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在我国的发展
摘 要:平等权作为人权的重要部分,几十年以来有了巨大的发展与进步。从当初强调的形式平等发展到现在更加关注实质平等;由开始的司法、行政执法上的平等,逐步发展到立法上的平等。要求反对歧视、反对特权,同时允许合理差别对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相信今后的平等权也会有更大的发展。
关键词:平等权;发展;歧视;合理
1 从四部宪法看中国平等权的发展
1954年的中国,本质上属于阶级专政的时期,社会内部划分的主要还是依据阶级来进行,所以像公民、超越阶级等诸如此类的概念是社会的次要意义,不受社会关注与认可[3]。因此在这个时期,实现形✈式平等都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困难,当然就更不用说实质平等了,也就仅仅是在五四宪法的第八十五条中对平等权作出一些规定,而这些规定也大多是停留在纸面上而并没有进入人们的思想领域中。由此可见从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公民对于权利的意识有所增强,尤其是在与人权密切相关的平等权这个问题上更加注重,这也直接导致了平等权在宪法中的地位越发的重要,其内涵与外延也是越来越丰富,这一重大的变化 ت在选举法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2 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一)形式平等:相同情况相同对待--针对直接歧视
不论在何种历史时期、何种社会形态中,总是存在个体之间的差异,但差异的存在并不能影响社会给予每个个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形式平等是指: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给予相同的机会,在对待两个类似或者相同的情况时,除非存在正当合理的理由,否则不得出现不同的结果。
为了能够在政治上将封建等级的身份制度彻底消灭,建立形式平等是人格自由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形式平等的存在就是要♋求废除明显的歧视性的法律, 这也是十九世纪的黑人与妇女对形式平等广泛的追崇的原因,他们要求摆脱法律对他们在教育、就业选择上设置的限制[5],很显然黑人与妇女在当时就属于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而形式平等的出现则很好的维护他们的平等生存权。而在社会发展的今天,妇女俨然是一股推动社会发展的大力量,因此要求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人格尊严、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宪法第48条就规定了妇女在社会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通过这些一系列的规定,可以确定的是,今天的法律规定中妇女的平等权是多种多样的、受保障的,至少从形式上是如此,这也说明了平等权在我国不断的发展与前进。
亚里士多德关于平等的理念观是实质平等发展的根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它即纠正与补充了形式平等的不足之处,同时又是平等权的终极追求,毕竟有时不同对待比相同对待更为重要。现行宪法中在平等权的内涵里包括了一项:合理的差别对待。平等权的内涵并不是一味的要求一律平等,先前也提到过由于个体之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以及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有着不同文化历史,因此在对待某些特殊的问题上,我们采取的态度是可以有差别地对待,只要这个差别对待是合理的、能为大多数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就是符合平等权的要求。那么紧接着一个问题又出现,即我们如何认定这个的差别对待是合理的?我们评判的标准又是什么?的确不可否认一点,对于合理与不合理这个临界点我们是很难予以判断的。而目前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的优待政策正是很好的体现了合理的差别对待的表现形式。例如:宪法第66条的规定,以及现在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有较多的优惠政策,包括中考、高考的加分政策等等。这些都体现了国家为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友爱,而对少数民族采取了合理的差别对待,也正是因为少数民族的文化、历史、经济、地理等发展程度的不同,国家对其特殊照顾,从而保证少数民族的人民在社会上能够有相同的竞争力,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实质上的平等权。试想一下,如果我们依旧采取那种要求对每个人都以一套标准、一套准则的相同对待的方式,其实质上是对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的侵犯,因为形式平等认为只要给予了相同对待,就不存在歧视的问题。事实上为了实现多民族共同发展、多样化发展,尊重和保护各个民族文化的遗产,就不能忽视个人先天的不同与后天的差异,倘若仅仅是消极对待、采取只保障形式上的平等,难免会产生实质上不平等的现象;而实质平等与此恰好相反,实质平等的要求是从现象的结果开始去考虑,一切导致不平等结果的实践都应当对其质疑[9]。因此我们认为实质平等才是我们追寻平等权所最终要达到的高度,只有站在这样的高度上才会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平等权。
3 向立法平等的迈进
把平等这项权利写入法律文本是中国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新的思潮,而引起这种思潮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人们意识到不能单纯依赖司法与执法人员去实现平等权,先不考虑是否每个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本着这种遵循宪法法律的精神处理问题,即使能够,也会由于每个法律工作者的文化教育和思想观念存在不同、或是他们对于社会的现状也有各自的看法、亦或是有时所代表的利益阶层也不同,从而导致了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会产生不平等。这样在一个不平等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拿什么来衡量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公正、平等的?退一步来说就算司法与行政执法人员是平½等的对待公民的行为,其结果也往往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因而只有立法上的平等建立起来,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平等才能更好的贯彻实施。
4 对于平等权未来的展望
总的来说,平等权在我国的发展是迅猛的,公民对于平等的意识也开始不断的增强。为了使平等权以后的发展能够更加地顺利,笔者认为必须有一种机制是专门用来解决平等权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或发生的问题,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平等权的健康发展。这种机制就是构建平等权的立法保护,同时也是平等权在未来发展的重要环节,如何构建?笔者强调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11]。众所周知在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开创违宪审查制度的先河,之后欧洲各国鉴于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运作很好,也渐渐赋予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宪审查权,只是各国的情况有所区别,在德国称为"宪法法院",而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我国的台湾♛地区则称为"大法官会议",由这些机关负责违宪审查。鉴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良好实施,也考虑到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的职责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较好的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违宪审查亦未能进入司法领域,致使现实生活中大量的违反宪法和侵犯平等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和纠正。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增设一个宪法委员会,在这个宪法委员会中的委员都必须是专门研究法律制定与宪法实施的人才,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相关的违宪行为。成立宪法委员会既能很好的符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同时也能够有一个与最高权力机关相抗衡的宪法地位的机构,从而解决现今阶段存在的许多违宪问题。
相信随着人权的不断发展与前进,作为人权中极为重要的平等权也会随之不断发展与前进,对此我们要毫不犹豫的怀着坚定的信念。因为从司法平等、行政执法平等到立法上的平等;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每一步都在鉴证着我国平等权的发展。每一步都在肯定我国平等权的发展,每一步都在促进我国平等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