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现状分析及国际借鉴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断发展壮大,在一些重要的技术领域获得了一定突破,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取得了国际国内的领先地位。许多企业开始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参与军工产品的研制和生产,进一步优化了资源结构配置,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但是目前,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民营企业的份额还是相当少的。充满活力的民营企业徘徊在国防科技工业之外,不仅不利于提升军工企业的活力,而且抑制了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的创造性与积极性,降低了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造成国防资源的浪费。目前我国军工企业效率较低是不争的事实,研究民营企业如何参与军工行业的竞争,激发国防科工领域的良性竞争,在当前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民营企业;国防科技;模式分析
1© 我国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壁垒
1.1 国防科技工业中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长期执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军工企✍业长期以国企的形式存在,即政府就是主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尤其是新时期军事变革之后,国防工业加快实施“军民融合,寓军于民”的发展战略,才允许私有制企业进入国防工业领✘域。
至今,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已形成一个由10家国有军工企业集团为主导的生产体系,然而,军工企业在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占有垄断地位,大部分民营企业都只是参与一些零部件的研究与生产,参与的行业领域较为狭窄,参与行业生产制造的深度不够,鲜有国防科研生产领域中大而强的民营企业。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行业进入壁垒无疑是阻碍民营企业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我国军工企业自我封闭、自我发展、自成体系的情况较为普遍,依据各自的业务类别,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势力范围”。某些特种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装配往往集中在一两个军工集团。由于技术垄断、保密安全、行业分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难以轻易破除,也阻碍了民营资本的涌入。
保密认证、资质认证和科研生产许可认证,是目前民企进入军品生产行列的三道门槛。就保密认证而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原国防科工体系之外的行业或主体,认证内容较多,要求也较高;在资质认证方面,我国能够生产武器装备的企业要求必须是《装备承制单位目录》(简称《目录》)列名的企业才有资质承接武器装备的生产订购任务,而目前,《目录》上大多是老的军工企业,鲜有民营企业的身影;对于生产许可而言,有关《许可办法》虽然明确了对直接从事武器装备和参与保障装备以及相关科研生产的许可条件,但是对于涉及范围、产品目录、界定标准尚未做出具体规定;从资质认证来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往往过于规范化,企业难以明了操作程序,缺乏操作性。
缺乏权威的军工物资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军民之间信息交流不畅,阻碍了武유器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一方面,民营企业没有正规的渠道和方式去了解、掌握军品科研生产的相关需求,不清楚申请军品科研生产项目的程序和资质要求;另一方面,军队采购部门也因没有民营企业的相关高新技术、产品信息而失去择优机会。
信息化高科技武器装备对军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极为严苛的要求,技术指标额的要求,对企业的资金实力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军工企业历来有国家技术改造经费的支持,为之耗费的投资成本有国家经费上的保障。而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大都是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企业资产是有限的,民营企业贷款的申请更是非常严格。而国防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周期一般都较长,中间不允许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对于要不要把军品生产的任务交给民营企业,军队本身持一定的怀疑态度。而且长时间占用资金,对企业本身也是沉重的负担,给企业自身的民品生产造成困难,使企业难以为继。
2 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国际借鉴
2.1 各国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模式分析
2.1.1 美国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模式分析
随着20世纪80年代新技术革命的兴起,美国联邦政府越来越感到军民两大产业分割的代价太大,由此开始推行“军民一体化”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的做法是:通过军方、军工部门和军工企业的调整改革,以及军政部门和企业的合作,实现军用技术、资源的双向流动,促进国防科技和国民经济的良性互动。 首先,成立专门的办公室专职负责军民一体化的发展。美国国防部为促进军民两用技术的双向转移,成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它隶属于国防研究和工程署,是军民两用技术的牵头单位。
其次,改变以往的采办规范,出台新的采办制度。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采购精简化法案”,使国防部和其他政府机构能更自由、更方便地购买商业技术、产品和服务。
最后,创建军民一体化科技产业链。在军工研发方面,让研究性大学积极广泛地参与军事科研。
日本对扶持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也实施了一系列的举措。一是建立生产的产业群,由大企业领头组织生产。日本长期实行军品生产和民品生产相结合的方针,在同一工厂,既有民品的生产线,又有军工产品的生产车间。日本的武器装备生产大量采用分包和转承包的形式,在总装厂之外还有为数较多的、负责制造各种零件的小工厂,从而形成大企业领头的军工产业群,而彼此之间根据实力大小和专长优势实行专业化分工。二是通过各方面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支持,弱化产业竞争。三是对某些军工企业实行优惠扶持,加强企业战时转产能力。其主要内容是在政策上扶持,管理上积极参与,指导企业优化调整。
2.1.3 法国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模式分析
法国在国防科技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很重视民营企业的参与。在国防科研机构设置上,法国国防科研的基础由国防部直属的研究与试验机构、高等院校和军工企业科研机构3部分组成。国防部直属研究与试验机构主要承担军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利用及少量基础研究。军工企业科研机构主要承担武器装备的设计和试制任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主要承担基础技术研究。
在国防科研承包合同管理方面,法国很重视强化合同管理和经费监督机制,国防部对军工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各方面的审核、监督,建立了严格的合同管理机制,还采取各项管理措施,由武器装备总署监督军工企业的质量、成本等方面,以强化国防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对外包科研合同,政府建立了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对每项武器装备发展计划的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在竞争择优的基础上确定军品承包商。
冷战以后,在国防预算削减的形势下,法国开始注重军民技术的转化,提出军用装备只要能满足军事上的需求,利用商用规范也是可行的,没有必要全部使用高性能、高造价。从90年代开始,法国政府实施国家大型技术计划发展军民两用高技术,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防工业领域,并通过军用技术的扩散来增强民营企业的竞争能力,使法国民营高技术产业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2.1.4 德国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模式分析
德国的工业闻名世界,其民营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能力为世界瞩目,这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分不开的。
德国没有政府所属的国有军工企业,国防工业的科研和生产基本由民间企业、地方科研机构和一些高等院校承担,即德国的国防工业没有国有与民营之分。国防工业的生产与运作由国防技术与采办总署负责,通过与民营企业总承包商签定合同,再由总承包商将分系统和部件的生产分包给其他民营企业,而具体的组织与管理则由总承包商负责。
在国防工业的生产上,德国政府重视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强调军民两用技术的相互转换和利用,并通过具体的产业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民营企业,使武器装备的发展植根于整个国民经济和科研基础中,从而充分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社会的技术和生产优势。
2.2 各国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经验启示
通过对美、日、ภ法、德等国民营企业进入国防工业的模式分析,可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2.2.1 建立宏观层面专职机构
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需要在宏观层面上建立专职机构以及相应的法律。以上几个国家无不是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专门管理此方面的内容,同时又有适应的法案予以配合,使之有法可依,促使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形式与内容更加规范。
2.2.2 通过发展军民共用科技缓解信息不对称
加强军民共用科技的发展,利用高校科技人才集中的优势大力发展此类科技,改善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同时消除其后顾之忧。
2.2.3 建立军品集合群以激活市场
建立军品集合群,由大企业带领生产大型军工产品,同时小型企业负责其他零部件的生产制造,带动一整套生产流程的产生,使实力较弱的企业也有能力参与进来,更大程度激活市场。
2.2.4 执行客观公正的监管制度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对产品出现问题的企业应一视同仁,坚决淘汰,促使民营企业提高自身产品水平,以利于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
针对我国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所面临的种种壁垒,我国要积极向西方国家借鉴学习,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竞争优势,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