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农村“三资”监管机制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历来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易发多发领域。近年来,洛阳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扎实清理、完善监管机制、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运作”等具体要求,创新管理求突破,加强组织保机制,基本实现了全市农村“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的意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集体“三资”具有如下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三是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四是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目前洛阳市农村“三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县、乡对“三资”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县、乡干部认为“三资”管理情况复杂,直接触动农村基层少部分人的利益,不好管理,出力不讨好,因而不愿抓,懒得管;
(二)一些县ซ、乡干部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少,债务多,可管可不管,不愿过问或根本不去过问 ツ;
☠ (三)农村“三资”管理的专业力量比较薄弱,基层财会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又疏于业务培训,与农村“三资”管理的复杂性不相匹配;
(四)农村财会人员变动频繁,会计交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造成“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各项制度,促进“三资”管理规范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支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必须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2、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要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3、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制度。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在银行为各村开设账户,进行核算管理,除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可在银行设立专户外,其他资金管理一律实行一村一账户。
4、票据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结算业务除税票外,必须使用统一的内部结算凭证,严禁白条抵库™。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并将核实情况予以公布。
2、资产台账制度。“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投、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村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处置要实行招投标,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提前三天向村民告知,实行公开竞价,同时履行民主程序。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公开一次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自愿登记薄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2、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研究商定招标方案,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实行公开竞价。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