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
1 引言
互联金融是以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高新技术与传统金融业态的有机结合,是基于互联网实现资源配置和优化的全新金融发展模式与金融创新,也是既不同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的第三种融资模式(谢平和邹传伟,2012)。其业务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ท户、互联网货币等(罗明雄、唐颖和刘勇,2014)。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可谓“其兴也勃焉”。其加速了金融脱媒,深化了金融民主,促进了利率市场化,甚至有学者称其为“互联网金融革命”(杨再平,2013)。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互联网金融由于监管的缺失,法律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也在不断的加剧,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坏了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
2 监管的原则
2。1 适当风险容忍度原则
由于我国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所以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被赋予更多的行政权利。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行政的干预过多。而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后,才可以推向市场。由于金融监管机构往往对一些新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风险容忍度低,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所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于严格的监管,会抑制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和发展,降低金融效率。但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不能过于的放松,否则会引发金融风险。所以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一定要把握好,既要加强监管又要有适当的风险容忍度,既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又要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2 监管一致原则
我国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标准比较模糊,存在许多对具有相似金融功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执行不同监管标准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一些金融机构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来降低监管的成本,避免管制,获取超额的收益。即所谓的监管套利。监管套利的存在使的一些持牌的金融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产生抱怨,为什么提供同样的金融服务受到的监管确不一样。避免监管套利的办法就是要保证监管的一致性。具体要做到两点:
(1)对于从事相同业务的金融企业,不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挂牌交易的金融企业,都应该受到相同的监督。
(2)对于互联网企业无论是线上业务还是线下业务,都应该实行相同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2。3 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
原则监管以引导为主,不对监管对象的具体业务做过多的要求,只关注最后的监管目标能否实现。而规则监管是要求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企业的各项业务和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并要求被监管机构严格的执行。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各有利弊。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当中,两者应该相互补充,结合使用。首先要发挥原则监管的优势,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一定的创新空间,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其次,要发挥规则监管的好处,对于一些风险比较高的领域,要制定详细的规则,进行监管,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事先的防范。将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结合使用的目的就是要在维护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方面做权衡,做到既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又要规避好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风险。
2。4 行业自律原则
行业自律就是自我的约束。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的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 行业自律可以有效的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行业自律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业内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遵守和贯彻,另一方面是行业内的行规行约制约自己的行为。行业自律与监管机构的监管相比,好处有三点:自觉性更强、效果更明显、作用的范围和空间更大。行业自律对于新兴的这样一个行业来说,更加的重要。为了更好的发挥行业自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作用。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
(2) 提升行业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
(3)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内部的投诉处理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共同的利益。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更加平稳的健康的发展。
2。5 协调监管原则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的主体是“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但互联网金融采用的是综合经营模式。其经营业务往往同时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所以我国现在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更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必须加强监管的协调。虽然在2013 年我们建立了金融监管部级联席会议,但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更非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协调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3 监管的具体措施
3。1 对P2P 网络借贷的监管
P2P 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式。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或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小微企业、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于小额借贷简单、高效、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青睐。通过借鉴外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P2P 网络借贷进行监管。
(1) 以信息披露的方式对P2P 进行监管,强制进行信息披露。
(2)可以将P2P 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借贷,按《消费者信用贷款法》进行统一的监管。
(3)通过建立并完善关于p2p 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如《电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业基本法》等。
3。2 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 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支付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汇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查货物,并且进行确认后,再通知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可以通过以下的措施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有效的监管:
(1)虽然第三方支付只是从事货币转账和货币服务的一般企业,与存款类银行不同,无需申请一般银行许可证。但也可以通过发放牌照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规制。如规定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等。
(2) 要求第三方建立稳健的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程序。并保证其能够得到贯彻和执行。
(3)强制进行信息披露,如要求第三方定期缴纳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3。3 对网络众筹的监管
众筹指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筹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众筹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持一定要设有相应的回报。网络众筹就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来实现众筹的一种众筹形式。我国互联网众筹发展迅速,现有的互联网众筹平台有万创中国、众筹家、京东众筹、淘宝众筹等。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一些措施对网络众筹进行监管。
(1) 完善与网络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众筹融资法案》等、进一步加快推进网络众筹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进程。
(2) 通过控制网络众筹项目的融资总规模和每一个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去控制网络众筹的风险。
(3) 强制进行信息的披露,如对于超过一定融资规模的项目,要求其必须公布幕资的说明书。让投资者可以更好的了解项目的风险,做出更加理智的决定。
(4)建立明确的项目收益分配机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น4 结论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以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的特点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进一步活跃了金融市场,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的途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它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我国对它的监管制度和机制还不是很健全,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正在不断的加剧。为了我国促进互联网金融平稳发展,维护市场的秩序,我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的一些经验,进一步推进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创新与改革。进一步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统一的监管规则,加强信息披露。做到既要对互联网金融有适当的风险容忍度,支持金融创新,进一步活跃我国的金融市场,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又要对其高风险领域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控制互联网金融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互联网金融各个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