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履行司法审判职能审理新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1)论文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社会的和谐,没有农村社会的和谐,就没有中国社会的和谐。
而在最近几年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日益上升,由于我国法律对有些纠纷的处理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审理及其签订进行了讨论。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和谐 审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 农村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如何充分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我们该进一步提高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质量,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库区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国家和农民集体才具有土地所有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长期存在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将其归为债权.更多的学者主张将其归为物权。
由于物权具有支配权效力、优先权效力、请求权效力和追及权效力,位阶高、效力强,利于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克服当前存在的发包方和政府对农民权益的侵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是必然趋势,在《物权法》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被纳入了物权的范畴。
二、土 ☺地承包合同的审理
(1)以承包权抵押:认定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实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除了依法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为,如果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不支持 在有些地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盲目推行退耕还林或者规模化经营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此外,因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所以弃耕摞荒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经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给了他人,甚至业已承包经营多年。
(3)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应予支持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一个较为突出和复杂的问题,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
(4)私自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因此,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只要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他人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即为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做此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自主权,而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承包方的收益。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而言至关重要,一旦转让,在承包期内就无法再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不能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主权。据此, 《解释》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正确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纵观法院近年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致可归纳为三个类型:一是发包方起诉要求承包方支付承包费的,二是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三是因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多数村民起诉要求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的。就第三种类型来说,只要多数村民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发包方与第三人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法院几乎都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一旦确认无效,会引起局部的动荡,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这就要求农村基层干部要具备法律意识,依法订立土地承包合同。
那么怎样才能签订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呢?
其一,要正确理解订立承包合同的意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组织成员即农民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为了提高生产力,解决农民生活和致富问题,就要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让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自主进行生产经营,以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实现这一日标的具体方式就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此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是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承包经营关系的基石。
既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意义重大,就要求合同的当事人要学法、懂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签订合同,避免把签订承包合同变成社会不安定的导火索。
其二,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多数村民意志。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本集体成员均享有为原则,不管男女老幼,只要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就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另外还包括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法律要求前部分土地多实行平等分配,一人一份的承包原则进行承包,对后者可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其三,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特殊性。
一般合同强调的是意思表示的后果,只要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署即生效。而土地承包合同强调的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权,承包方案是否经民主议定,承包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仅凭发包方代表人和承包方的签署不足以认定合同的效力。
即使是公证的合同,如果仅公证合同签署的后果而不公证合同意思表示的过程,也不具有效力。因此,作为集体组织的负责人要有程序意识,不能忽略了承包的程序。
如果仅强调自己作为代表人的个人意志,而忽视全体成员的民主权利,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很可能被法院确认无效。 结束语: 农村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与城镇社会的和谐紧密相连,密不可分。面对当前中国社会的现状,它具有独特的艰巨性和现实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为此,我们该进一步提高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质量,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和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库区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