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约翰q斯图亚特q穆勒的功利主义――基于《功利主义》
【摘 要】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功利主义》一书中,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快乐的质与量,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道德终极约束力,正义等内容。目前我国处于全面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功利主义,并从中吸取有益成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功利主义;内容;评价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萌芽于古希腊时期的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经过17世纪的霍布斯、洛克以及18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的爱尔维修发展,到19世纪的边沁、穆勒全面阐释了功利主义思想,并逐渐的渗透到了当时资产阶级社会的各个方面。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真正创始人,但其许多思想尚不成熟。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下文简称穆勒)继承并发展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被西方学者称为“19世纪英国不列颠民族精神的象征”、“理性主义的圣人”。穆勒在《功利主义》一书中系统阐述了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其中主要包括功利主义的含义、幸福论、功利主义的道德约束力以及证明、正义观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但不可忽视的是任然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比如人们的幸福观庸俗物质化,道德素质败坏,官员的贪污腐败等现象严重等。深入学习穆勒功利主义思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其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显得尤为重要。
一、功利主义的概念
由于受到西方一些不良主义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良影响,比★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想的侵蚀,以及人民对功利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把握不清,认识不够,一提及功利主义,大多数非学术人士一般对此持贬义的态度,会把它同“极端利己主义”、“自私自利”、“见利忘义”等概念联系起来。穆勒也在《功利主义》开篇时说:“有必要澄清一种无知的错误知识,即认为那些奉‘功利’为是非标准的人对‘功利’一词的理解和使用是狭隘的、庸俗的,将‘功利’与‘快乐’对立起来了。”,“他们对功利主义一无所知,完全是望文生义”。对此,我们应该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来分析功利主义。
那么,什么是功利主义呢?穆勒有一段很有代表性的论述。他说:“接受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之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这一信条。幸福,意味着预期中的快乐,意味着痛苦的远离。不幸福,则代表了痛苦,代表了快乐的缺失。”实际上穆勒在这里已经把功利同บ幸福等同起来了,功利之根本就是追求幸福,避免痛苦。穆勒继承了边沁的苦乐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但他首次提出了”道德”这一外部约束力和作为幸福的工具,进而完善了自己对功利主义的理解。
二、穆勒功利主义的主要内容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范畴,内容丰富多样。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哲学、教育等方方面面,这里主要阐释穆勒在《功利主义》一书中体现出来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包括:快乐的质与量,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道德终极约束力和正义。
(一)快乐的质与量
穆勒写作《功利主义》一书,主要是为了澄清功利主义以避免功利主义受到太多人的攻击,并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上为功利主义辩护,因此他必须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做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边沁只承认快乐有量的差距而没有质的区别,致使功利主义遭到很多批评者的批评,甚至被认为 “这是一种卑微低贱的思想,只配得上像猪一样的人”。穆勒认为“我们在评价其他事物时,考虑量的同时都会考虑质:那么我们在权衡快乐时若只关注数量则无疑是荒唐的”。穆勒不仅承认快乐有数量的区别而且还有质量的区别,这就把人的快乐同动物的快乐区别开来了。
那么,既然快乐有质的区别,怎么样才能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快乐呢?穆勒给出的解释是,面对两种不同的快乐,假如两个人都选择了其中的一种快乐,那么他觉得这种快乐显然是高于另外一种快乐的。他还进一步的解释到,面对两种不同的快乐,一个人还是选择其中一个具有至高地位的快乐,那么这个快乐就是“优先选择的快乐”,居然人有这样的优先选择♀,那么穆勒进一步解释说,人们就会选择哪种“更高一级的官能的生活方式”。穆勒在这里实际上提出了快乐有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的区别,但是他并没有给高级和低级的标准作出解释。这就是穆勒在文中所说的“宁可做一个不满足的人,也不做一头满足的猪;宁愿成为不满意的苏格拉底,也不愿成为一个满意的白痴”。
(二)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
在穆勒的《功利主义》一书中,他用“幸福”一词来代替边沁的“快乐”一词,在这里他把幸福与功利等同起来,并把它视为人们行为的指导准则。然而,这一“幸福”不仅仅指行为者自身的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终极目标即其他一切渴望之事的参照点和归宿(无论是考虑自身的善还是他人的善),就是让生活尽可能远离痛苦、尽可能丰富快乐(无论是在量上还是质上)”。穆勒的幸福观,拓展了边沁的快乐主义,他“将幸福概念具体化,具体化为人们对不同的具体目标、具体欲望的追求。”并且穆勒认为只有幸福是唯一值得渴望和欲求的东西,其他的任何事情都只是作为追求幸福的一种工具或手段而已。同时他又说“美德作为实现终极目的之手段”,权力、金钱和名誉为我们做其他的事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条件。但是穆勒重点强调了美德的重要作用,如他所说“对美德的热爱则被视为促进普遍幸福最重要的因素”
那么什么是个人幸福?什么又是公共幸福呢?穆勒并没有给出一个较为清楚的界定。他说“每个人的幸福对他自己而言是一种善,普遍幸福则是☃所有人整体上的一种善”。穆勒的功利主义鼓励人们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同时他也强调必要的时候可以牺牲自己的幸福以成全他人的幸福,但是前提是这样的一种牺牲能够给他人带来好处或者利益,否则这种牺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并成为一种浪费。在实现公共幸福的过程中,穆勒认为只有当个人的幸福得到满足的时候才可能实现公共幸福,正如他所说的“功利主义要求首先法律和社会安排应当尽可能地让个人的幸福或个人的利益(按照实践的说法)与全体利益趋于和谐”。穆勒是把个人的幸福放在首要地位的。但是作为一般的民众“人们只需关注私人功利即少数人的利益或幸福就足矣,唯独哪些自身行为的影响已波及整个社会的人士才有必要习惯性地考虑行为目的的广泛性”。
(三)道德终极约束力
边沁从自然、政治、道德、宗教的四种苦乐来源中阐释了作为行为的外部制裁力量,穆勒发展了这样的一种制裁力量,认为不仅需要外部制裁,更需要内部制裁,这种内部制裁只有一种,就是我们自己内心的情感或者称之为“良心”。穆勒认为对于那些接受了外部制裁力的人们来说这样的一种制裁力量才拥有约束力,对于那些没有接受该行为约束的人来说,只能是强迫他们去遵守,唯有人们某种内心的情感即良心才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终极的约束力量。正如穆勒的经典论述“在同情心的潜与默化下、在教育的广泛影响下,这种情感得以落地生根并茁壮成长。同时,强大的外在约束力为它编织起一张全面、可靠的关系网”。在这里,穆勒利用一种联想的方法,认为一个心灵不空白的人一定会依照最大幸福的终极约束力,依靠良心的制裁理论为别人着想,从未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四)功利与正义
穆勒在《功利主义》一书中用大量的篇幅写功利主义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正义。正如龚群在《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密尔(穆勒)意识到,正义问题构成对功利主义的最大挑战”。那么什么是正义呢?穆勒没有给出精确的回答,他说“正义代表了某种东西,我们为之即为‘是’,不为之即为‘非’”穆勒在《功利主义》一书中,试图通过列举五个正义的行为引出功利จ与正义的关系。第一,剥夺了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是不义的。第二,侵犯别人的道德权利是不义的。第三,每个人得到他本身应该得到的东西被认为是正义的,否则被认为是不义的。第四,失信于人,违背了自己的诺言认为是一种不义的行为。第五,为人处世的时候太狭隘,没有大度包容之心认为是不义的行为。通过这样的分析,穆勒认为每个人都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自由权、合法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居于正义的考虑,人们应该相互尊重,遵守自己的诺言,不失信于人,为人宽宏大量等。最后,穆勒把正义的理念总结为两个方面即为全体人谋善的行为准则和渴望惩罚哪些违反该准则的人。并且穆勒认为应该 “以善报善,以恶治恶”。
三、对穆勒功利主义评价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多重社会矛盾相互交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人们的道德觉悟有待提高。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合理的认识穆勒的功利主义,引导国内形成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功利观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穆勒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他所提倡的功利主义实质是以维护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尽管他人生的后期有过一些空想社会主义的想法,但任然难以摆脱资产阶级的属性,这也就决定其功利主义思想带有一定的狭隘之处。第一,功利主义只看到了人的自然属性,忽视了人具有的社会属性。第二,在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上,始终以个人的利益为首要的目标,这样一来很容易走向享乐主义和极端的利己主义。第三,功利主义只从行为的结果来判断善恶,却忽视了行为的效果与动机,行为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第四,功利主义所提倡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其实质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对无产阶级则进行残酷的剥削。第五,强调道德只作为追求幸福的工具,这样一来就抹杀了道德本身具有的崇高性和本质,因此颠倒了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认识到穆勒功利主义的一些缺陷的同时,我们并不能否认功利主义的合理成分。第一,功利主义解放了人的意识,开拓了人的思维,鼓励人们努力追求属于自己的合理经济收入,这样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第二,功利主义一定程度上克服了17世纪的狭隘极端利己主义,并以行为的效果来判断善恶,这以市场经济的求利性是基本相一致的。第三,穆勒强调道德作为追求幸福的重要工具时,看到了道德的力量,同时也肯定了正义作为功利的重要部分,对我国如何处理社会分配中的公平与正义关系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2] 龚群.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 牛津辉.英国功用主义理论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 宋希仁.当代外国伦理思想[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 钟小燕.功利主义及其在我国的实践[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