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信托业监管的有效性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与法律行为。自1979年以来,我国信托业先后进行了5次整顿,其发展历程跌宕起伏。信托业在不断的整顿中成长起来,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对信托业进行有效监管也是势在必行。
一、我国信托业的监管体系
我国的信托业务发展较快,但监管体系发展较慢。改革开放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由最开始的混业经营转变到分业经营,最后又回归于混业经营,其监管方式也从统一监管演变为现行的多头监管。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建设和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公司及行业自律为基础以及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模式。
监管目标
在信托行业的监管中,国家政府层面的监管起到了导向性的作用,其监管目的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进市场信心;引导公司开展规范的信托业务,并督促信托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卫新江指出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二是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四是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五是高效、节约地使用监管资源;六是督促建公司内控体系,促进公司的自律与发展。由此可见,对信托业进行有效监管意义重大。
监管结构
自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信托业务及信托投资公司的政府监管当局。200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将银行及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交银监会。至此,我国信托业的监管形成了以中国银监会的政府监管为主,辅以信托公司行业协会的社会监管。
二、信托业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信托业的监管效果
考虑信托业的监管效果,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信托业的发展状况。有效的监管能促进信托业的发展,所以我们能从信托业的发展状况一定程度下看出监管的效果,以此来评价监管的有效性。二是监管目标的实现状况。监管目标是监管的意义之所在。通过考察监管目标的实现状况,我们能看出监管的效果。
ต 风险监管逐步得到重视,但仍缺乏完善的风险监管体系。信托业监管目标的第一条是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金融发展首先要保障的就是金融稳定,因此,风险控制尤为重要。近年来,随着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人们逐步意识到风险性监管的重要性,信托业也逐步在加强风险性监管。十一五期间,银监会持续推动信托公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国企、外资等体制完善的公司的参股在增加信托公司资本实力的同时,也使得信托公司吸收了更多的经验,完善了自身的发展。在银监会的推动下,信托公司加强了风险控制,资金信托的投放有了明显改变
行业内部存在着明显的规模、地区差异,不利于公平竞争。信托业监管的目标之一是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但是就当前的现状来说,行业内部各信托公司的竞争能力差距明显,不利于有效竞争,就监管的此条目标来说,监管效果不明显。我国信托行业的集中度较高,排名前十的信托公司的总资产已占行业的半壁江山,其他众多公司则发展艰难。行业内部的信托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收益增长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还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的经济较繁荣,其信托业发展也更具优势,地区发展态势极不均衡。
信托业的监管效率
效率可以用成本和收益的配比来表示,但是由于监管收益难以用指标来描述,笔者通过考察监管的成本及其运用状况,来探讨信托业的监管效率。
与银行、证券等金融同业相比,信托业的监管重视程度明显较弱。信托业的监管当局为银监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其行政层级较银行、证券ϟ等的监管部门低,且其监管对象繁杂,缺乏对信托业的专项监管。可以说,对信托业的监管无论是从重视程度还是成本投人下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正因为信托监管成本的投人不足造成整个信托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对信托业监管的发展将会造成长久和深人的影响,无形中在降低监管效率的同时,提高了监管的未来成本,从长远角度来说仍会降低监管的效率。
在有限的成本投人中,其运用对象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规章中存在许多重复行为,缺乏完善和标准的制度,而过程繁杂负责、周期较长,这些都使得监管资源的错配,降低监管效率。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官僚主义浓重,与企业的配合度较差,在浪费自身资源的同时,严重损害了被监管对象的利益,使得双方存在敌对情绪,难以实现监控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最终目的。
四、提高信托业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的监管制度,规范市场行为
完善的监管制度是有效监管的前提。信托业的监管应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社会监管以及行业自律为辅助的一套完善监管体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完善信托立法,加大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对信托产品的流通运行建立完善的流程。和机制,促进集中交易市场的建立;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同时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分类监管评级方案的实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评级体系。
培育健康的信托业竞争环境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规模差异、地区差异明显,这不适合信托业的市场竞争,会限制信托业的良好发展,更会加大行业风险。监管当局应当充分考虑信托公司的规模性和区域性,对小型信托公司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宽松政策,增强监管的灵活性,营造一个良好的行业内部竞争环境,促进信托业整体的发展。
加强持续性监管
现行的监管措施侧重于市场准人的监管,但是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经营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因此,必须出台有效的持续性监管措施,保证信托活动的整个过程都在一个完善的监管环境中进行,避免出现严进宽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进一步加强风险性监管
监管的目的是控制风险,虽然监管当局逐步意识到风险监管对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性,信托公司也在逐步控制信托资金的投放风险,但现行的政策主要是合规性监管,对风险监管缺乏主动性。监管部门应当制定一定的措施,能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当风险达到一定水平时进行预警,把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危机的发生。对于风险性较高的金融行业,其发展首先要做到稳健,因此控制风险极其重要,我国的信托监管应尽快实现由传统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到风险监管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