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教授治学的必要性及实现路径研究

时间:2024-11-10 23:04:01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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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教授治学是教授治校的历史延伸,指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具有独立人格魅力与学术追求的教师参与高等学校内部的教学、学术、科研及部分事务性工作的决策与管理。它弥补了我国传统大学校长治校的不足,是大学健康发展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必然选择。从教授治学的溯源着手,深入分析教授治学的意义,提出了新时期教授治学实现的路径选择,以期对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学术独立价值的实现和学者地位的提高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教授治学;必要性;实现路径

目前,学术界对“教授治学”还没有传统的权威定义,“教授”在♋辞海中的注释为“研究学问”,即教授在高校中的任务为学问研究或研究自己所从事的专业。顾人峰教授在《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教授治学与校长治校》中提到,教授治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教学育人、研究学问和参与决策。史宁中则认为教授治学作为教授委员会的本质,指的是教授治学科、治学术、治学风和治教学。而靳达宇提出相似观点,认为教授治学的“学”包括“学科”、“学术”和“教学”,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是大学内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有益尝试。王寿春教授则对教授治学的内涵进行了更为详尽的描述,认为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教授治学是指教授本人在学术领域内对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其二,教授治学是指在大学里实行专家、教授对学校的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民主管理,是使教授拥有学术权力,使专家、学者在学术领域行使其决定权力。

结合“教授”和“治学”的辞海诠释、著名学者的观点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本文将教授治学的内涵表述为“大学内部以教授为主体的学者社群参与学校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治学模式及经营理念”。在此,教授治学之“治”排除教授对学校事务的“表决权”,从而保障了以教授为主体的学者社群参与学校学术管理与决策的相对独立性与权威性。

一、教授治学理念的⌚历史溯源

我国著名的教育家蔡元培受德国治校模式的启迪,在1917年任北大校长后将这一管理模式付诸实践,我国大学也迎来了“教授治校”的春天。蔡元培倡导“教育事业当完全教育教育家,保有独立的资格,毫不受各派政党或教会的影响”,并说明“大学事务都由大学教授组成的教育委员会主持”,为此,北大建立了以教授为主要管理者的的教授会、评议会以及行政会议来作为“教授治校”的实施主体。五四运动以后,因模仿美国学校管理模式,以东南大学为代表的“董事会—校长—评议会—教授会”模式逐渐取代北大模式。为了使教授专心于教学和科研、脱离学校事务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有条件的学校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行政权力渗透学校管理,使“教授治学”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作为“教授治校”的历史沉淀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二、我国“教授治学”理念实施的必要性

1.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构建现代大学制度

学术自由是大学生命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它保障了学校科学建设、学科发展以及教学质量提高的环境要求。蔡元培先生在主持北大工作时提出“兼容并包”和“思想自由”的治学理念,这不仅是对一所大学的要求,更是对学术人“文化信念”的内在规定。教授治学之所以是实现现代大学制度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因为是一种大学内部管理的“润滑剂”,为大学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创造了适宜的环境氛围。

教授治学使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专业素养的教授在行使学术事务管理和决策中实现了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正如伯顿.R.克拉克指出:“专业权力像纯粹官僚一样,被认为是生产与普遍的和非个人的标准。但这种标准不是来自组织而是专业。它被认为是‘技术’‘能力’,而不是以正式地位导致的‘官方能力’为基础的。”教授治学使具有独立思维、独到见解和独立人格的“学术人”具有在专业领域内的话语权,凭借专业造诣而享有专门的权力和地位,从而心无旁骛地致力于科研和教学任务,升华教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发展、学校建设和社会进步,真正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各司其职,保障学术自由。

教授自治之“教授”不单指一种“职务”,包括具有一定教学水平及在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的人,因此在进行学术事务的管理与决策中就弥补了由教授“个人”主观倾向性所致意见偏颇的不足,可以在决策中广泛应召百家呼声,实现学术民主。

2.实现高等教育基本职能,提高教育质量

纵观高等教育发展史,自洪堡创立柏林大学以来,教学、科研与服务成为高等教育三大基本职能。目前,我国 ヅ高校尚处于行政权力模式,学校各项事务的决策权掌握在行政人员手中。一方面,行政人员与教学科研人员在利益博弈中,教学科研人员具有天然弱势;另一方面,行政人员用统一的标准对教学科研人员进行考评和界定,矛盾油然而生。教学和科研作为高等教育基本职能,两者存在矛盾制衡点,学校的天职是教学,而没有科研的教学无法保障高质量的教学,但是行政人员制定了统一标准,使搞科研的要考虑课时量,专教学需顾及论文发表等研究成果。

教授治学确保了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抑制了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干预。教授委员会可以凭借其专业视野对学术事务做出有效的决策,避免行政人员因职务差异而做出有失偏颇的决定,保障教学、科研并重以及平衡发展,提高了高等教育质量。 "

3.消除“双肩挑”现象,实现权力制衡

大学内部存在两种基本权力形式,即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以及“教授行会”等团体组织称为学术权力系统,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是行政权力系统。通常,一个组织内部存在两个或更多权力形式时,在发挥其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及相互平衡的优势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和冲突。

目前,大学中部分人员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即“双肩挑”现象。他们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条件下,循环切换自己的职位角色,同时兼顾行政与学术事务,使高等教育呈现学术权力行政化,而行政权力学术化的趋势致学术腐败现象滋生,而学校管理亦乱象丛生。

教授治学做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对独立,同时又明确行政决策以服务学术发展为宗旨,明确了权责关系,以制度的形式使学校内部的这两种权力系统达到平衡状态,实现有序运转。

4.学术管理“去行政化”,治学与时俱进

教授治学实现学术事务管理的“去行政化”状态,是教授专业性及职责要求。教学靠科研是大学的两大职能,而教授则是具体的实施者和承担者,他们的文化造诣及职业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只是赋予他们的学术决策权。在学科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师聘任等方面,他们像行政人员深谙管理工作流程一样,能做出教学目标实现的最佳路径选择。教授委员会等学术团体能够审时度势,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独特的职业视角进行学术管理,使决策富有实效性和价值性,顺应大学的发展轨迹,符合社会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

三、教授治学的路径选择

1.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学术自由是一所大学的灵魂所在,没有学术自由就不会有学术创新,“教授治学”也就只能流于形式。布鲁贝克指出:“大学的学术自由不仅是一种信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制度环境。”同时,学术自由亦被“世界高等教育宣言”定义为大学永恒的发展原则。大学是一个探索真理、培养人才和服务社会的机构,只有在和谐自由的环境氛围下,学者们才可以遵从自己的科学信念、理性判断和创新意识,不会因震慑于权威而盲目服从、背弃理想和责任去疲于行政奔波。

教授作为大学的关键资源,他们的学术成果关系到大学的存亡和威望,如果没有教学和科研活动,学校的行政管理也就无从谈起,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教授治学虽然明确了大学内部学术与行政的权责分工,使学术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并不意味着学校行政机构就可以仅凭“领导阶层”的意志来决策学校事务,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明确行政只是保障,是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的,营造宽松的校园环境以保障教授治学的实施乃其存在的职责所在。

2.大学“去行政化”,建立学术本位的“教授治学”管理体系

我国大学教育管理体制是由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受其影响,大学的行政权力膨胀、学术权力被削弱,教授在学校中缺乏主人✫翁意识。

行政化管理既指政府对学校管理的行政化,又包括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行政”是必要的,行政系统和管理是每所大学正常运行的制度保障,所以“去行政化”应是去掉“化”而不是“行政”。“行政化”在我国大学管理中的表现特点是行政泛华,表现为政府管理的权限和职责不明确,政府过多插手高校内部运作。所以,有必要立法明确政府对学校管理权责,从根本上改变大学是政府附属机构的状况,使政府成为教育调控者而非直接领导者。

学校方面来说,一方面应界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使其不能干预行政管理权力外的事务;另一方面要将学术管理职能从行政权限范畴剥离,明确学术权力的职能范围并规范学术管理的内部机制。在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国情下,要明确党委和行政的关系。党委既要行使领导权,又要充分调动校长和其他行政领导的工作积极性,明确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的关系,将两者结合起来。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明确大学的主要任务是人才培养,重视发挥教授的作用,建立学术本位的“教授治学”管理体系,使学术权力本身的机制运行规范ฒ化,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推进校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团体作用,真正做到民主管理,促进大学健康发展。

3.完善教授会、学术委员会等团体的学术管理职能

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设有教授会、校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等组织,但因为以学术化运作规则为权威进行学术管理的学术民主管理机构同以“制度化”行政规则为权威、主管高校行政事务的学术行政管理主体共存于大学校园内,而其权利界限模糊,致使教授学术参与度与监督力未充分发挥,教授的意见并不能成为学术领域的最终决策参考,许多学术决策权往往控制在从职能部门到校领导这个程序。针对这种现象,首先要求学校通过行政部门的“制度”来规范教授委员会的权利范围和职责要求;提高党政职能部门对民主办学的认识,削弱学术组织的行政权力,减少“双肩挑”现象明确无行政职务人员在教授会中的比例优势;强化学术团体在学科建设、教学管理、职称评定、学位授予和招生考试等事项中的实质权力;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使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发挥其教授治学服务的职责,为教授治学提供外部支持。

4.确定教授委员会成员的遴选标准及权责

竺可桢先生曾指出:“一所大学校风的优劣全视教授的人选为转移,假设大学许多教授以研究科学为毕生事业,以教育后进为无上职责,自然会养成良好的学风,不断培养出博学笃行的学者。”因此,教授治学想要取得卓越成效,对决策资格教师的遴选是关键。

入选教授委员会的教师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要有良好的人格素养。表现为拥有独立人格、坚定信仰、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服务社会的决心。其次,具备深厚的文化底蕴。要掌握精深的专业知识,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有一定的造诣和权威,具有决策话语权;视野开阔,富于批判精神。再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对教学和科研活动充满热情,以追求真知为人生目标。

完善大学现有的教授评价体系,在高校内甄别有话语权的教授。同时,建立考查教师教育、教学责任的评价指标,规范学术委员会议事章程,促使教授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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