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监管“真空”亟待政策填补
全国政协委员叶明在两会上提出:当前我国0~3岁婴幼儿教育培训存在严重监管空白,呼吁国家在立法层面作出明确的回应,为地方立法或政府执法提供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城镇化的推进,家长教育观念发生了明显变化,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绝大部分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所以,从孩子一出生就格外重视对他的培养。在此背景下,早期教育培训应运而生。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经过10余年的发展,早教市场已成为教育行业中的“朝阳产业”。
但令人担忧的是,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早教市场问题层出不穷。比如行业办学标准缺乏、宣传招生存在欺骗、理念思想鱼龙混杂、师资水平参差不齐、课程设计过于功利、特色效果难以鉴别、价格收取极其昂贵、合同霸王条款繁多、环境安全存有隐患等。可以说,以上种种混乱无序的局面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笔者以为,这些问题主要缘于制度设计的缺失和监管机构的模糊。从政府层面来看,长期以来,我国0~3岁婴幼儿教育属于家庭教育,主要以保育为主,在家庭由父母抚养完成,未能真正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监管方面来看,目前我国早教机构属于企业性质,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受教育部门监管,因而导致在办学理念、师资队伍、课程设计、教学方式等方面缺乏有效指导和评ช估。从市场行为来看,投资者主要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出于吸引顾客的考虑,许多早教机构设在商务楼、商场等人流集中的地方,安全问题存在隐患。
其实,我国已经开始了对早教机构监管的试点工作。2013年,教育部发出启动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ศ点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市、北京市海淀☣区等14个地区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其中试点通知的第4条就提到:加强规范管理,探索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的准入、从业人员管理、质量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另外,我国有些地区也在自发探索早教机构的规范。
基于0~3岁婴幼儿的特殊性以及早期教育培训市场潜在的发展性,笔者以为,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建议把早期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坚持公益性的办学方向,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家长合理分担成本的早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同时,尽快制定并出台全国性的“0~3岁婴幼儿早教机构的管☃理办法”“0~3岁婴幼儿保育和发展指南”等文件,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早教机构的办学条件和保育教育质量的督查评估,对从业教师和保育员的资质进ส行认定考核,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此外,教育部门要组织专家积极开展有关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研究,这样才能有效甄别各种理念、课程和方法的适切性;与此同时,发动社区对家长进行婴幼儿早教知识的指导和普及工作。如此,家长才不会在五花八门的教育理念面前迷失,早期教育培训才能真正走向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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