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司法改革与转型
摘要:我国司法是经过两次初次的改革,分别是在建国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在建国时期初步的确定了整个司法改革进程的基本框架,最终确立完善是在改革开放年代以后。中间经过了许多历程,任何一样成功的体制都是经过不断改革实践才实现的。我国司法随着社会转型而改革转型。在探索中找寻到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体制,就是改革转型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社会转型;司法改革与转型
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转型与改革,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与此同时,司法在社会进步的时候也出现了诸多弊端。为了不落后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的改革应该多注意社会公众的期望值和现代化要求结合实际国情,应该多注意司法功能的多元化,理念的人本化,主体的职业化等。
一、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司法的改革
(一)不同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司❥法改革历程
我国在不同社会时期的司法改革,都有不同的效应。自清末民初时第一次司法改革开始,我国就开始了漫漫的司法改革探索之路。清末由于时机的不成熟,导致司法改革的失败。在民国时期,新思想逐渐的进入中国,传统封建的一些司法制度被废除,但是民国时期的局面并不乐观,经济文化政治一度遭到打击,也使得改革昙花一现,后期陆续的经过新中国的初成立和改革开放以后的司法政治改革,逐渐取得了一些成果,至今,司法改革依旧在不断完善趋于公平公正的探索道路上。
(二)不同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司法改革分析
在上世界末,清王朝面临内忧外患,政治经济都瘫痪的困境时,用收回治外法权为借口,实施司法改革。首先将政权和司法分离开来,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掌制审判专职。将刑部改为法部,掌制司法一职。这次改革可以说的上是司法改革的基点,它为后世对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础;其次,将各种法律合为一体,制定诉讼制度;三是设置专门负责刑事案件的部门,司法的框架逐渐显露出来。四是在学院设置关于法律的专业,培养法界的各种人才;五是废除在封建皇权制度下遗留下来的酷刑制度,完全将酷刑制度破坏,进一步的体现了司法制度下的人性法治。尽管清末的司法改革没有成功,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因为清末开创了司法制度的开始。
在民国转型时期第二次进行司法改革。民国成立初期,以孙中山为主的领导人,用民主的思想再一次对司法进行改革,彻底的将宪政精神贯彻在司法改革中。彻底废黜刑事审讯,禁止严刑拷打。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独立分开,建立了律师为犯人辩护的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这一改革后,经过北洋政府干政以后,国民政府再一次进行司法改革。由办事机关和直属机关组成最高权力机关司法院,建立三级三审制度,明确规定法官的任用资格制度。促进了法律的完善。由于时局动荡,国民党执政原因,司法制度经过短短的十年时间,便消逝了。
二、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司法的转型
(一)推动司法转型的主要力量
我国的司法转型很大一部分推动的力量都归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改革。在英国,司法经过漫长的改革采取皇权而代之,在16世纪完成了司法独立的梦想。英国战争以后司法改革对英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从16世纪开始就宣扬民主、平等的思想,所以如今西方很多国家的发展的很快,因为从根本上的发展平台就比发展中国家要更高。然而我国的司法转型就不能依照英国的方式,中国的历史悠久,皇权统治的时间更长,封建传统的思想根深♚蒂固,所以中国的改革之路就只能通过国家、社会和司法主体来推动。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走改革之路基本上都是国家主导,国家实施和国家推动的。在实施改革的同时,⚥我国的政治资源是比较强大的,司法一方面是比较薄弱。要使得薄弱的一块变成优势,就要利用政治资源来拉动。而改革忽视了这一点。再一个是司法自身的力量。事物✫发展的因素根本上取决于内在因素。司法转型和靠本身自觉改革是不同的概念。我国在变革的过程依靠过自身做出了许多的改革,也为后期外部司法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司法改革的推动更多的是离不开司法内部改革工作者的努力和对改革的支持的。只有全民一起参与积极的支持,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二)我国司法转型表现形态
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的进行修正,使其更完善。在改革的初期,我国是没有一个建设目标的。党在十七大中提出以高效、公正和权威的社会主义为司法制度理念。我国司法转型定位是:现实改革使得司法转型不得不肩负历史的重大责任,具体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司法的职能
在司法改革以后,我国改革的只重视惩罚犯人和司法专政方面,忽视了一些其他的必要职能。从改革以来,司法职能在人意识的主观形态上在发生改变。从注重惩戒到注重民主民生方面转变,从强制的管理到服务大众转变。并且从事司法的工作人员都将司法活动当做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解决困难。经调整后,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的数量纷纷增加,说明人民法院为人民解决社会矛盾的职能得到了让转变。从主体上将重心从政府向人民转移,司法机关不仅仅是为政府部门为了实现国家政策的工具,还是为人民解决矛盾的公益部门。
ช2、在司法改革理念上
自改革开放以后,司法的改革从人治到法治的一个转型过程,是理念上的根本变化。司法理念的转变是司法改革上的一项重大的成果。改革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在发生变化,这也为司法理念的转变提供了客观条件。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一个复杂艰辛的过程,法治和人治是一个相对立的治国方式。在皇权封建主义统治时期,皇帝的话比法律的作用要大许多,经司法改革后的今天,无论权势滔天都必须遵循法律。这就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司法理念的转变才成就了现在社会主义统治下的重要手段成果。
3、在司法政策上
国家为了更加规范的处理国务大大小小事件,才制定了司法政策。司法政策包括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保守主义。在不同的时期和遇到不同的刑事案件,司法的侧重点是也是不同的,所以彼此的关系是难以判断的。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既要坚持发挥它的能动作用又要坚持司法功能的有限性,以实现职责和现实的统一。在刑事案件中,坚持有罪必惩的司法观念,又要将惩戒和改正教育相结合,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不能一味的惩处,又不能一味的宽容,要做到宽严相结合。
结束语:
经过社会转型时期的司法改革是经过重重考验,并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优秀适宜于现代社会的政策,不论是在转型中的改革还是在改革中转型,了解到我国司法发展历程艰辛,所以都要遵守做一个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