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就业歧视

时间:2024-12-26 23:41:09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每年的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艾滋病患者这个群体已经变的不那么神秘,而是更多的被人们知道,部分人会选择接受他们,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还是没法接受他们,虽然我国在政策上强调平等对待艾滋病患者,但是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交友等活动中,人们还是没法用正常的眼光来看待他们。我接下来想分析的是艾滋病患者在就业方面遇到的歧视,从中分析我国法律对艾滋病群体的就业规定,以及其中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艾滋病群体 法律

一、两个艾滋就业歧视案例介绍

案例一:2010年4月底,小吴通过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师招聘考试,因体检HIV呈阳性,遭当地教育部门拒绝录用,随后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等部门告上法庭。8月3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名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这是我国的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在11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事实依据充分,同时招聘程序合法,判决原告人小吴败诉。

案例二:2012年6月的时候小齐参加了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他的考试非常顺利,笔试和面试分数都获得了高分,从而顺利的进入了体检环节。在体检的时候,小齐被查出是艾滋病病原携带者,随后他收到了进贤县教育体育局发出的告知书,因为其体检结果"不合格",所以不予录取。

二、两个艾滋就业歧▲视案例的法律解读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上述的两个人不知道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他们都是在体检中被查出的,那么他们被查出是艾滋病毒携带者这个信息,医院是否能告诉学校,学校又是否可以这个理由来拒绝录用他们?我们可以参照乙肝病毒携带的有关规定,我国规定乙肝属于个人隐私,医院不得将此信息对除本人以外的第三者知悉,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艾滋病的信息也应该是只有本人才能知道,那么医院不应该将小吴、小齐二人的体检报告告知学校。艾滋病主要是通过血液和性来传播,日常生活的普通接触是不会被传染的,也就是说即便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也同样可以胜任教师这个职业。有的艾滋病患者通过药物控制能和正常人一样长命百岁,这并不是一种传染性很强的疾病。

《宪法》规定人人平等,艾滋病人也同样享有。但是《宪法》这样规定着,但是在第二个案例中盐边县教育局认为,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滋病,不合格。”因此拒绝录用小军。那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规定是否违背了宪法的基本规定呢?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基本和正常人无异,病毒的传播途径也不想感冒那样☂通过空气就可以传染,因此在制定规定时应该具体职位具体规定。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的出了以下结论,在第一个案例中小吴最终败诉,他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但是从第三个案例来看,小军也是败诉,而第三个案例中的小齐通过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获赔了4.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在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中,一部分权利得到了保证,说明了我国对于艾滋病歧视的关注,即便是小小的胜利也足以鼓舞人心。但是这并不能改变现今下艾滋病携带者的权利,就从这三个按理来说,虽然《劳动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都规定,艾滋病毒携带者有平等就业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三、对艾滋就业歧视的社会学分析

为什么中国社会目前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有很大偏见,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感染者大部分来自边缘人群,如同性恋者、吸毒人员,性工作者等。的确当人们听到艾滋病时自然就会跟这些挂钩,可是事实上这些只是一些典型的例子,更多的患者并不是这样的,就如同两个案例中的小吴、小齐他们的生活习惯都是正常的,可是依然会携带,就如同感冒一样,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感染。因此解决艾滋病患者的就业歧视,首先应该让更多的人了解艾滋病,目前,我国全国范围内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与艾滋病防治实际需求相比,存在着ป较大差距。并且在宣传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为了加强人们对艾滋病的预防意识而片面强调、渲染艾滋病的不治和可怕,造成对艾滋病患者的排斥增强,这也导致了正常人对艾滋病患者的排斥。

在如今的社会,艾滋病这个群体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主体,国家必须重视他们的就业现状。两个案例都明确的反映出了艾滋病者就业的难度性,虽然第三个案例中小齐获得了补偿,可以说明是法律的提升,可是总的来说也没有解决就业问题,我们可以想象他们今后的人生会☮怎样。既然国家立法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那么也应该更加明确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携带者的隐私,除非他们应聘的工作会引发艾滋病毒传播,否则就不应该在体检中指出,单位也无需获悉,医院应该切实的保护每一个艾滋病者的权利。艾滋病患者他们同样经过了考试,并且以优异的成绩被录取,这足以证明他们的能力能够胜任这些工作,只要他们的艾滋病毒不会影响正常工作就应该得到尊重,就像乙肝患者只要不从事有关食品方面的工作,他们在其他领域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艾滋病患者亦如此。

四、结语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艾滋病毒携带者在就业中遇到的歧视,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背道而驰。我认为要根治这些歧视除了大力宣传艾滋病,让人民明白艾滋病究竟是怎样的一种病,如何传播,这很重要,这样的话也许就ฌ不会排斥艾滋病患者,而是给他们公平的对待,但是这仅仅不够,我认为还需要加大立法,从制度上给艾滋病者保障。保护他们的隐私,尊重他们的人权,消除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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