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专业:法学学号:
姓名:指导老师
题目:论共同过失犯罪
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
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共同过失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
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5.完成论文。
(二)方法
1.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三)措施
1.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2.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3.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射击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进度
五、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赵采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
[5]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3月第2期
[6]杨妮妮马诗雨:《浅析过失共同犯罪》法制与社会2010年8月(中)
[7]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4期
[8]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南昌高专学报2002年第4期
[9]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9](日)阿部纯二:《刑法墓本讲座》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罗结珍译(法)卡斯乐·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二)
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ฆ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 ☻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三)
题目: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A.选题依据和意义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胎儿在母体中所受到侵害的机会越来越大,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如: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意外事件频频发生,环境污染、劣质商品、药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现存和潜在的危害。而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缺失对胎儿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儿利益的保护于法无据,更是冲击着人们对人权的保护和人格的尊重的传统价值观念。
胎儿是人发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经阶段,胎儿在母体中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着其出生之后的相关权益,作为一个潜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国都给予了胎儿权利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我国仅在《继承法》中有对胎儿遗产继承份额保留的直接规定,纵观相关法律,我们也仅在《劳动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过保护怀孕妇女而间接保护胎儿的简单规定,而随着实践中胎儿受损案件的增加,胎儿必将成为民事主体中特殊的一类,如何构建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确认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范围,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保护胎儿民事权利是民法进步之潮流,发展之趋势,只有完善了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才能突显法律对人的价值和利益的全面保护。
B.研究的基本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通过案例,引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现状的现困惑,其次主要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胎儿应享有民事权利的范围;第三,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第四,结合我国现状;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国对的胎儿民事权利民法保护机制建立的若干建议。
笔者希望通过研究,解决胎儿主体地位不明确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规则空白问题,探讨一条解决胎儿损害赔偿的途径,以便更好地保护胎儿。
C.论文的主要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二、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含义
(二)各国对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三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建议
1、权利能力说
(1)个别主义
(2)绝对主义
(3)概括主义
2、生命法益保护说
3、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三、赋予胎儿基本民事权利的范围
(一)健康权
(二)受抚养权
(三)财产继承权与受赠权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胎儿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
(一)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的堕胎权
(二)父母为侵权主体时的责任承担
五、完善我国对胎儿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立法建议
(二)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