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内容提要】有利益之争,才有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生存的空间。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都是以这个简单的推导公式为逻辑起点演绎而来的。本文全面阐述了利益在物权理论中的作用、利益与法的关系、利益的含义、特点、存在形式及其变化规律。论证作者关于“利益应当是物权法的先导”这一思想观点。
【关键词】利益 物权理论 物权法
利益是物权法的逻辑起点。有利益之争,才有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得以生存的空间。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都是以这个简单的推导公式为逻辑起点演绎而来的。
一、利益在物权理论中的支点作用
二、利益与法
是谁创造了法律?历史上许许多多的思想家、法学家做过大量的阐述和解释,是神、上帝、真主?还是理性、正义、意志?都不是,离开了利益,一切都将不存在。人是趋利动物。每个人从婴儿到老年的生命旅程中,学习、工作、事业、恋爱、婚姻、家庭、理想、道德、幸福、光明与黑暗、光荣与耻辱、顺境与逆境、甘与苦、得与失、福与祸、吉与凶等人生百态都可以ก从利益的支点出发得以说明和诠释[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决定力量却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正是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才使阶级、政党、国家、法律得以产生。利益是每个阶级、政党、国家制定和颁布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学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围绕着法定利益创立和发展自己的理论。国家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斗争形式。[5]但是,御用思想家、哲学家、史学家、法学家们由于他们自身对政治家及政治的依附地位决定了他们有意无意或直接、间接的帮助执政阶级隐瞒其政治声明、政治纲领、政治口号等背后的根本利益以欺骗被统治阶级。许多基本政治纲领、政♥治口号、经济纲领往往打着动听的招牌极力向人民群众许诺不能实现的东西,以虚幻的利益遥控人民,自己获得的却是实实在在的利益。正如列宁所言:统治阶级常常借助政治力量把劳动人民的注意力从实际利益那里引向别处,用模糊的宗教、道德或其它类似的口号掩盖真实的政治目的。法律只不过是利益的表现和反映形式,各种法学学派的理论背❥后往往代表着这样或那样的利益,统治阶级选择了这个而非那个学派的法律思想为官方思想,就意味着他们选择了该学派所主张的利益。既然利益在人及人类行为中如此重要,那么就有必要先破解利益。
三、求解利益 从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剖析利益的定义,它应当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利益的形式
利益的主体
利益的客体
利益的内容。
利益的形式是指利益的合法性外在表现,只有合法的利益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合法的利益关系轻者会遭遇法的否定性评价,重者关系主体可能会受到法的惩罚与制裁。当然,哲学、社会学领域中的利益关系就不必具备这一形式要件,但是,当一个社会一旦全面进入法制轨道或进入法治社会层面,其社会学领域及反映该生活状况的哲学等领域的利益关系与法治领域的利益关系就合二为一了。
利益的主体是利益关系的承受者。笼统地说有人及人的集合或者说是社会性的人和社会性的组织。利益主体是从需求主体转化而来,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以便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自身社会需要的人,即利益的追求者、生产者、实现者、消费者和归属者[15]。利益主体总体上分为两类:个体与群体。从地位上看,有个体优于群体、群体优于个体和个体与群体平等三种情况。利益个体是指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具有独立地位的有生命的个人或指作为单独固然存在的利益主体。利益个体是利益主体的基本元素,也是利益主体关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16]。利益个体具有如下特点:
自然性。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来自于自然,最后又归于自然,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的自然性表现为人的最本能的生理、心理行为。
社会性。这是人的本质属性,它使人区别于其他动物。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属性,更是社会存在物,具有社会属性。人的自然属性赋予人以动物本性,同时,人的社会属性又赋予了人有别于其他动物的高级属性。缺乏自然属性,人不能成为动物;缺乏社会属性,人仅仅是个动物。只有两种属性兼备,人才得以成为人,进而成为利益主体。
实践性。实践伴随人的一生,人通过自身的具有社会性、客观性的实践活动能动的改造着外部自然世界及自身的主观世界,从而获取利益,以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利益主体的实践活动是人作为利益主体的基本活动形式,也是人们生产利益、追求利益、消费利益、交换利益和支配利ร益的利益实现形式。
能动性。利益个体是有意识能动性的人,这种能动性表现为主体的目的性、计划性、指向性、反映性、主动性和认知性。这也是人区别其他动物的本能性的区别之所在。利益主体在谋求利益的过程中表现出一种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