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
摘 要 我国法院经费改革工作已经进入试点阶段,预计在2017年开始全国性的推广。这次改革对于我国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来说极为重要,能够全面解决我国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对于法院经费的调配作用,减少了地方政府对于法院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司法独立性和法院在地方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公正地位,对于我国的司法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研究本次改革后,法院经费改革对于法院经费保障体系的影响,分析法院经费体制改革后法院在经费层面进一步摆脱地方政府的影响。首先分析我国在经费改革之前的法院经费问题,然后总结该改革实施的效果,最后提出我国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策略,为我国法院建立更好的经费保障体系的作用作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 法院经费 保障体制 改革效果 地方政府
作者简介:俞征宇,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民法院。
在我国法院经费问题一直是地方和法院双方面博弈的平台,地方政府负责法院补足法院所缺经费,而法院虽然是独立与地方行政体系外的司法机构,但是其财政工作依旧是由地方政府管理,这样就造成我国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严重的威胁,地方政府在法院判决中会扮演一定的参与者的角色,这样有关于人民和政府之间的案件就没有公平性可言。最近几年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对法院的经费保障体系进行改革,现在已经建立试点,通过一定的调研和重构,我国法院的经费保证体系与地方政府的关联度大幅度下降,绝น对了我国地方法院的司法独立性。这一改革的进步性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就试点情况来看,还是没有将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在经费环节上完全分割开,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处理。
一、 地方法院经费保障历史问题
(一)工作经费短缺
法院虽然不是盈利部门,但是作为组织同样需要运行的费用和支出。我国法院一直以来都面对一个最直观的问题,就是经费短缺的问题。实际上法院的费用支出有很多类型,办案支出,办公支出,再加上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等,地方法院的实际支出并不少。法院的经费问题主要是表☑现在办公经费问题和办案经费短缺。对于法院而言从提起诉讼到结案中虽需要支出的人工及其他成本都是属于办案成本,而办公成本主要是指其他正常与案件无关的办公经费。据统计我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院都面临着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很多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情况更加的严重。很多地方的地方法院已经无法维持一般的运行,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没有办法保证。所以办公和办案经费问题已经影响到地方法院的正常工作。有些地方因为工资过低,导致法院的工作人员大量流失,基本的法院工作已经无法保证,有些地方法官不足,连基本的合议庭都无法搭建起来。
(二)法官独立性低
法官的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进行判决使得公平性,但是我国的法官在地方的牵涉程度相当的高,地ว方法官的受到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影响严重。比如经济不发达地区,对于资金来源的追求更加强烈,法官在判决时就很容易受到经费因素的影响。当然这里所指的经济影响不是违法犯罪,而是指在判决过程中增加审判流程或者分拆诉求等等,以增加诉讼费用的收取。这样的情况对于我国法院的发展十分的不利。但是对于法官来说这种做法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在经费不足的情况很难得到改善。
再有就是社会关系无法独立,在因为经费问题,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法官在这一环节中会接触到更多的地方政府人员,社会关系将变得更加复杂。而且在法官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在生活中直接面对地方政府人员,也容易受到更多的诱惑。
(三) 法院依赖地方
法院的经费来源于地方这是一个解不开的难题。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应该是一种相互独立的体系,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来看,司法部门已经受到行政部门的钳制,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资金上的受束缚。而且法院如果不维护地方利益,那么很容易受到来自于地方的打击报复,尤其是来自于财政方面的压力。事实上在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产生经济依赖的地方法院很难保持司法独立原则,虽然公平公正是法院的基本原则,但是地方政府透过财政拨款却可以很轻易的影响到法院。简单的说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的法院却无法对地方政府不拨款或者拖延拨款进行必要的控制,法院最主要的权力无法对地方政府产生影响,所以就出现了地方政府单方面的影响力。
(四)保障体系问题
我国法院经费的保障体系是采取“分级负担,分灶吃饭”的方式,也就是说虽然司法体系属于国家独立的体系,但是其经费实际由地方财政负责拨款,院实际的经费是由地方财政提供的。而且最重要的是法院的财务独立性极低,诉讼费用也不是由法院直接进行支出,而是上交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根据法院的资金预算进行拨款,在这一过程中,法院所上交的诉讼费用无法满足法院的预算要求,所以地方财政将补足这一部分。就目前而言这样的方式已经很不合适,地方拨款来自于地方收入,而地方政府中一部分工作人员并没有将法院拨款作为必要的工作拨款来对待,相反认为地方法院是地方财政的负担,那么就需要法院对于地方做出一定的贡献,这种贡献方式很多,但是主要还是需要对于地方政府在在司法方面有一定的保护和维护。
而且地方政府的经济情况同样很成问题,虽然地方拨款是国家规定,但是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地方政府的资金紧张,尤其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地方上很难有足够的拨款,甚至一些地区出现法院诉讼费用被挪用的情况,这些问题主要还是因为我国现有地方法院经费保障体系的问题。
(五)诉讼费用降低
我国出台的《交纳办法》虽然减少了群众在法院中的诉讼支出,起到了便民的效果,但是就法院方面来看,这无疑使法院的经费情况更加紧张,雪上加霜。诉讼费用的降低实质上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来说影响不算太大,但是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来说影响极大,有些地区法院的诉讼收入减少到原来的三分之一。其主要是因为诉讼基本费用所提供的经费的比例并不高,主要的诉讼费用产生于离婚、经济纠纷等等带来的法院诉讼分成。比如在原来的诉讼收费中,离婚官司分成收取的基本线是一万元,但是改变后的基本线是20万,这其中就有很大的问题。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讲,基本上离婚官司多,而且财产普遍超过20万这一数额,但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产超过20万的相当的少,也就是说诉讼费用严重缩水。 这样的情况法院即使想保持自己的司法独立性,也无法保证财政的独立性尤其是在地方拨款增加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于法院的经费供给加大,难免出现拖欠等情况,那么法院为了保证经费的使用只能向地方政府低头。
二、保障制度改革效果
(一)提升司法部门独立
司法部门的独立,经费的独立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法院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系统,甚至地方法院的财务管理交给国家进行,将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的经济锁链分开,明确地方法院的独立地位。在如今网络时代下,国家直接对地方法院进行财务管理,而且这样也避免了法院经费被挪用、拖欠等问题的出现。
(二)保证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要注意两点,首先国家在法院经费问题的态度十分重要,一旦法院的财务管理交由国家进行,那么国家对于经费的管理力度和补充经费的能力都需要考虑,国家要做到对于司法经费的严格管理和统一划拨工作,不拖欠、不削减,完全满足法院对于经费的需要,而且国家在这里也可以进行更加细致的司法经费管理,通过对于各地实际使用经费的分析和重新调整配置,在满足经济发达地区的经费需要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对于不发达地区的经费供应。
(三)完善诉讼收费
诉讼费的收取对于法院来说是一种必然,但是如何收取诉讼费用就成为需要讨论的问题。虽然新出台的政策便民程度极高,但是其对诉讼费的削减程度过高。虽然说群众减轻了诉讼费用,但是对于法院来说经费压力更大。所以完善诉讼收费,可以减轻法院的经费压力,相应的提高法院的服务质量。实际上提高一定的诉讼费用对于我国实际的司法情况来说更加的合理,提高诉讼成本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案件的审理,充分节省法律资源。
三、经费保证体系改革的进一步建议
(一)坚持国家管理法院经费的信念
要坚持国家调配地方法院经费这一信念,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保证国家对于地方法院经费管۵理的力度。而且最重要的是国家对地方法院要放宽经费审核的同时要注意经费的调配管理。地方法院在向国家申报预算时,国家不能过于严格的进行审核,经费有必要保持在理论预算稍高的水平。国家控制经费难免的是对于经费使用的苛刻和严格,但是过于苛刻反而会影响到法院经费的使用。
(二)防止内部的贪污腐败行为
最好在法院体系中增加对内经费管理的检查部门,保证在新的经费保障体系下不会出现贪污等行为,在以往的法院体系中虽然有关于贪污腐败的内部调查机制,因为法院经费不足导致实质上的经费损失非常小,所以之前的法院内部调查并不严格。但是随着法院经费的充裕,这些问题发生的几率会变大,那么经费检查工作的加强就有必要开始。
(三)地方对法院的经费支持由国家收取
经费来源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一部分,是指地方政府给法院的拨款不能减少,先交给国家,再由国家统一划拨给法院。这样就可以减少国家的经济压力,减轻国家负担整个司法机构产生的资金压力,也可以降低地方政府相关资金的挪用风险。总结:现在我国进行试点的法律经费保障体系将解决我国司法体制的历史问题,但是依然还有一定的提高潜力,这是需要法律工作者不断地完善和探索的。就试点情况来看,这一保障体系可以保证地方法院的经费充裕,解决以往司法地方化的问题,但是其对于法院的经费体系的改革依然没有达到最佳效果,经费的使用、来源、内部运行等等都没有进行改变。本次改革的主要目的还是集中于是地方法院摆脱地方政府的影响,以目前来看这一目标已经基本达成。但是最终经费保障的目的应该是更高的层次,保证我国法院的发展和在司法工作中的效率和公平,显然这方面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