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反应得”及其理论困境

时间:2024-12-26 15:17:24 来源:作文网 作者:管理员

〔摘要〕 罗尔斯的平等正义观建立在一定的“反应得”基础上。罗尔斯本人没有将“反应得”理论体系化,而是根据行文的需要散见于《正义论》相关章节。这不可避免地大大弱化了“反应得”的理论力量。本文认为,罗尔斯是在道德的不应得、应得缺乏正义的根据以及应得属于正义准则三重维度上展开“反应得”的理论论证。但是,每一重维度的“反应得”都不完善,均存在着明显的理论缺陷。如何在罗尔斯所主张的正义原则内处理好应得和平等的关系问题,这既是其“反应得”理论所面临的理论困境,也是其“反应得”理论留给人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和任务。

〔关键词〕 正义;反应得;道德的不应得;正义原则;平等

思想史的追溯和正义理论的本源性反思无疑同当代政治哲学的巨擘罗尔斯的“反应得”(anti-desert)理论相关。思想有其历史,实践有其传统。面对如此久远影响深刻的正义观念和历史传统,罗尔斯以“反应得”来为自己的平等正义理论立论,从而将自身置于批判的风暴中心。罗尔斯也被视为首开“反应得”理论先河的思想家。〔4〕在那些同情并持应得正义观的思想家眼里,罗尔斯的“反应得”理由并不充分、思维推理存在巨大的漏洞缺陷、而且还忽视了应得的积极意义和时代内涵。应得再次成为正义研究领域里人们强烈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

离开了平等主义的话语背景将使应得的研究和批判失去靶标。罗尔斯为什么“反应得”自然是我们必须厘清的首要问题。确切地说,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并没有体系化,而是根据主题的需要散见于《正义论》中的相关章节。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罗尔斯“反应得”理论的局限:第一,“反应得”理论没有得到清晰整体的解释,自然会弱化“反应得”的理论力量;第二,“反应得”的深层原因没有得到明晰的揭示,这会削弱“反应得”的思维明证性;第三,在前两者基础上导致人们对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缺乏足够的重视:人们没有从整体上把握罗尔斯“反应得”理论的思想,相应地也就会漠视其“反应得”理论存在的真正问题。

一、正义与道德的不应得

罗尔斯的正义观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其正义观念的一般表述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一般正义观由两个正义原则来体现:

第一个正义原则,即通常所说的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其中,对社会的不平等起重要调整和矫正作用的是差别原则。差别原则也即罗尔斯所说的“民主的平等”。两个正义原则均体现了罗尔斯式的平等:平等的自由、公平的机会平等和民主的平等。直观来看,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和正义体系安排中,根本无法体现西方传统正义的应得,也没有为应得留下一席之地。而且,正是在对差别原则的辩护中,罗尔斯对应得持批判拒斥的态度而体现出鲜明强烈的“反应得”。

差别原则的辩护和“反应得”的内在关联体现在“自然天赋”等偶然性因素的“道德的不应得”这一基本判断©上。或者说,正义与道德的不应得是罗尔斯“反应得”的首要理由。在差别原则的辩护中,我们可以从不平等与不应得、自然天赋分配份额的不应得和思维推理中的“反应得”三个方面来把握“反应得”的理论论证。我们先分析第一个方面即不平等与不应得的论证。罗尔斯主张平等,因为不平等对社会正义构成了重大挑战和严重威胁。这里面首先涉及到对不平等原因的分析和考察。总体说来,罗尔斯认为有两大原因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一是社会和文化的因素;一是自然的因素。具体来说,社会和文化的因素包括人的出身、环境、教育和家庭等方面的巨大差距,有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加“幸运”。自然的因素体现为人与生俱来的天赋,如智力、体力、理性能力及想象力等方面的不同,有的自然天赋高,有的自然天赋低。社会文化和自然的因素对于人们来说都是偶然的、任意的,每个人拥有或不拥有的概率都是一样的,不具有道德上的必然性。所以,人们对于这样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

第二个方面,即自然天赋分配份额的不应得是第一个方面理论论证的必然结果。既然偶然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那么,在社会分配的份额中,自然天赋的分配份额也是不应得的。一个正义的社会,不但应该解决社会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平等,更应该解决自然的任意性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社会偶然性本身是人类社会自身的产物,是社会基本结构安排的结果,所以改变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应有之义。对自然的任意性造成的不平等解决则更加体现了正义的理想,因而确立新的正义原则尤其必要。如果这些因素不能在正义的框架内解决,那么由之而来的分配差异的不平等将会更加显著。既然社会文化和自然因素在道德上都是偶然的任意性的,而不具有必然性,那么,人们也就没有任何理由要求社会分配的份额向这些因素倾斜。按照罗尔斯所说,在背景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分配的份额是由自然抓阄的结果决定的,而这一结果从道德观点看是任意的。正像没有理由允许通过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自然分配来确定这种分配。〔6〕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7〕一言以蔽之,依据社会文化和自然因素的分配份额也是“不应得”的。 前两方面的❧理论论证都会在正义原则的思维推理中作为论据而出现。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借助“无知之幕”的推理来完成。无知之幕的设置源于正义原则达成的条件约束,即在人们对正义的思维推理中,哪些因素应该考虑进来,哪些因素应该被排除出去。被排除出去的因素称之为特殊的事实,其中最重要的特殊事实是: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出身,他也不知道他的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不知道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情形;也不知道他的善观念,他的合理生活计划的特殊性,甚至不知道他的心理特征。〔8〕它们之所以被排除掉,其目的是使人们在正义原则的选择过程中,任何人都不会因为自然的偶然性因素受到影响。因为,这些特殊性事实同个人的选择无关,任何人既不能因为缺乏它们而受损,也不能因为拥有它们而获益。不管何种结果,都是人们所“不应得”的。经过无知之幕的过滤,正义的思考起点应该是这样: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出发点一样――这看来是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中的一个确定点。〔9〕人们自然把无知之幕的道德根据归因于“反应得”。〔10〕

第一个方面的“反应得”为差别原则能解决所有的不平等确立优势;第二个方面的“反应得”为差别原则的互惠理想奠定基础;第三个层面的“反应得”为差别原则的思维推理树立了明证性标准。因而,差别原则在罗尔斯的一系列“反应得”中得到证成。正如“反应得”的目的只有一个:证成差别原则;此处的反应得深层理由也只有一个:道德的任意性。所谓道德的任意性,大体来说是,人的选择行为应该出自自由意志而不受必然性强迫,出自自由意志的行为结果应该承担责任,而出自强迫的行为结果都同个人无关。这是自由意志、选择和责任的道德关系问题在“反应得”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反应得”的根本道德理由。〔11〕

道德的任意性表明,人们遭遇的由社会环境和自然天赋造成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原因是人们所无法自我决定和控制的因素,同人的自由意志没有关系,也就无所谓选择与否。没有自由选择的任何结果,人们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第一个层面的“反应得”理由显得很充足。既然如此,第二个层面的反应得也就水到渠成。因为社会环境和自然天赋的分布具有极大的任意性,获得或失去都是偶然的,所以在社会正义的分配中,没有人应得它们所带来的优势和利益。两个层面的反应得在思维推理中的运用构成了差别原则的理论论证,即差别原则就是建立在解决不由人的自由意志所决定的后果基础上。因此,三个层面的“反应得”都回应了道德哲学的根本问题:道德的任意性与后果上的不应得。

二、反应得与正义的根据

正义与道德的不应得在“自然天赋”的判断上存在一致性,也是罗尔斯反应得的首要理由。但是,首要理由并不能构成唯一理由。道德的不应得只是从否定的角度支持了罗尔斯的“反应得”。作为道德推理,这显然不全面。因为,即使存在罗尔斯所讲的“道德的不应得”,但从概念的对称角度来说,也反衬出存在着“道德的应得”。如果只存在道德的不应得,这既不符合道德语言的使用,而且也不符合人们的正义信念。不管怎么说,总应该存在着某种“应得”。作为惩罚的正义而言,一个人因刑事犯罪而获刑是应得的。罗尔斯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中,是否存在应得呢?因此,对于罗尔斯来说,“反应得”还应该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从肯定的角度上即“人们应得什么”来解释分配正义,那最终也会导向理论上的“反应得”。这种论证的思路可用一句话来概括:主张应得的正义没有根据。

但是,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古代人的正义观。应得在那个时代是主要的且通行的正义原则。断言应得的正义没有根据将冒巨大的理论风险。也许,在一部分人看来,应得只适用于古代社会而不适用于现代社会。道理显而易见。正义原则最终会反映那个时代的道德呼声和政治价值。罗尔斯自己也认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反映。〔12〕既然正义原则同政治价值相一致,而民主社会的政治价值是平等,应得自然就不会成为今天的正义原则。

从政治价值的角度讲,我们可以说古代的正义原则不适用于现代社会。但是,我们无法得出应得没有正义的根据这一结论。如果没有根据,应得也不会作为古代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所以,反应得与正义的根据如何在正义的语境里得到解释依然是重要的问题。对于罗尔斯来说,解释和论证的道路只有一条:一方面,批判应得的正义观,指明古代正义的基础或根据已经丧失;另一方面,指明人们存在的常识性的应得正义观同他的一般正义观之间的冲突。

要想剖析和把握古代应得的正义观之根据,必须理解应得的正义之核心主张。我们只有从这种核心主张中去探寻应得被如此规定的思想认知和社会结构。罗尔斯指出,古代应得正义观的核心思想是“正义即为德性决定的幸福”。〔13〕很明显,在这种主张里,德性是决定正义的首要因素。这非常符合古代社会对正义的根本看法。古代社会是道德与政治不分、个人与共同体合一的高度“同质”的社会。个人的道德品质既是社会判断人们是否是好人的标准,也是社会奉行某种正义的根本尺度。

德性无疑居于古代正义理论和实践的核心位置。从古代社会对正义的思想认知来看,好人应该是有德性的人,或者说,一个拥有德性的人一定是一个正义的人。德性原指一种习得性的品质。习得性的品质同社会认知相关。例如,荷马的德性同社会角色(勇士所具备的“勇敢”)的个人相关。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性展示的是“实现作为人类的人”的理论画卷。当然,功利主义者会将德性视为获得功利的手段。总体来看,古代社会对道德的追求决定了德性这种品质应该是获得“内在性的善”。虽然,古代人并不排斥“外在性的善”,但是,“外在性的善”只能衍生并服从于“内在性的善”。对于正义而言,真正值得奖赏的也只能是德性。

对于罗尔斯,应得正义观的基础和根据在现代社会已经无处可寻。因为,德性的实践只存在于古代共同体的生活场景之中。德性是一种品质,品质同个人在共同体中扮演的角色相关。个人能够扮演何种角色、能够实践何种角色以及是否实践了角色所赋予的善,这需要共同体判定。德性追求内在性的善,进而指向至善。但至善的标准则来自于共同体的共同认可。更重要的是,共同体既是人们的生活场景又是社会的基本结构。个人与共同体高度同一,个人之善皈依于共同体之善。但在现代社会,我们已经找不到以实践德性为基础的社会结构。 即使如此,古代应得的观念仍然作为一种常识性正义观依存于人们心中:收入、财富和一般生活中的美好事物都应该按照道德上的应得来分配。如果不借助社会结构的改变和实践基础的变化,单纯在正义原则的考量中,这种遗留下来的古典正义观也能够被批驳,这就能说明“反应得”是合理的。罗尔斯解决的思路恰在于此。现在人们来设想,假设在分配正义中考虑应得的主张,它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理论困难。

第一个理论困难是,按照德性分配的观点不能区分道德应得和合法期望。〔14〕社会正义原则作为制度划分利益的方式,已经规定了成员之间的权利要求。如果成员完成制度所鼓励的事情,他们就获得相关的权利。正义的分配份额尊重这些权利。因此,在正义的体系内,人们有权利获得什么能够被明晰,也能够满足人们建立在制度之上的合法期望。但是,人们的道德价值却无法断定。一方面,人们有权利获得什么同道德价值没有关系,获得的多少也不与内在价值相称。另一方面,道德价值本身也不随社会生产等因素的影响变化而变化。因而,人们无法在正义体系内量化道德价值,也就无法体现分配正义的要求。

第二个理论困难是,社会不存在旨在奖赏德性的正义准则。人们经常认为社会应该奖励天才。但是,天才所赚得的特别报酬要冲去训练费用,而且这些才能要被引导到能推进公共利益的方向上去。所以,正义准则所导致的分配份额与道德价值无关。〔15〕而且,在人们的直觉性观念中,最接近奖赏道德应得的准则应该是“按照努力分配”。然而,一个人愿意做出的努力往往受制于他的自然天赋、技艺以及可选择的对象。在其他客观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天赋较好的人更可能认真地做出努力。就此而言,奖励德性的观念不切实际。

第三个理论困难是,道德价值的概念并不提供一个用于分配正义的第一原则。〔16〕相反,道德价值的概念只有在正义原则下才能被采用和被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基本的正义原则、自然的义务和责任的原则得到承认之后,道德价值才有意义。就此而言德性可以被描述为按照相应原则行动的愿望和倾向。罗尔斯认为,即使在亚里士多德哲学那里,道德价值也是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理解,主要适用于行为。然而,“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显然预先假定了一种对什么应当是属于一个人的,什么是他应得的份额的解释。而这些应得的份额,我相信,通常都来自社会制度及制度所造成的合法期望。”〔17〕道德价值从属于正当,因而在分配的份额中并不发挥实质作用。

古代的应得没有实践基础,而应得遗留下来的常识性正义观念在分配正义中不起任何实质作用。这说明,“正义即为德性决定的幸福”的应得主张在当代的分配正义理论中失去理论效用。在分配正义原则建构之前,所有的应得都是道德应得,所有的道德应得都是道德价值,而道德价值依赖于正义原则。因而,在分配正义的建构中,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在分配正义原则建构完成之后,应得表现则为“合法期望”。

三、反应得与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在分析应得的正义没有充分的根据和基础而在正义原则的建构中“反应得”之时,实际上还存在着“反应得”的另一种支持和论证。二者可以说互为表里。这种支持和论证在正义原则和正义准则的区分中得到表达和体现。一句话概括,即使存在应得的正义观,它也仅只能作为正义准则而存在;相反,平等则是作为正义原则存在,并且正义原则高于正义准则。因而,就正义原则层面来说,应得不是正义原则,平等自然高于应得。

正义准则和正义原则的区分在分析正义的根据中已经得到部分揭示。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没有任何正义准则旨在奖赏德性;同时,表达应得正义观念的德性只有在正义原则下才能得到规定和理解。正义准则和正义原则的关系在德性正义观中交织在一起,而罗尔斯也是在这种交织中来批评德性正义观进而达到理论上的“反应得”。现在,是时候应该对这种交织条分缕析,深度剖析罗尔斯“反应得”的另一种理论路径了。

在人们的常识性正义准则中,“正义即为德性决定的幸福”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多的正义准则,例如,“按照努力分配”、“按照贡献分配”、“按照需要分配”、“按照能力分配”等诸如此类。这些不同的分配正义准则都能从不同角度体现和表达“应得”的主张。反映一个人的贡献大小并按照这种大小给予相应的应得是正义®;给予一个人主观努力的程度相应的应得也是正义;我们当前所倡导的“按劳分配”也是诉诸于应得的正义;更有人把权利和需要等也视为应得的要求,即“按照权利获得”和“按照需要分配”也满足应得的正义。这样的应得正义观念在日常生活中不胜枚举。重要的是,这里面的每一种应得都符合人们的直觉正义观,而且它们都是有意义的。只不过,罗尔斯所批评的德性正义观是应得正义中影响最大的一种。这也可以间接说明,并不是每一种应得的正义观都可以归因于不可量化的“内在价值”范围。这一问题暂且放在一边,我们转而讨论正义原则如何来对待这些不同的正义准则。

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正义原则具有正义准则所不具备的典型特征:非矛盾性和普遍性。非矛盾性要求正义原则融贯一体,不允许自身出现冲突。正义原则同社会基本结构相联系,因而它规范着社会制度划分社会基本利益的根本方式。这决定了正义原则不能自相矛盾。质言之,社会正义原则是“一元的”而非“多元的”。正义准则存在明显的冲突。“按照努力分配”和“按照贡献分配”明显相对,而“按照需要分配”和“按照能力分配”判然相别。普遍性是非矛盾性的另一面。它要求正义原则的实践应该在所有的社会结构领域内都有效和遵守。然而,正义准则的实践是有边界的。也就是说,正义准则只是适用于某一领域。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对特殊主义的正义观之深层问题略窥一斑。有些社群主义者如米勒认为存在主要的三种正义原则:“按照应得分配”、“按照平等分配”和“按照需要分配”。三种正义原则的运用取决于社群的构成性质。“按照应得分配”对应于工具性联合体,“按照平等分配”对应于公民身份联合体,而“按照需要分配”则与团结性社群匹配。〔18〕以此推知,社会存在多种联合体,正义原则也就存在多种。那么,调节社会正义的整体原则是什么呢?不得而知。因而,社群主义所说的与其说是正义原则,还不如说是正义准则。正义准则的实践边界在于不同性质的共同体。 正义准则和正义原则的区分思想,罗尔斯显然受惠于康德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的区分。在康德看来,实践原理是包含意志一般决定的一些命题,这种决定在自身之下有更多的实践规则。如果主体以为这种条件只对他的意志有效,那么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准则;但是,如果主体认识到这种条件是客观的,亦即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那么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实践法则。〔19〕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的区分在于普遍性。正义原则和正义准则也在于实践的普遍性。前者的普遍性体现在所有人,后者的普遍性体现在整个社会领域。

但是,正义准则和正义原则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不同的正义观可能产生不同的正义准则;而且不同的正义观对正义准则的评价是不一样的。这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有些正义观中,平等原则有可能也只是正义准则。如果这种情况存在,那么,某种正义准则上升为正义原则的情形也可能会出现。但是,对于罗尔斯来说,不存在平等的正义原则变成正义准则的情况。〔20〕而且,正义准则自身的性质注定不能成为正义原则。

首先,就应用领域来说,每一个正义准则的运用都具有局限性和特殊性。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正义准则都无法适用于涉及到的分配正义的所有领域,而正义原则是对所有分配领域都有效。前面所述的每一种正义准则都无法成为支配社会领域的统一原则。例如,按贡献分配明显对应于工资领域;按照需要分配同医疗领域密切相关。其次,即使是在某一个具体的领域里,这些正义准则也是互相冲突的。例如,对于确定工资的多少来说,具有社会主义思想的人主张“按照努力分配”,而坚信资本主义的人则认为应该“按照贡献分配”。同一个领域,正义准则之间都会出现矛盾性――“按照努力分配”和“按照贡献分配”互相对立,更何况涉及到众多的领域。对于正义原则来说,它自身应该是统一的。最后,如果我们想通过分派给不同的正义准则以不同的权重来使它们形成一个整体,这也行不通。因为,我们没有办法确定这些正义准则之间的相对价值。每个人和每个领域对正义准则的价值看重是不一样的,所以也就没有办法来确定它们的相对价值。〔21〕

是否存在将正义准则上升为正义原则的理论路径,罗尔斯认为更不可能。一方面,如果我们试图把某一种常识性正义准则提升为第一层级的规范,那么任何一种常识性准则都缺乏相应的普遍性,而正义原则作为第一层级的规范应该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如果把全部常识性正义准则放在一起作为第一层级的规范,它们又缺少系统的清晰性,而正义原则应该具有这样的清晰性。〔22〕每一种正义准则都只能在社会正义原则的框架内才能起作用,才能做到非矛盾性。这说明只有社会正义原则才能包容各种互相矛盾的准则,而且社会正义原则是主导性的,准则是从属于原则的。

正义准则和正义原则的区分表明,在人们的正义观中,无论那些常识性的正义准则多么重要,它们对于正义原则都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一个准则能有理由被提高到第一原则的水平。我们强调过,几乎所有的正义准则都是在不同层面体现或表达着“应得”的正义主张。既然准则不是原则,结论自然是,应得根本无法成为正义原则。从正义原则的角度看,罗尔斯“反应得”也就似乎言之有理。

四、反应得的理论困境

通过对自然天赋的应得批判,罗尔斯认为所有的应得主张都不具有道德力量;通过对正义根据的追问,表征应得的德性正义没有基础;而在对人们常识性正义准则的分析中,罗尔斯指明这些正义准则都不具备正义原则的条件和要求。所以,在整个社会正义理论中,应得的正义没有地位。自然,“反应得”也就通过不同的理论角度和层面而一以贯之。然而,罗尔斯的“反应得”也许并不像他自己认为的那样完满融洽,而是存在诸多的理论缺陷。这些理论缺陷将会把“反应得”引向无法摆脱的理论困境。

在“正义与道德的不应得”理论分析中,罗尔斯依据的道德理由在于自由意志与行为的后果关联。我们且不必说自由意志自身涉及众多悬而未决的复杂的理论问题,单就“道德的不应得”理论所涵盖的问题域就能表明“反应得”理论的片面性。首先,罗尔斯对不平等原因的分析不完善。造成人们的不平等当然包括罗尔斯所说的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的偶然性因素,而且这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但是,它也包括人们自身的主观意志和选择等原因。就像人们所说的,一个人的懒惰无为而形成的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社会是否应该解决。罗尔斯只讨论客观的原因。客观原因同主体的自由意志毫无关联,因而没有任何道德理由要求人们“应得”其不平等的后果。事情总是两面的。既然客观原因同自由意志无关,那么,主观原因必定同自由意志相连。这样的责任后果不是人们“应得”的吗?为此,社会正义的道德思考不仅有“反应得”,还应该有“应得”。应得体现在责任上。它同样诉诸于自由意志和行为后果的道德力量。就像德沃金所指出的,平等的重要性和个人责任是社会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23〕罗尔斯的“反应得”仅考虑其中一个,“反应得”也就不完善。

其次,以“自然天赋的不应得”为契机进行的“反应得”将会使人们置于没有任何应得的理论尴尬境地。智商、体力和某些禀赋确实是随意分布的结果,没有任何必然性,因而没有人能够提出应得的主张。依据这个思路,人们关于“我”的任何属性都是偶然的,包括“我”自身也是如此。〔24〕连“我”自身都无法提出应得的主张,还有什么应得可以存在呢?没有任何应得,这明显不符合人们的道德语言。在人们的道德语言使用中,无论如何总是存在着某种应得。否则,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种道德语言如何会产生?没有应得的道德语言不可想象。

最后,“反应得”无法区分拥有自然天赋和努力实践自然天赋之间的差别。即使承认自然天赋不应得,它也会带来明显的理论问题:拥有相同自然天赋的两个人一定会拥有其自然天赋带来的相同收益吗?有可能收益相同,但也可能不同。相同自不必说,关键在于如何解释不同。很明显,这里的“反应得”存在一个明显的区分界线:“拥有”某种自然天赋同“使用”某种自然天赋的“努力”根本不是一回事。其中,个人的主观努力在自然天赋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个人的努力及其努力而来的收益是个人“应得”的。因此,不存在罗尔斯的完全意义上的“反应得”。 就应得与正义的根据问题,罗尔斯对应得做了狭隘化的处理。一方面,古代的应得已经丧失了社会实践基础;另一方面,当前存在的各种常识性的关于应得的正义准则都是道德应得,而道德应得又与道德价值等同。分配正义并不涉及道德的内在价值,所以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这是罗尔斯的思路。但是,人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应得都是体现德性的道德应得。有些应得同人的内在价值并无关系。就像前面所说的个人努力,努力的结果及其收益是人们应得的。因而,罗尔斯把“应得”等同于“道德应得”并且把“道德应得”等同于“道德价值”,这是不正确的。〔25〕

人们应得什么实际上有两种根据。一种是人们所具有的内在特性和秉性,例如德性。另一种是人们的行为。正像有人已经指出的那样,“应得能够被归因为有些事或有些人只能以某些事或某些人拥有的特质为基础或者以某些事或某些人做过的事情为基础。这意味着应得从来不是向前看,即我们不能以应得能带来可见的多少功利和效用为基础,而是以过去的行为或主体自身的某种内在特质为基础。”〔26〕罗尔斯考虑的是第一种性质的根据。他认为,应得如果以此为根据,这样的应得在正义里没有意义。但是,应得不但涉及个人的内在价值,还涉及到个人的行为和后果。分配正义不得不考虑个人行为和后果的问题。如果个人的懒惰无为导致的贫困,分配正义当然不会解决这种不平等。这种情况下的不平等是个人应得的。

两种不同根据的应得表明并不是所有的应得都是“道德应得”。道德应得只是应得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社会还存在其他的应得,例如基于行为的应得、基于规则的应得等。行为的应得与个人选择有关,不管这种选择结果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人们都应得;规则的应得源于规则对其结果的认定,例如球赛依据某种规则决定胜负,这种结果对参赛双方来说都是应得的。罗尔斯更愿意或者说刻意考虑的是道德应得,因为“道德应得”的确与分配正义无关。但这明显是狭隘的。因而,很多哲学家批评罗尔斯应得的狭隘理解。

罗尔斯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在其晚年的著作中,他重新区分了三种应得:首先,严格意义上的道德应得观念,即人的品质作为一个群体的道德价值(以及一个人特有的美德),而这种道德价值是由统和性学说所赋予的;以及具体行为的道德价值;第二,合法期望的观念(以及伴随它的资格观念),这些观念是公平原则的另外一面(《正义论》第48节);以及第三,由公共规则体制所规定的应得观念,而这种公共规则体制是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被设计出来的。〔27〕他认为,承认道德应得的概念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道德应得的观念作为品质和行为的道德价值无法体现于政治的正义观念之中。但非道德应得如何体现在正义中,罗尔斯没有明述。

针对正义准则和正义原则的区分,罗尔斯同样无法在正义原则的层面做到“反应得”。表面上看,应得似乎是适用于各个不同狭隘领域的正义准则,而平等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实则不然。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结构包括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法律制度等。其中,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所遵循的基本价值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两个重大背景:立宪民主制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就是应得原则。因此,人们赞成市场的可取之处就在于市场是按照应得的原则来分配财富。〔28〕这种应得显然不是遵循的道德价值优秀,也不是德性品质,而是个人的行为贡献。每个人应得份额的大小取决于他对社会或他人贡献的大小,而市场也是按照每个人在市场里的结果(贡献)来分配财富和收入。

反过来说,应得也就能得到确证。市场是按照贡献的大小来分配财富和收入,相应的,贡献本身就成为人们应得的标准。当一个人以自己的努力、勤奋、刻苦和辛劳做出了贡献,他就有理由也有权利争取市场的回报,而且现行的法律政治制度也应该保障他的权利(资格)。市场自身的规则决定了应得的份额(贡献大小)和应得的方式(做出贡献),而且市场经济的各行各业都以自己的方式来确证自己的应得,每一种应得都是正义的。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次分配都是应得的。

然而,市场经济中的应得确实具有一种微观性特征。应得在市场经济下涉及到各种方式的应得,虽然它们都能以资格的方式确认,能够最终以贡献的方式化约,能以市场的交易价值来衡量,但是其多样性却是不争的事实。就像诺奇克所说的那样,一些人收到了他们的边际产品;一些人赢得了一场赌博;一些人得到了他们配偶的一份收入;一些人从基金会得到资助;一些人收回贷款的利息;一些人从崇拜者那里得到礼物;一些人从投资中得到回报;一些人从他们所拥有的东西得到很大收益;一些人发现了什么东西等等。〔29〕质言之,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是不固定的,所以罗尔斯才认为应得是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具有特殊性和局限性的“正义准则”。但是,市场经济分配的微观性特征都可以以贡献大小来化约,即它们都是“应得”的体现。

正义原则同制度相关。市场经济是基本的经济制度,与之匹配的规则是正义原则还是正义准则?答案显而易见。应得也是正义原则。用原则的层级来反对应得行不通。不过,应得的正义原则和平等的正义原则性质不同。应得属于初始分配原则,而平等属于再分配原则。初始分配产生不平等。社会要实现平等,就必须运用再分配手段对初始分配后果进行调整。如果说应得指向初始分配,平等则是指向再分配;应得是运用于初始分配的微观正义原则,平等则是运用于再分配的宏观正义原则。对于罗尔斯来说,应得和平等应是指向两个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的正义原则。它们的存在应该是并行不悖,因此也就不必刻意去批评应得。

综上所述,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存在诸多的理论问题。在我们看来,罗尔斯的“反应得”实际上揭示了两种正义观的关系。在社会正义的原则体系内,如何处理好应得和平等的关系问题,这既是罗尔斯“反应得”理论所面临的理论困境,也是罗尔斯“反应得”留给人们进一步思考的理论问题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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