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民道德建设的切入点

时间:2024-11-10 20:59:46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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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个体道德需要 公民道德建设 切入点

[论文摘要]个体道德需要即个体对道德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是由个体作为社会存在物的规定性所决定的。个体道德需要不仅是个体道德认识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个体道德态度的核心,而且是个体道德活动的内驱力,因此,在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以个体的道德需要为切入点开展道德教育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规定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同时提出要实现这一推动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为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就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而要搞好公民道德建设,首先就应该找到一个切人点,并围绕这个切人点来开展道德教育工作。那么,这个切人点应是什么呢?在笔者看来,这个切人点应当是个体的道德需要。

个体道德需要,从哲学意义上来说,即指个体对道德的依赖性和倾向性。个体为什么会对道德产生依赖性和倾向性呢?这是由个体作为社会存在物的规定性所决定了的。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即是说,我们不能离开社会而抽象地谈论个人、个体。从纵向看,个人总是表现为历史过程中的人;从横向看,个人总是表现为社会生活中的人,个人总是与他人相比较而言的,个人也只有在与他人的比较中才能确立,而这种比较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进行。因此,只有在社会中个人的存在才是现实的,离开了社会,离开了社会中的他人,个人是无法确证的。

当然,个人之所以成为个人,还在于他与别人存在着差别,也就是说,各个人都有自己不同于他人的个性。这种个性的差异性和丰富性,是个人特殊存在的经验证明。但是,这种个性的差异并不是脱离社会的纯自然的东西。虽然我们不能否ツ认人的个性存在着自然基础,如人的饮食男女等本能需求和思维、记忆、语言、行动等基本功能既是人的“类”特性。又在个体身上展现出千姿百态的个性特征。但是,这些自然素质在人这里已经是被社会化了的东西。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吃、喝、生殖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加以抽象,使这些机能脱离人的其他活动领域并成为最后的和惟一的终极目的,那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个人绝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载体,他的个性也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一般来说,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着个性形成的性质,“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有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社会关系的丰富程度也决定着个性的丰富程度,“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的全面性。”

个体作为社会存在物的规定性,决定了个体对道德依赖性和倾向性的产生具有了客观必然性,其根据就在于:

第一,道德是个体在社会中生存的必要条件。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是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为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目的而行动着的,这就使得人们的个别行动往往是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但任何一个社会都只有在一定的秩序才能正常运转,因此,为了能够将各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纳入社会直接需要的秩序范围之内,以保证各个生活领域的正常运转,任何社会都必然会形成某种相应的社会控制系统。而道德是社会控制系统所凭借的重要力量,社会成员对道德的普遍遵守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容忍任意践踏道德规范的行为。一个不讲道德的人,他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而且也会可能没有同事合作,没有朋友帮忙,没有人关心等等。在社会中,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缺少了这些,个人根本无法立足。

第二,道德是个体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需要。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是一个有生命意义的个体精神追求和心灵向往的目标,而所谓个人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问题,说到底就是一个实现个人的内在统一、完善他自身的社会规定性的问题,道德则是实现个人的内在统一、完善其社会规定性的一种重要机制,因为道德作为人的一种本质的需要,其意义就在于要调整人的二重存在及其决定的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与整体性之间的关系。同时,个人的内在统一是通过外在的个人同社会的统一而实现的,而个人同社会的统一就是个人不断社会化的过程。道德作为社会调控的特殊力量,其各种功能的发挥,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实现人的社会化,不断丰富人的社会性。这个过程也是个人对社会道德调控的认同,不断提高自身的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的过程。因为社会总是褒扬那些有道德的人,并给予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而人要往高处走,就必须有道德。同时,个体在不断地重复某一规范时,会对该规范进行理性思考,从思想上认同该规范的内核,并把它作为自己的追求,在没有外力的作用下,仍能遵守这一规范。因此,道德既是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又是个人社会化的力量和方式,离开了道德调控,离开了人的社会化,个人根本谈不上自我完善的问题。可见,道德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都是个人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

个体对道德的依赖性虽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但是必然性并不等于现实性,必然性要转化为现实性,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内化的过程。个体的道德需要就是在这个过程形成和发展的。就公民道德的建设来说,公民个体的道德需要是否形成以及发展到什么程度或层次,对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富有成效起着决定性作用。

首先,这是由道德需要在个体品德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个体的品德结构,从形式维来看,包括道德认识和道德态度两个子系统。道德认识是个体对客观存在的道德现象及其规律的一种反映,它以道德这种客体对象之必然的或现实的形式呈现,也即是说它是体现道德客体尺度的一种意识形式。“道德态度是对具有道德意义的客观事实、现象是否符合主体需要和利益的一种反映。这种反映所包含的内容不是客观事实、现象本身‘是什么’‘怎么样’,而是主体自身与这种客观事实、现象之间‘要不要’‘该不该’的关系。”道德认识和道德态度这两个子系统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道德认识是形成道德态度的前提条件,没有一定的道德认识,没有对客观事实的一定的了解,也就不可能有任何的道德态度;道德态度则对道德认识的发展具有定向和动力作用,人们对某种道德知识的接受,往往要经过已形成的道德态度的过滤、筛选和折射。另一方面,这两个子系统又是相互独立的,不可相互取代的。道德认识虽然是形成道德态度的一个前提条件,但又不是充分条件,认识不能直接转化为态度。反过来,态度也不能取代认识。在道德认识的发展中,虽有态度的参与,但道德认识具有自身形成和发展的规律。"

同时,个体的道德需要还是个体道德态度的核心。道德态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信仰以及道德理想等等都属于道德态度的范畴。道德态度是一个个体完整的品德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个个体即使对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已经了如指掌,但是,如果他还没有把这些原则、规范和要求作为一种内在尺度、一种内在的道德需要时,他将仍然不会自觉的去遵循这些道德规范和要求。在道德态度这个复杂的系统中,道德需要始终处于核心的地位,因为上述不同层次道德态度的形成和培养,归根到底是公民道德需要的发展。道德情感是对客观的道德事实、现象是否符合主体道德需要的一种情绪体验。当主体的认识和行为符合道德需要时,便会产生肯定的情感体验,感到道德上的满足;反之,就会产生否定的体验,感到遗憾或后悔。道德意志则是主体将其道德需要、愿望综合为道德目的的一种心理表现。道德信念、信仰则是个体对某种道德现实、观念持有深刻信任感的精神状态,它所揭示的内容总是同人们所应持的态度等等有关,而且也总是产生于对信仰对象的需要、情感、意志、追求等等的心理过程之中;道德理想是以一定的道德需要为基础的价值目标体系。

其次,个体的道德需要是个体道德活动的内驱力,对个体的道德活动具有制约作用。马克思指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马克思这句话所揭示的一个根本道理是:需要是人们活动的内驱力。这一道理也同样适用于说明道德需要。一般来说,一个具有某种道德需要的人,常常会感到精神上欠缺点什么,从而使其处于焦虑状态,这种焦虑状态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激发他的道德动机,促使他去积极地活动,以弥补自身的欠缺,获得满足,也使自己的道德境界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提高。这就说明,有了道德需要才会产生道德动机,由它引起和推动着道德活动,没有道德需要,就不可能产生道德动机,也不会有自觉的道德活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个体道德需要是个体道德活动的内驱力。

当然,由道德需要激发道德动机,从而推动道德活动的过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的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曲折的过程。这个过程一般包含着三个基本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确定所面临的道德情境和业已具有的道德需要之间的关系。当人们面临具体的道德情境时,就会根据自己业已形成的道德需要去理解道德情境,确定道德情境与自己业已形成的道德需要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大致有下面三种:其一是道德情境符合自己的道德需要;其二是道德情境违背了自己的道德需要;其三是道德情境激发了自己的道德需要。第二个环节是激发道德动机。一般来说,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人们会感受到积极的情绪体验,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人们会感受到消极的情绪体验,这两种情况都不会激发道德动机,只有当这两种情况转化为第三种情况时,人们才会感受到焦虑不安或紧张的情绪体验,从而激发道德动机。第三个环节,引起、推动和指导道德活动。道德动机是人们从事道德活动的原动力。当道德动机被激发以后,它就会引起和推动着人们的道德活动。在引起、推动人们的道德活动的过程中,道德动机主要起着定向和调节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处理好各类道德动机的冲突,服从诸如道德理想、道德信念等高级动机的支配,区分主次动机,使主导性的道德动机领衔着这个道德动机系统,继而形成和发展着一个人的道德。

既然公民个体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富有成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就应走出传统道德教育的怪圈,以个体道德需要为切入点开展道德教育工作。

传统的道德教育是一种典型的灌输教育,正如美国著名道德哲学家弗兰肯纳所指出:“根据传统的观点,各种道德规则或价值和由此而来的品性应通过教育而非法律的途径灌输给个人。那些教育途径不仅诉诸说理,同时求助于培养习惯、运用奖惩和褒贬、采用规劝、榜样和问答教学等不同形式的灌输方法。”道德灌输教育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把受教育者置于被动的、无条件服从的地位。具体说来,它主要存在着如下弊端:第一,难以达到道德教育的预期目的。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最终形成受教育者的由知、情、意、行等系统所构成的内在道德自律体系。而灌输教育忽视甚至蔑视受教育者的道德主体性,试图以片面的外部道德灌输作为促进受教育者发展的根本动因,而不考虑受教育者的内在道德需要,因而使道德教育的目的难以实现。第二,由于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的形成远比一般知识传授更为复杂,灌输教育虽然可以使受教育者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和掌握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但是却无法解决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等更为深层的东西。第三,“灌输教育”必然把社会区分为道德上高低不同的两类人即掌握了先进道德的教育者和道德上☃落后的受教育者,从而使前者在道德上居高临下地向受教育者灌输所谓的“先进的道德”。这种状况,必然导致道德教育方法的机械化和简单化,从而造成受教育者对所受道德规范的排斥。目前,虽然通过改革,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但总的来说,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这种局面,仍然存在着明显的误区。表现之一就是仍然把道德教育目标当作道德教育的起点,道德教育的要求与受教育者的思想、心理特点错位。表现之二就是仍然把道德教育过程看成是单纯的外铄过程,道德教育过程与品德内化过程分离。前者以道德教育目标作为起点,固然是为了保证道德教育的方向性和指导性,但若脱离了受教育者的年龄特征、知识水平、思想基础,尤其是道德需要,那么,这种道德教育必然是高远抽象而收效甚微的。后者强调外铄,突出了道德教育的约束性和强制性的一面,这对受教育者接受道德原则和规范、形成道德观念固然有一定的帮助,但过多地强调外部要求却忽视了内在需要,弱化了道德教育的进取性和积极性的一面,造成了受教育者在道德观念、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掌握上以及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虚假性,带来了受教育者普遍的对德育的逆反心理以及普遍的知行不一的现象,如口头上追求理想,实ผ际上却崇尚实惠;有强烈的爱国情感,却缺乏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真善美的道德认知,却没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期待建立和谐规范的社会道德秩序,自身却不愿意接受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有成就事业的愿望,却缺乏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等等。这些现象在青少年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事实上,人是道德的主体,道德是人自身的创造物。人类发生史的考察表明,道德最初并不是一部分人发明出来控制另一部分人的工具。道德是为适应处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个体性和整体性的相互关系这一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而产生的。道德包含着人的追求活动,而且道德规范本身也是反映和体现人的发展需要和意向的东西。人们创造道德并不仅仅是为了约束和限制自己,而是为确证、肯定和发展自己。道德虽具有约束性,但重要的是它具有激励作用。它不是某种纯粹外部的、抑制人的枷锁,不是社会用来对付人个人、反对个人的工具,不是同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本质相对立的异己力量,而是人的需要和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表现,是人探索、确证、完善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在本质上与人的创造精神、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内在需要是一致的。因此,在道德教育中,片面地强调道德规范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而忘记了受教育者的内心的道德需要,是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

要纠正传统道德教育中存在的弊病,彻底走出“灌输模式”的误区,就必须转变观念,实现由客体德育向主体德育的转化,以个体道德需要为切入点开展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活动作为一种对象化活动,本质上就是一个客体主体化和主体客体化的有机统一过程。所谓客体主体化,是指实践客体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实践主体所产生的一种反向性的作用和影响,使客体的内容转化为主体性的要求的过程,是客体在主体身上映现自身、确证自身和实现自身的过程。所谓主体客体化是实践主体通过各种积极的形式,对客体的作用、影响和改造,以及将主体自身的本质力量和要求渗透、融合到客体中去,使客体成为一种属人的存在,成为主体的“化身”和“投影”,主体对客体的改造,使客体确证和体现着主体的本质,成为主体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道德教育活动中,受教育者和道德规范、道德文化信息处于双向转化之中。这种双向转化就是受教育者对道德规范的选择和接受的过程,即道德主体出自道德웃需要对道德文化信息反映与选取、理解与解释、整合与内化以及外化践行的求善过程。客体的主体化可使人的需要受到道德原则、规范的改造,成为道德的需要;主体的客体化可使冷冰冰的道德原则、规范通过人的选择而化为人性的内在要素。道德教育活动的这一双向转化,目的在于把代表社会要求的道德原则、规范转化为人的道德需要。道德教育一定要建立在个体的道德需要基础上,以个体的道德需要作为道德教育的出发点、动力和主要归因,正是因为有个体道德需要的存在,道德教育才成为可能。近年来,人们呼吁道德教育要回归生活世界、回归生命体悟,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与关注个体真实的道德需要有很大的通约性。人的道德积极性总是在满足自身迫切和内在的道德需要过程产生和发展的。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如果我们对个体的道德需要茫然无知,对其精神世界无所洞察,仅凭着一腔热情和想当然的道德教育难免有“空言托钵”之嫌,个体是很难产生认同感和有效回应的。惟有着眼于个体的道德需要,才能使受教育者把对各种道德规范的遵从逐渐从他律转变为自律;使他们不是把各种道德规范视为约束和限制,而当作自我确证、肯定和发展的需要;使他们不是把道德视为一种异己的、外在的力量,而把它看成自身的主动追求,是一种与自身不断完善化、理想化相一致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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