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分析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分析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落实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和农林部门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资源的合理流转和优化配置,促进优势整合和利益互补,夯实农业产业化基础,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来抓,多措并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融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市场开拓等服务功能于一体,有效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使农民和专业合作社本身在市场经济中获得双赢,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重要作用。
目前,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102家,有入社社员3100多人,注册资金2800万元,生产基地面积达12.5万亩,联系带动农户6.8万户,覆盖粮食、水产、畜牧等十大主导产业,初步体现农民合作社“产、供、销”于一体的现代服务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得我区的农业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服务实力、经营能力、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二、当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我区的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一定区域范围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它的诞生时期不长,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作社内部管理不够规范。部分合作社虽然宣布成立,但制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仅仅只是一个装饰,理事会、监事会名存实亡,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有的合作社与社员的联结过于松散,利益关系不紧密,有的社员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这样,既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农民的长远利益。
2、社员素质低下,创新能力薄弱。由于合作社社员大多是农民,监事会、理事会成员都是由社员中选举产生的,他们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市场竞争能力、管理经验都还比较缺乏,有的是凭借过去的老办法、老经验办事,没有长足规划,遇到困难束手无策,“等、靠、要”思想严重,事事都依赖于依托部门指导,导致合作社缺乏规范化管ภ理。同时,一些农民自律意识、法治意识、风险意识较弱,市场行情好时,单方撕毁合同,自行销售农产品,导致合作社自身服务能力弱,在通过联合与合作解决生产经营实际问题上,合作社发展缓慢。
3、组织化程度低,带动能力不强。自1978年以来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以来,农民拥有了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种什么,怎么种,如何销售”都是农民自己说了算,农民由此养成独立生产的习惯,组织、合作意识淡薄。当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规模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有的仅起到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难以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目的,更谈不上按照国际、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组织生产,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达不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目的,带动能力也不强。
4、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环境不够宽松。农业是一个承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弱质产业。国家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了优惠政策,给予信贷扶持,但贷款额度极其有限,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虽比单家单户强,但由于规模小,实际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不强。农户作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是相对的弱者,积累财富手段单一,难度很大,况且他们还没有从合作社中得到很多实惠。同时,农业本身受气候、市场的双重制约,独门独户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户经营分散,抗风险能力很弱,风险较大,合作社借贷融资困难,难于把产业做强做大。
5、信息服务落后,市场信息不灵。合作社的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供。农民由于市场需求信息不灵通、掌握信息手段单一,没有先进的手段传递信息,有的为了加强信息服务,只有靠电话联系和通过看报了解,信息反馈迟,使农副产品的种植和销售都存在盲目性。特别是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居高不下,农业成本增加的情况下,合作社受城区农贸市场销售有限性和农民消费水平不高的双重制约,农副产品销售难的现象再所难免,增加了农民组建合作社的风险性,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聚合各方面的力量,发挥组织化的主体作用。
20xx年以来,各地农产品价格“涨声”一片,但农民却普遍反映他们并未从中得到多少好处。长期以来,农民增产不增收、涨价没收益似乎成了一个走不出的怪圈,原因何在?除了体制政策外,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是一个重要原因。单家独户的农民难以把生产与市场紧密联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市场的没有话语权,对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定价权。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各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越来越规范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更是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到更高的高度。事实上,农民通过合作社提高组织化程度,不仅市场地位不断提高,有了更多的话语权,而且使自己的利益诉求得到了重视,维权成本减少,利益受到了保护。
当前,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突破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板块基地优势。随着我区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年活动的启动,各级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全面推进,迫切需要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合作组织的组织优势和社会化服务优势,连接龙头企业、基地与农民。通过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维护农民权益,增强竞争能力。
二是发挥新型农民和农村乡土人材的智力优势。随着我区高素质农民培养工程的深入开展,一大批新型农民和乡土人材脱颖而出,这些农村的能人、种养大户,懂技术、懂经营,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力,因此引导新型农民和乡土人材、种养大户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加入合作组织,增加农民收入,是一条现实而有效的路子。
三是发挥各专业部门的人员、技术、资金优势。各个部门的基层单位和人员,常年深入农村,与农户直接接触,掌握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需求,具有较强的技术、资金、ร人员等优势。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办或积极引导农民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选择一批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工作有一定基础、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试点,努力培育一批产权关系明晰、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利益联结紧密、服务作用较好的合作社典型。
四是发挥地域产业的集聚优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专业化上做文章,在增加农民收入上抓突破,构建多功能、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积极探索把同类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起来,组织以特色产业为主导的联合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鼓励跨区域联合,打造龙头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如姜山镇的创宁粮机专业合作社,汇集了朝阳、丽水、姜山各个片区的154个种粮大户和农机大户,通过合并还使合作社从过去只能提供机耕、收割、排灌服务拓展到了提供全程机械化“六统一”作业服务,为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立足我区实际,积极有效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与指ฆ导、扶持和服务。
当前,要使我区特色农产品形成一定规模,走上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只有农产品走出千家万户小生产的现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规模实力和带动能力,大力发展合作社,提高农产品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才能发挥特色产业的经济效益,加快我区现代农业的进程。其对策是:
1、深化规范性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示范社建设行动就是引导和规范合作社的发展,根据我区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从中每年择优培育一批示范性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率先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引导和带动更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2、加强政策、金融扶持力度。合作社作为弱势群体的互助组织,自身积累十分有限,发展中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扶持。金融机构应降低贷款门槛,采取贷款额度授信、产品、销售订单合同抵押等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享受。
3、健全运行机制,推动品牌建设。合作社的成功之处就在于注重打造品牌。每个合作社有质量、有品牌,才有市场竞争力。优质品牌的打造,可增强产品自身实力,扩大农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途径。知名度上升了,市场占有率才会提高,市场竞争力才会增强。这就要求合作社要注重发挥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注重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及加工品,特别要大力开发名牌产品和特色产品。通过创建品牌,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能力。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注册商标,增强商标兴农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更多的无形资产。
4、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工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精神家喻户晓,进一步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5、加强监督,维护成员的利益。民主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核心,监督管理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的必要手段。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督,使合作社的内部组织机构紧密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依法行使权力,保护成员利益,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运行。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依法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相关资料,健全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促进合作社依法经营合法运行,积极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