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是档案信息服务模式构建的保障
制度的制定是为了避免混乱的出现。当制度得以运行后,被约束人对于自身恰当的、基本的、有意义的行为就有了共同的理解。尤其是制度持久运行后,就会内化为人固有的行为模式,使人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因此,制度对于模式构建的作用至关重要。档案信息服务制度是档案信息服务模式构建的第一推动力,它不仅包括档案信息服务监督制度还涉及档案鉴定制度、档案信息公开制度等直接影响档案信息服务的各方面制度,它们共同构筑起档案信息服务模式的保障体系。
1完善档案信息服务监督制度
档案法律监督一般包括三方面: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客体和监督的内容。从监督主体来看,法律监督体系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ผ大系统。国家监督中ถ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三大监督主体的制约性大,有着强制性的法定性监督效果。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对档案法制工作带来重大影响。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人治思想影响和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发展一度缓慢,尽管改革开放后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加强,但社会法制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活动不广,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监督的效果与影响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从监督客体来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过去的档案法制监督是“外向型”的监督,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档案行政机构和同级的档案馆和档案室等业务机构有监督关系,但对这些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自身的监督却很薄弱,仅仅依靠党组织和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监督是不够的。从监督内容来看,监督应由表层向里层深化。即对档案工作活动的全程合法性进行方方面面的监督,既要有守法监督,也要有执法监督,还要有立法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完善的监督环境,全面、有力地促进档✯案法制工作向前发展,档案服务工作的制度健全才能得到保障。
此外,还要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监督机构的职权,以保障监督落到实处。完善的法律监督是法律制度得以全面实施的有利保障,是民主制度的要求,更是公众利用档案信息时希望看到的。不健全的档案法制监督使得档案工作长足发展受到制约,更使档案信息服务工作没有保障,在档案工作体系中处于薄弱环节。因此,档案信息服务监督制度必须在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等方面加以改进。
2完善档案价值鉴定制度
1.完善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表是影响鉴定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决定性因素。档案保管期限表应是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结合,在原则性方面应该将档案的多种价值形态与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及与之相关的电子档案等新事的先进思想与理论融入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增强其理论方面的指导。在可操作性方面,档案保管期限表要做到归档范围全面、条款详细具体,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细致:一是指条款与注释,尽量少用模棱两可、含糊其辞的语言,把“重要”、“一般”等不确定性词语降到最低限度,凡容易产生歧意的条款就用范例f明,易于产生歧意的词加以必要的注释;二是指保管期限不宜弹性太大,要有具体保存年限,可按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要求划分为10年、30年与永久。
2.加强对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信息共享和安全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为此,必须强化档案信息鉴定环节,在档案保管期限表与档案价值鉴定上进行改善。信息化背景下,档案信息服务理念向“民政”的转变使档案价值鉴定也向专业化与社会化转变。前者是指成立专门的档案价值鉴定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提出其职能范围内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总的规划和“永久”档案进入档案馆的比例,协助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档ว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及标准,监督检查和指导所辖各类档案的价值鉴定,并负责鉴定业务咨询。后者是指档案鉴定价值取向要向社会价值、休闲文化价值、社会生活记忆、为公众服务方面拓展体现人本原则和民主开放原则。
3加强档案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我国《档案法》明确规定,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即可对外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封闭期可长于30年,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的封闭期可以少于30年。要想很好地贯彻实施法律中的上述规定,需要做到两点:一是明确规定哪些档案属于一般档案。只有这一界限划清了,30年的规定才能够比较顺利地得以实施。二是对于可少于30年开放的档案,档案馆要根据情况,£做出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必须依法有序地加快“低龄”档案的开放工作。也就是说,要严格执行《档案法》,使形成满三十年的档案多数都向社会开放;使“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也可以考虑不设置30年的封闭期,保证由公开文件转化来的可以直接公开的档案跨越“开放期限”的限制。正如《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档案文件自形成之日满多少年才能向社会开放,而是要求“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根据社会需求适时公布档案、文件信息”,这种“适时”开放是档案利用以民为本的表现,有利于档案信息服务工作走进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