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时期的国家理念:自由主义
摘 要 科技法律规范可以溯及至古代法律,现代意义上的科技法是伴随着科技革命才新兴起来的法律部门,它具有较强的学科交叉性的特点。清末修律时在西学东渐的影响下出现了一些近现代意义上的科技法律规范,可以说是中国近现代科技法的启蒙阶段,从那时起至今,北洋大学(现天津大学)便与科技法的发展密不可分。
关键词 科技法 北洋大学 天津大学
作者简介:吕凯,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李子龙、孔依鸣,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科技法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对经济作用的提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世界范围内的科技立法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伴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而蓬勃发展的,而在此之前虽已散见科技法律规范,但未成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科学技术与科技立法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极大重视,科技立法全面启动,相继颁布了众多以促进科技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逐渐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为基本法的科技法律体系。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大学的力量总是不可忽视的,北洋大学(现天津大学)作为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在传播西方先进✎科技法学知识、培养本土科技法律人才方面鸿蒙初辟、率先垂范,开一时之风气。
一、科技法的含义
目前,科技法学在仍然是一个ด范围不很清晰、体系尚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的新兴学科。在科技法的定义上,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理解与表述。一说✘认为科技法,就是国家调整因科学技术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一说认为科技法即科学技术法的简称,是国家调整科学技术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罗玉中教授认为科技法乃是“调整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笔者更认同此观点,亦是学界较为主流的观点。此表述方法与各部门法定义常用的表述方法相同,自然地表明了科技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肯定了法律体系中科技法确有一席之位。
由此可见,科技法是一个调整范围广泛、富于技术性的法律部门。
二、与科技法的渊源――从北洋到天大
(一)北洋时期:工法结合的法科教育
北洋大学,是中国第一所现代意义的大学,初创时设工程学、电学、矿务学、机器学、律例学五个专业,是中国☯法科高等教育的滥觞。1951年更名为天津大学。
早在二十世纪初期,北洋的法科教育便已享誉国内外。王宠惠、赵天麟、张太雷、徐志摩等都曾就读于北洋法科,从北洋走出过多名国际大法官。在北洋大学第一批毕业生王宠惠的毕业文凭上可以见到法科所开设的课程,其中包括万国公法、田产易主律例、船政律例、天文学、英国合同律等多门专业法律课程 。由于处在向西方学习先进器物的时代背景下,当时的北洋法科教育特别加入了工程制图、几何学、八线学、化学、身理学、天文学等理学和工学性质的课程,培养出的学生不仅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还具备较为全面的科学技术素养,同时全英教学使得他们更加开放和易于接受有关科技和工程方面的理论与实务。在科技法学的研究仍未大规模兴起的历史时期,北洋法科教育就已敏锐地扑捉到了时代发展的需求,可以说北洋大学是中国近现代最早探索科技法学教育的大学。
(二)天大时期:科技法学优势发展
法科在天津大学恢复重建时,也沿袭了注重法律与科技结合的这一传统。1994年恢复成立的天津大学法学系很好的为自己找到了定位,那就是依托于天津大学强大的工科背景开展法学研究,尤其是对于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研究,经过多年努力,在科技法领域的研究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已位居全国前列。
可以说,天津大学(北洋大学)是中国近现代科技法学的发展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其法科教育在从清末到新千年到现今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呈现出工法结合、课程体系复合、注重培养具有科学素养的法学❧人才的特点,一直为传播和发展最先进的法学理念尤其是科技法学理念开拓争先、不断做出建设性的贡献。
三、下一个十年,下一个世纪
天大法科伴随天大这所百年学府已跨过三个世纪,历经了一百二十年的沧桑变化,曾浴火重生,曾辉煌万千,也曾困难重重,举步维艰。所幸北洋法科的特色和精神薪火相继,天大法学继承工法结合传统,在时代变化中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或许,这条路终能重振北洋法科、再续辉煌历史。
科技法的研究热潮方兴未艾,科技法到底研究什么、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第几层级的法律部门、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尽管还在探讨中,但是科技法无疑代表了当今甚至未来法学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并势必在更加广泛的探讨中成熟和发展。在这个浩大的历史趋势中,弄潮儿势必是那些同时具备科技与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大学,不仅是要引领研究之方向,更是要培养引领方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