿行为在实践中占据一定的比重,具有现实危害性。这两种情况导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有关行贿行为数据少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削弱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威慑力,无法起到预防和减少行贿犯罪的重要作用。

(二)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适用及结果处置问题

根据《规定》第4条“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有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为了减少检察权的滥用,避免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不当干涉,检察机关只负责如实出具查询结果,不得介入对查询结果的处置。因而具体的处置权落在有关主(监)管部门、单位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查询结果处置规则,加之各部门、单位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视程度不同,存在查询结果的处置不统

一、不规范及约束力不强等问题。如有的部门、单位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结果置之不理,不作相应处理或者敷衍了事等现象,也存在着同一情况,不同部门、单位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置。

(三)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规避问题

实践中,一些有贿赂犯罪记录的企业往往会设法采取规避行为将自身从“行贿黑名单”中排除,避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带来的不利后果。“规避”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一是变更企业名称(有时则需要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于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取该变更信息,在进行查询时,输入新的企业名称显示不出行贿犯罪记录。二是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将有犯罪污点的企业注销并重新注册新的企业,以此掩饰存在犯罪记录的事实。三是借用资质。这一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借用资质又称为挂靠。由于挂靠方每次都是用不同的法人身份进行投标,因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对象就成了借用资质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从而挂靠方的行贿犯罪记录被隐藏。

(四)关于行贿犯罪行为人归正问题

《规定》第23条“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多次行贿的……多次行贿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也就是说,只要行贿犯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10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则其行贿犯罪信息除法定的例外情形外将不再对外提供查询。这样就给了行贿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具有重大的预防和挽救意义。但是,有关10年查询期限的规定存在“一刀切”的弊端。毕竟行贿犯罪在情节轻重、危害性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若规定相同的可查询期限显失公平,并且打击行贿人改过自新、正当经营的积极性,在规定期限内可能再次诱发犯罪。

三、 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建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受到上述问题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预期功效。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使其充分发挥自身重要作用。

(一)扩大录入对象范围,探索建立预警机制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部分行贿犯罪、行贿行为未录入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问题,应适当修改录入条件,扩大录入对象范围:一是达到立案标准而未被追诉的行贿犯罪。二是未达到立案标准但符合一定条件的行贿行为。第一种数据录入可以看作是对司法实践中打击行贿、受贿犯罪失衡的应激手段,将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行贿行为纳入到行贿黑名单中,使其为自身行为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起到增加其犯罪成本的遏制功效。第二种数据录入除了惩戒行贿行为外,也可用于内部统计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行贿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涉案金额累计为1万元,或者虽未达到1万元,向3人以上行贿等。在实践中存在单次行贿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但是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累计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由于这类行贿信息未及时收集,相应的行贿犯罪逃脱了法律制裁。因此,将此类行贿信息录入查询系统中,有利于数据的完整保留和延♂续,从而易于发现行贿犯罪线索,更利于打击行贿犯罪。同时,探索建立信息共享预警机制。加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内部信息的统计分析,将有关行贿数额巨大、行贿次数多、行贿对象多等严重行贿行为主动向重要部门、单位通报,提前进行预警提醒,再由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处置制度,对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二)建立配套机制,规范查询结果的处置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检察机关和执法执纪、有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共同努力,进行密切配合协作。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能够认识其重要价值作用,主动申请查询并重视对查询结果的处置,形成社会预防大合力。另一方面在各重点行业领域探索建立配套机制。以金融领域为例,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建立“廉洁准入机制”,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融入到信贷审批环节,制定相应的法规或其他措施,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等,并且对查询结果制定统一的处置标准如降低信用等级。通过统

一、规范、科学管理和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提高查询的约束力和有效性。

(三)建立制度破解“规避”查询行为

关于变更企业名称或设立新企业的规避行为。这两种方式主要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来规避查询。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工商管理局、公安机关联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互间的信息无缝对接,从而提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用性。如针对有关企业更名或是设立新的企业,可通过变更信息的共享,及时更改行贿犯罪档案中相关的信息资料,使查询结果能够反映案发后企业的变更情况,减少规避行为的发生。

关于借用资质规避查询的行为。由于挂靠人是以出借资质方的名义承揽工程,出借资质方也应当承担一定的审查责任。因此,可规定出借资质方采取事先要求挂靠人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等方式强化审查工作,否则将由出借资质方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必要时将出借资质方列入“行贿黑名单”作为处罚。

(四)细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

根据行贿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各种因素综合考量,对行贿犯罪及行贿行为档案查询期限进行明确划分,实现对犯罪归正者权利的保护。例如可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查询期限不得少于3年。以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为参照,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档案查询期限为3-5年;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案查询期限为5-10年;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档案查询期限为10年以上。针对严重行贿行为,可规定为自档案录入之日起查询期限为1-3年。

此外,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名称问题,随着受贿犯罪、受贿行为及行贿行为数据库的建立及有关数据信息的录入不断完善,应当变更行贿犯罪档案名称,否则可能会引起歧义,将查询范围误解为仅限于行贿犯罪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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